正文 科學發展觀人文精神的探索與實踐(2 / 3)

(二)在倡導和實踐民眾的財產權方麵通過製度和法律的製定調動了民眾的積極性。西方人權理論對財產權非常重視,他們強調“有恒產才有恒心”,財產權是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而我國受無產階級意識形態影響,從建立社會主義製度以來,受“左”的幹擾,向來強調“越窮越光榮”,所以長期以來,一直到整個20世紀80年代甚至到90年代,我國民眾對財產諱莫如深。在黨、國家、政府官員的觀念裏,尊重民眾的財產權相當薄弱,以致於強拆、擅自剝奪民眾的財產相當普遍。而這種觀念則直接反映在我國的所有製製度方麵,“文化大革命”中強調“寧要社會主義的草,不要資本主義的苗”,對民眾的個人所有一概否定。

改革開放以後,隨著農村包產到戶和城市經濟體製改革的推進,逐步形成了公有製為主體,多種所有製為補充的所有製製度,但是多種所有製為補充的地位顯然是不鞏固的,實踐中也引起了社會發展的不穩定,例如20世紀80年代對溫州“八大王”的打擊,人們對安徽經營“傻子瓜子”的個體戶年廣久的質疑,90年代初麵對東歐劇變、蘇聯解體,私營企業主體現出來的恐慌等都反映了由於非公有製地位的不鞏固而導致的擁有私有財產的不鞏固。

1997年的十五大對我國的所有製製度進行了新的規定,確立了“公有製為主體,多種所有製並存”的所有製製度,這就使私營企業主、個體戶等吃了定心丸。但這種定心丸隻是在製度層麵,真正私有財產的法律保障則發生在2004年,同樣是在2004年通過的憲法修正案裏首次提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內容,實現了保護私有財產的突破。而2007年通過的《物權法》則對公民的財產進一步進行了保障。

(三)在倡導和實踐民眾的人身自由權方麵已經取得了顯著的進展。人身自由權是指公民有權支配其身體和行動,不受非法限製和侵害。[3]2003年發生的震驚全國的廣州孫誌剛事件、西安32名農民工非法滯留案件引起了黨和國家的高度關注,特別是孫誌剛事件使我們深刻思考我國的收容遣送辦法的合理性,當年我國就取消了收容遣送這一部被人們稱為“惡法”的行政法規,而代之以社會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