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差異及趨同研究
環球瞭望
作者:王曉曉 葛妮婭 楊有紅
摘要:本文旨在對我國會計準則發展進行全景式回顧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實際國情,分析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實質性差異以及非實質性差異。同時,鑒於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於近期在準則製定方麵的最新進展,分析其進展對我國會計準則製定產生的影響,以此為我國會計準則的製定與完善提供參考。
關鍵詞:會計準則 國際異同 等效趨同
2012年初,IASB在國際會計準則的製定上又有了最新的進展。由於資本的流動性,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上其他國家的等效,已是大勢所趨。財政部於2010年4月2日發布的《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趨同路線圖》,描繪了我國未來會計準則發展的美好藍圖,確定了與國際準則的等效趨同方向。縱觀我國的會計準則發展進程,是在經濟體製改革的大環境下,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會計準則體係為基本目標,早在準備發展階段便確立了與國際接軌的方向。
一、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的發展曆程
回望我國企業會計準則30年的發展曆程,對於我國進一步完善會計準則建設具有重要的意義。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的最新進展,大致包括三部分:一是企業會計準則的建設趨同;二是企業會計準則的有效實施;三是企業會計準則的等效認同。具體的發展曆程。
二、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差異
趨同並不意味著等同,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體係建設必須走出一條具有我國特色的趨同道路,目前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差異主要表現為兩種:一是企業會計準則體係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實質差異;二是企業會計準則體係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相關規定不同但不構成差異的條款。
(一)企業會計準則體係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實質差異
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尚存的差異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麵:長期資產減值準備的轉回、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的披露。
1.長期資產減值準備的轉回。關於長期資產減值準備的轉回,兩者的差別主要在於:國際會計準則允許在滿足一定條件後,對原來計提的長期資產減值進行轉回,而我國新的會計準則規定在任何條件下都不允許企業轉回以前提取的資產減值準備。對此差別產生的原因,筆者認為,我國采用完全禁止企業轉回長期資產減值準備的做法,從某種意義上說是由我國資本市場的不完善所要求的。長期以來,高估資產價值、財務報告業績泡沫等現象在我國上市公司屢禁不止,向投資者傳遞了並不真實的市場信號,損害了股東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為促使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新會計準則規定禁止長期資產減值準備的轉回,以增強會計信息的可靠性,為財務報告使用者提供了更有用的信息。筆者認為這個政策是在特定的經濟環境下產生的,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環境的改善以及對資產轉回情況認識的提高,我國會計準則應該允許實質存在的長期資產減值損失轉回。
2.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披露。2006年財政部出台的《企業會計準則第 36號——關聯方披露》,可視為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的一個表現。我國會計準則對關聯方的界定表述為一方控製、共同控製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製、共同控製或重大影響的,均構成關聯方。國際會計準則IAS 24規定,在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控製另一方或是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則被視為關聯方。兩者對比實質基本相同,這與國際會計準則總體趨同的大環境是一致的。總的來看,鑒於我國現實環境中企業錯綜複雜的經濟關係,我國對構成關聯方關係的界定標準更加具體,更具有靈活性,與國際會計準則在關聯方關係界定方麵較明顯的區別在於我國沒有把同受國家控製的企業納入關聯方,這一點其實更符合我國國情。在我國,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國有企業不占少數,企業之間的許多交易都是在國有企業或者國有控股企業之間進行,若按國際準則規定,這些企業均構成關聯方關係,同時要求對這些企業之間的交易都視同關聯方交易並予以披露,將會大大增加企業的披露成本,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此外,關聯交易其本身具有複雜性與特殊性的特點,決定了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在定價政策的披露、確認與計量等方麵存在一些差異,國際準則未對關聯方之間交易的確認與計量問題做出明確規定,甚至未要求對關聯交易的定價政策進行披露。而對我國企業而言,對關聯交易的確認計量以及定價政策的披露,有利於會計信息的使用者更清晰地了解關聯交易的經濟實質及其對上市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從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非公允的關聯交易,增加了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有利於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