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售後租回交易會計處理探析(1 / 3)

售後租回交易會計處理探析

實務與操作

作者:辜文娟 陳昌明

摘要:售後租回交易作為一種特殊形式的租賃業務,已成為企業融資的重要手段。本文主要針對售後租回交易形成融資租賃的會計處理進行分析,並針對售後租回案例涉及的都是企業原有固定資產售後租回作為固定資產的現狀,提出將原有庫存商品售後融資租賃租回作為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方法。

關鍵詞:售後租回 融資租賃 會計處理

一、售後租回交易實質的分析

售後租回交易是一種特殊形式的租賃業務,是指賣主(即承租人)將一項自製或外購的資產出售後,又將該項資產從買主(即出租人)租回,習慣稱之為“回租”。在售後租回交易方式下,賣主同時是承租人,買主同時是出租人。賣主(即承租人)出售資產的目的不在於獲取資產的增值收益,而在於融資。通過售後租回交易,資產的原所有者(即承租人)在保留對資產的占有權、使用權和控製權的前提下,將非貨幣性資產(一般包括固定資產和庫存商品)轉化為貨幣資金,在出售時可取得全部價款的現金,而租金則是分期支付的,從而獲得所需的資金,達到融資的初衷;而買主(即出租人)購買資產的目的也不在於取得資產的所有權,而在於獲取既定的資金報酬率,其購買是以回租約定為前提的。資產的新所有者(即出租人)通過售後租回交易,找到了一個風險小、回報有保障的投資機會。

《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第7章第31條規定,售後租回形成融資租賃的,無論賣主(即承租人)出售資產的售價高於還是低於出售前資產的賬麵價值,所發生的收益或損失都不應立即確認為當期損益,而應將其作為未實現售後租回損益遞延。該規定的合理性體現在兩方麵:一方麵,由於在售後租回交易中資產的售價和租金是相互關聯的,是以一攬子方式談判的,是一並計算的。資產的原所有者(即承租人)對資產擁有占有權、使用權和控製權,因此資產的出售和租回實質上是同一筆業務。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要求,售後租回交易的資產出售不是通常意義的資產銷售,其實質是一項資金融通活動,出售資產的損益應分期攤銷,而不應確認為出售當期的損益。另一方麵,如果將售後租回損益一次確認為出售當期的損益,則不能正確地反映企業的經營業績,也會提供企業操縱利潤的空間。例如,某企業在一會計年度持續虧損,臨近年底利用“售後租回”把售後租回損益一次確認為出售當期的損益,賬麵上就由虧損變為盈利。因此,規定售後租回形成融資租賃的售價與資產賬麵價值之間的差額應予以遞延,這是有合理性和必要性的。

二、售後租回交易形成融資租賃的案例分析

例:2010年12月28日,甲公司將作為固定資產進行核算和管理的一台設備以720 000元的價格出售給乙公司,同時與乙公司簽訂了一項租回該設備的協議。該設備賬麵原值1 000 000元,已提折舊375 000元。假設根據租賃協議分析後得知,該業務屬於售後租回形成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期開始日為2011年1月1日,租賃期限為10年,甲公司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為720 000元,長期應付款總額為960 000元,租賃資產的剩餘計提折舊期限為10年,假定該設備淨殘值為0,不考慮有關的增值稅等,采用年限平均法按年計提折舊。則甲公司相關的會計處理為:

(一)甲公司2010年12月28日的有關會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