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鮮活農產品流通五大命題的質疑與反思
本刊特稿
作者:徐振宇等
內容摘要:對於我國鮮活農產品流通體係,國內學界存在“中間環節多”、“農民收益少而流通環節收益豐厚”、“流通損耗大”、“農民組織化程度低”、“流通效率低”等流行觀點。本文認為,以上觀點所總結出來的問題是我國鮮活農產品流通體係在較長時期內不得不麵對的“現狀”或“約束條件”,而根據這些觀點提出“減少流通環節”、“增加農民收益”、“發展冷鏈物流”和“發展農民合作組織”等對策措施,則大多脫離實際,並不具備實施的條件和環境。由於缺乏係統觀和整體觀,很多正在堅持實施的政策不但不會解決已有的問題,還會給我國鮮活農產品流通帶來更多新的問題。
關鍵詞:鮮活農產品 農產品流通 流通效率 合作社
近年來,學界、政界和媒體對中國鮮活農產品流通體係存在的問題歸結為流通環節過多、收益分配不公(常被總結為“兩頭叫,中間笑”)、組織化程度低、流通損耗大以及流通效率低下。以上觀點,多停留於主觀經驗和感性認知,缺乏充分的事實支撐和堅實的理論依據,也缺乏客觀的國際比較,但卻被廣泛接受,並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政府政策,如“農超對接”和合作社的支持政策主要指向“流通環節過多”、“收益分配不公”和“組織化程度偏低”,對冷鏈體係的支持主要指向“流通損耗過大”。所有政策似乎都是依據上述觀點,都旨在提高鮮活農產品流通“效率”,但政策發揮效用需要條件,即便以上觀點正確,但政策措施的條件還不具備,那麼據此出台的政策就值得商榷。本文的基本任務,是對以上觀點進行全麵反思。
流通環節多是否可減少中間流通環節
近年來,很多學者持有流通“中間環節過多”、“層層加價”是導致鮮活農產品價格上漲重要原因的觀點。並據此提出減少中間環節,實現“短鏈”流通是降低鮮活農產品價格的政策建議。與此相應,政府出台支持“農超對接”等減少流通環節的政策措施,但政策效果並不理想。理論是政策製定的基礎,政策效果是理論依據是否正確的重要判據。針對近年來,相關流通政策效果的有限性,本文認為,“流通環節過多”的觀點以及據此得出的“減少中間流通環節”的政策取向均有待進一步商榷。
首先,流通環節的多少具有客觀規律性。鮮活農產品流通受農戶種植規模、流通技術、流通業者規模、供給和需求區域分布、消費者收入消費水平和消費習慣等諸多因素的影響,不同資源稟賦的國家(或地區),不同的農業發展特征,不同的消費習慣,不同類型的農產品,同一國家的不同地區,不同的發展時期,其流通環節的數量必然有巨大差異。在整體經濟水平和農業均高度發達、農戶經營規模巨大、合作社健康發展、連鎖超市發展水平較高的歐美國家,其鮮活農產品可以實現超大規模的“農場”及其合作組織與連鎖化程度很高的“超市”之間的“農超對接”,在美國高達80%。然而,經濟高度發達的日本、韓國,雖然農協在鮮活農產品流通中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而且超市的連鎖化水平也不算低,但其鮮活農產品的批發市場經由率以及“中間環節”的數量卻與中國比較接近;原因在於日韓市場上存在大量的超小經營規模的農戶和小規模流通業者。這說明,農產品分散化種植和經營,必然要求發揮批發市場的集散功能,農戶與零售商之間要實現“對接”必須經過一級批發、二級批發甚至三級批發。因此,農產品流通體係的中間環節較多是由我國農產品的種植和經營現狀決定的結果。
