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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日前,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加大海外留學人才引進工作力度,加強對留學人員回國創業的支持,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會同教育部、科技部、財政部、外交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國土資源部、商務部、人口計生委、人民銀行、國資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僑辦、中科院、外專局、外彙局等有關部門研究製定的《關於支持留學人員回國創業的意見》正式發布。本刊特刊發全文,以饗海外讀者。
留學人員是我國人才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吸引廣大留學人員回國工作、創業或為國服務,是我國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建設創新型國家的重要途徑,也是新形勢下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和人才強國戰略的重要內容。近年來,回國創業逐漸成為留學人員報效祖國、服務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方式。支持廣大留學人員回國創辦企業,參與創新型國家建設,有利於學習國外先進的科學技術、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利於推動我國企業自主創新、提高我國自主創新能力,有利於以創業帶動就業,對於推動我國現代化建設事業具有重要意義。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精神,按照中央人才工作協調小組的要求,結合新時期留學人員回國創業的特點,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大力支持留學人員回國創業
1. 留學人員回國創業是指海外留學人員以專利、科研成果、專有技術等回國創辦企業。留學人員企業一般要由留學人員擔任企業法人代表,或者留學人員自有資金(含技術入股)及海內外跟進的風險投資占企業總投資的30%以上。
2. 支持留學人員回國創業要全麵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科學人才觀為指導,認真貫徹“支持留學、鼓勵回國、來去自由”的工作方針,按照“拓寬留學渠道,吸引人才回國,支持創新創業,鼓勵為國服務”的工作要求,圍繞西部大開發、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振興、中部崛起、東部地區率先發展和行業振興等戰略規劃,創造和利用更多支持條件,全方位、多渠道、多層次為留學人員回國創業予以扶持。通過支持留學人員回國創業,努力實現推動創新型國家建設、提高整體自主創新能力、優化產業結構調整的目標,為全麵建設小康社會提供人才支持。
3. 支持留學人員回國創業要堅持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人才效益相結合,對關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項目要大力支持,並通過企業發展培養出一批掌握尖端科技的創新型人才和善於經營管理的領軍型人才;堅持國家戰略與區域規劃相結合,優先支持我國急需發展的高新技術產業以及地方振興進程中的重點產業項目;堅持政府投入與社會投入相結合,以政府投入引導、帶動社會投入支持留學人員創業;堅持優化環境與市場調節相結合,在提供優惠政策的同時,進一步完善市場機製,充分發揮市場的基礎性作用;堅持個人素質與創業前景相結合,在考慮企業科技成果創新性的同時,注重留學回國人員的誠信記錄和能力水平的綜合評價。
4. 支持留學人員回國創業必須營造有利於創業的良好環境。要不斷創新政策、完善體製、強化服務、優化環境,為留學人員回國創辦企業提供優惠的政策支持、良好的生活保障和優良的服務環境,積極構建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留學人員創新創業體係,逐步發展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留學人員高新技術企業,培養一批專業素質高、技術前景好、海外聯係廣、熟悉國際運作規則的現代企業經營管理人才。
二、積極為留學人員回國創業提供政策支持
5. 要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的需要,研究製定專項創業支持計劃,有針對性地重點引進一批本地區發展急需和緊缺的留學人員回國創業。各地區要積極加強創業載體建設,依托當地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留學人員創業園、大學科技園、農業科技園區等創業載體,大力吸引留學人員回國創業。
6. 國家實施留學人員回國創業啟動支持計劃,對創新能力強、發展潛力大、市場前景好的留學人員企業,在創辦初始啟動階段予以重點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可為留學人員回國創辦企業提供一定數量的創業啟動資金,並為領軍型回國創業留學人員及其創業團隊成員提供一定數額的安家費或租房補貼。
7.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設立政府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引導和鼓勵國有企業、私營企業、外資企業、社會團體、自然人等各類社會資本參與創業投資事業,為留學人員回國創業拓寬融資渠道。
8. 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創業貸款管理,推進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研究探索“銀行+擔保+額外風險補償機製”的貸款模式,加強對留學人員回國創業的金融服務。鼓勵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為留學人員回國創辦企業提供貸款擔保和再擔保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