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四三章 誅三族(1 / 2)

大秦國都西垂宮前殿,曆經三個月之後,新修訂的秦發開篇部分的草稿從汧邑送到了西垂宮前殿供君上和眾臣閱覽,做為主持修訂秦法的百裏詢也被押解到國都現在就在前殿外等候傳召。

啪,蒙義一巴掌拍在桌案上,這個聲音在寂靜的大殿上顯得那麼突兀,讓眾臣不由得的心中一驚。張固偷眼看看滿臉怒氣的蒙義隨後碰了碰曆陽,曆陽站起身來拱手問到:“君上因何發怒?”

蒙義一看是厲陽發問就算再氣也不能不留情麵,蒙義喘了口氣之後讓黃皓把秦法草稿遞給厲陽,厲陽接過一看不由得倒吸一口涼氣。

“這,這也太狠了吧?”

張固連忙上前接過草稿念了起來,眾臣一聽心中明白,讓蒙義的氣惱讓厲陽的感歎的原因是一樣的,那就是對於謀逆的定罪和量刑的確算是極重的。謀逆之罪古已有之,隻要證據確鑿定罪極其容易,難就難在如何量刑上。刑罰重在罰,量刑輕了不足以警示世人,過重又會留下酷烈無情的詬病,因此自大周立國以來遵循的是以德配天、明德慎罰的法製思想。

“以德配天”的意思是說統治者要做到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統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與祖宗的教誨,愛護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而“明德慎罰”就是要求統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辦法來治理國家,也就是通過道德教化的辦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適用法律、實施刑罰時應該寬緩、謹慎,而不應一味用嚴刑峻罰來迫使臣民服從。“明德慎罰”的具體要求可以歸納為“實施德教,用刑寬緩”。其中“實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也就是要做到先教而後罰。

基於這個觀點,大周的刑罰有著鮮明的禮法結合的特點,主要有以下原則。第一是老幼犯罪減免刑罰原則。據史籍記載,西周時期有“三赦”之法。所謂三赦是“一曰幼弱,二曰老 ,三曰蠢愚”,凡此三者皆可赦免其罪。《禮記》中也記載,西周時“悼與耄,雖有死罪不加刑焉”。古時年八十、九十稱為耄,七歲為悼。這也說明西周時期八十、九十歲以上的老人,七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一般均可減免刑罰。這一原則正是西周“明德慎罰”思想及禮數原則在刑法中的具體體現。作為矜老恤幼的一種標誌,後世各朝法律都沿襲和發展了這一製度。

第二是區分故意與過失、慣犯與偶犯的原則。西周時期,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慣犯與偶犯已有明顯的區別。史籍記載,西周有“三宥”之法,即“一曰過失,二曰弗知,三曰遺忘”,對此三者均可寬宥原諒。西周時,過失稱為“眚”,故意即是“非眚”,慣犯稱為“惟終”,偶犯稱為“非終”,故意犯罪、慣犯都要從重處罰,過失與偶犯則可減輕或免除處罰。

第三是罪疑從輕、罪疑從赦原則。西周時期為保證適用法律的謹慎,對於疑難案件,采取從輕處斷或加以赦免。這也是“明德慎罰”思想在定罪量刑問題上的體現。

第四是寬嚴適中原則。基於“明德慎罰”的主張,西周時期強調適用法律應守“中道”、“中正”,要求寬嚴適中,符合正道。

而大秦自從成為周天子附庸那時候開始為了改變國小民窮的現狀在製定秦律的時候注重實行輕罪重罰,其特點一是法自君出,國君獨斷。也就是說大秦君上及時秦律的製定者也是秦律的最高裁斷和執行者。

二是以法為本,嚴刑峻罰。“法治”和“重刑”是法家的基本主張。在推崇“以法為本”的同時,大秦曆代國君也把“重刑”原則推行全國,對全國實行空前嚴酷的刑罰統治。從史料上看從秦國到秦朝刑罰種類繁多,行刑方法之殘酷,為其他各朝所莫及。因此“法治”,“重刑”也是秦律的基本特色。

三是治道運行,皆有法式。為實行“法治”,從大秦立國開始曆代國君極為注重立法工作,立法的範圍不斷擴大,法律規範也越來越細密。從現存的曆史資料看,從秦襄公開始一直到後來的秦始皇時期,大秦囊括了刑事、民事、經濟、行政、訴訟等各大類,內容涉及軍事、外交、皇室警衛、社會治安、商業、金融、手工業、農田水利、司法訴訟等各個方麵。事無大小皆有法式也是秦律的基本特色。

四是法令由一統,民以吏為師。為了使法律、法令能在更廣的範圍、更深的層次得到貫徹和施行,大秦鼓勵並要求全體臣民學法、知法,規定為官者必須通曉法律,民眾學習法律則應“以吏為師”。這也是秦律的特色之一。

可以說大秦從秦襄公立國為起點,秦律經過四百餘年的不斷完善,至商鞅變法之時成了一套成熟完整和先進的製度,讓秦國成為一個強大的國家,並且為以後秦國統一六國奠定了基礎,也讓秦國成為春秋戰國時期諸侯國中唯一一個執行法治最徹底的國家。事實證明,大秦能從一個西陲小國一躍成為一統天下的大秦帝國與其曆代統治者不遺餘力的推行法治有著莫大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