其次,流通環節的多少具有區域性特點。在人口多、地域麵積大的巨型城市,批發環節更不可或缺。譬如東京都僅中央批發市場就接近10個,紐約有3個,倫敦有4個,巴黎、洛杉磯、芝加哥至少有1個。在紐約,蔬果等農產品的市場經由率甚至高達61%,遠高於全美20%左右的平均水平;在東京都,鮮活農產品一般通過兩級或兩級以上批發渠道後,才能把農產品轉移到零售商手中(俞菊生等,2004)。因此,在紐約、東京等巨型都市鮮活農產品流通環節的數量往往會多於其他地區。
最後,流通中間環節具有其自身的流通職能。減少流通的“中間環節”並不一定能降低流通成本。所謂的“中間環節”(其實是不同類型的中間商),除“層層加價”外,還發揮了很多不可替代的重要功能,以二、三級批發商為例,他們實際發揮了大規模集散鮮活農產品、分散勞動量、分擔風險、加快流通速度等重要功能。換言之,大量所謂“中間環節”的存在,乃是在大範圍內集、散、運、儲、售鮮活農產品的客觀需要。減少中間環節並不難,但由於被減少的中間環節原來功能和任務卻必須有人去承擔,因而並不會因此而減少流通成本。
因此,中國現階段鮮活農產品流通“中間環節過多”的觀點即便是事實,也是與中國農業生產和流通相適應的。在鮮活農產品的生產、流通、消費大環境沒有明顯轉變的情況下,任何脫離實際、試圖人為減少鮮活農產品流通環節的政策措施,都是違背其發展規律的政策,很難取得任何積極效果。
農民收益少是否可認定流通環節獲利豐厚
鮮活農產品流通體係“收益分配不公平”是學界近幾年比較流行和認可的觀點。所謂分配不公,即農民賺錢甚少,零售差價過高,而中間商據說獲利頗豐,業內有人總結為“兩頭叫、中間笑”。國內很多調研似乎都“證明”了我國鮮活農產品流通體係“收益分配不公平”。“計算”方法主要有二:第一種辦法是直接推算流通環節各行為主體的“利潤”或“利潤率”,一般都發現農民獲利甚少而“中間環節”尤其是零售環節獲利頗豐。據農業部市場信息司的調查,西紅柿從山東壽光產地到北京超市,經過6大過程、33個發生成本的環節後,農民每公斤獲利僅0.334元,而超市零售商獲利2.30元, 農貿市場零售獲利0.864元,一級批發獲利0.710元,二級批發獲利0.876元(張紅宇、楊春華、楊潔梅,2008)。孫俠、張闖(2008)的調查表明,在蔬菜流通中,從利潤分配的絕對量來看,農民的利潤最高,零售商次之,批發商最低;但是,若以成本利潤率衡量,與農民相比,批發商的成本利潤率要高出6-10倍,零售商的成本利潤率高出5-7倍。據另一項調查,蔬菜各環節總利潤中,生產環節占13%,產地收購環節占1.3%,運輸環節占0.2%,銷地批發環節占11.7%,超市零售環節占總利潤的73.5%(李誌強、張玉梅,2013)。第二種辦法是推算農民的出售價在最終零售價中所占比重—與美國農業部的FS(Farmer`s-Share-of-the-Retail-Dollar,簡稱FS)這一著名的統計口徑基本接軌。據農業部連續4年跟蹤調查的結果,在冬春季節氣候比較正常的情況下,山東青州農民用大棚生產的黃瓜,經由壽光批發市場運到北京新發地批發市場,再批發給中間商或集貿市場攤主再銷售給消費者,每公斤黃瓜的零售價格中,農民的出售價占17.9%-22.7%(安玉發,2011)。現有研究將原因歸結為“在農產品流通過程中,需要經過多重流通環節,而每個環節都要截留一部分利潤,自然增加了整個流通環節在整體利潤中的分成”(鄭風田、孫瑾,2008)。甚至有人據此認為“中間環節”是低效率的、多餘的機構。本文認為,可以從如下方麵評價以上觀點:
第一,國內學者和政府部門開展的以上調查,還在調查方案的科學性、覆蓋麵、時間的連續性等諸多方麵存在難以回避的潛在缺陷。由於經費及人員的投入必然不足,樣本偏差難以避免,也存在過度簡化的嫌疑。比如,相關調查往往是針對單品種和少數幾個品種的流通鏈條的短期跟蹤,缺乏時間連續性。又比如,很多調查的零售價格數據都取自超市(或許源於數據獲取更為便利),但即便是在政府在各地大規模推動“農超對接”項目之後,在很多城市,超市銷售的鮮活農產品所占比重仍不超過30%,尤其是蔬菜水果,農貿市場、早市、社區菜店、流動菜攤等所謂的“傳統零售終端”仍然占據主流。在早些年的調查中,很多超市的蔬菜水果標價遠高於早市和農貿市場,因而用超市價格作為零售價格的代理變量,必然會誇大流通中“收益分配”的不公平程度。另外,將流通環節的某些重要的隱形成本也誤算成利潤,也會造成收益分配“不公平”程度的誇大。
第二,農民收益占比下降是一個世界性的現象。當前,幾乎在所有國家,都存在一個不爭的現實,即農民從銷售的鮮活農產品(尤其是蔬菜、水果)中得到的價格(或稱農場價格)遠低於消費者支付的最終零售價格,生產者往往隻得到消費者最終支付的零售價格中很小的份額(庫爾斯、烏爾,2006)。其原因是多方麵的,如加工程度的提高、供應鏈條的延長、農業生產環節的集中度遠不及農業投入環節(如肥料、殺蟲劑和種子)、食品加工環節和零售環節的集中度等。我國也不例外,可以說,農民銷售的農產品價格在最終售價中的占比較小並不是中國特有的問題,而是一個世界性的事實。據統計,在日本,參與農產品流通的各渠道成員利潤的分配比重是批發商委托交易費占4%,中間批發商占10.9%,零售商占43%,農協等上市組織占13.6%,生產者僅占28.5%(俞菊生、王勇,2004)。零售環節在食物流通中占據越來越大的份額,似乎是國際趨勢,在歐洲最大的5個食品鏈中,零售環節所占產值份額從1990年13%上升到2000年26%(Humphrey,2005)。從農民的出售價在最終零售價中所占比重看,我國至少不是最低的。據日本經濟企劃廳物價局編的《物價報告》中蔬菜在流通中不同階段的價格形成數據,計算得出,白蘿卜的生產者價格(即農民出售價格)占零售價的比例僅為8%左右,甘藍的這一比例也不到15%,白菜的這一比例也隻有20%左右(穆月英、笠原浩三,2006)。即便是被日本高度讚賞的美國 ,農民的出售價在最終零售價中所占比重(FS)也沒有高出太多。據美國農業部每年都提供的數據,農場價格(類似於我國所說的農產品收購價)僅占零售價格的20%左右,而且這一比重有不斷下降的趨勢。就整體而言,美國農場價值占食品總支出的比重,已經由1950年的40.91%下降到2006年的18.53%(據美國農業部官方網站提供的數據計算)。從具體品種來看,美國的農場價格占零售價格的比重有非常大的差異。水果的農場價格占零售價格的比重(FS)大約維持在18%-31%之間(由於品種和年份不同有所差別)。不同品種之間農場價格占零售價格的比重有非常大的差別。最高的是雞肉和牛肉,均高達49%;其次是蛋類達47%;牛奶達39%;但豬肉隻有25%;新鮮蘋果、土豆和萵苣分別僅為21%、19%和18%(庫爾斯、烏爾,2006)。美國參議員Harkin(1998)也撰文指出,1970年以來,牛肉的FS已從64%下降到49%,而豬肉的FS已經從50.5%下降到了34.8%。對此,一些學者(如Brester 等,2009;Atchley,1956)認為,農民的出售價在最終零售價中所占比重(Farmer`s-Share-of-the-Retail-Dollar,簡稱FS)和營銷價差(marketing margins)等指標並不能很好地充當衡量農民的“幸福感”或利潤的代理變量。換言之,FS的降低和營銷價差的擴大,並不一定意味著農產品流通中“收益分配”的公平程度的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