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民主的立法是國家治理法治化的基石
名家觀察
作者:趙曉耕 段俊傑
摘要:國家治理現代化首先要做到法治化,科學民主的立法是法治化得以實現的基礎。中國法律近代化轉型過程中,立法從清末修律就采取了精英化的模式。這種模式存在很大的缺陷。在陝甘寧邊區,依靠法律專家進行的專業化立法嚐試失敗後,謝覺哉樹立了大眾化立法思想。大眾化立法思想認為,法律應與廣大人民的現實需求保持一致,要從人民大眾的實踐中提煉出來。這一思想是群眾路線在立法工作中的貫徹;它強調立法要符合“情理”;以司法兼做立法為重要實現途徑。大眾化立法思想有存在的必要性,它在理論和實踐中有一定的可行性,但也受到很多局限。當前時代,我們要協調好立法的專業化與大眾化的關係,實現立法的科學與民主,為國家治理法治化奠定基礎。
關鍵詞:謝覺哉;立法思想;大眾化
中國共產黨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全麵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製度,推進國家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習總書記強調:“有了好的國家治理體係才能提高治理能力,提高國家治理能力才能充分發揮國家治理體係的效能”。中國共產黨十八屆四中全會則突出了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主題。推進國家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首先要做到國家治理法治化。科學民主的立法則是實現國家治理法治化的基石。在現代國家治理體係建設中,科學與民主是基本的價值追求,這在立法的過程中也得到了體現。
回顧百年以來中國法製的進程,中國人對科學民主的立法的進行了深入的探索。在中國法律近代化轉型的過程中,立法活動從清末修律開始就采取了精英化的立法模式。在法律精英們的努力下,中國仿效大陸法係製定了一套與近代以來西方法學理論相符的法律製度,為中國法律的現代化轉型奠定了基礎。但是,精英化立法理念極易產生立法萬能的自負和衝動,這種立法模式存在很大的缺陷。新式法律移植照搬西方法律的現象明顯,法律中存在著大量與中國現實不符的內容。新型法律製度實施後既未能有效地製止源源不斷產生的糾紛,也未能如期給社會帶來公平和公正。這引起了國人對精英化立法模式下產生的新式法律的懷疑、指責。
在中國共產黨治下的農耕文化環境中的陝甘寧邊區拋棄了過分注重形式正義以及專業化的既定道路,在法製的建設上開始了大眾化的探索。在這一探索的過程中,謝覺哉作為中國共產黨法律工作在當時的直接負責人,發揮了關鍵的作用。他在主持立法的工作中逐漸形成了大眾化的立法思想。這一思想的形成經曆了一段曲折的過程,而它又對陝甘寧邊區立法乃至新中國初期的立法產生了直接的影響。謝覺哉大眾化立法思想是對精英化立法模式的反省和糾正,它在理論上和實踐中是否可行?其具體實施效果如何?大眾化與專業化、精英化立法之間的關係我們該如何把握?都值得認真探討。
改革開放以來,立法專業化趨勢加強。如何糾正其中的偏頗,在立法中最大程度地吸收和體現民意,兼顧立法的科學性與民主性,仍是我們需要認真研究的課題,這關係到國家治理法治化的順利推進。
一、 謝覺哉大眾化立法思想的形成
1. 陝甘寧邊區專業化立法的嚐試與失敗。1940年初,毛澤東發表了《新民主主義論》。他認為,新民主主義的國家應該是為廣大人民所可以接受和認可的國家。依據這一理念,中國共產黨人開始著手在陝甘寧邊區進行政權建設的探索,法製建設是其中的重要一環。謝覺哉於1942年初當選邊區參議會副議長,成為中共當時在法製工作方麵的主要負責人。
進行法製改革需要有得力的人才作為助手。謝覺哉對邊區原來的司法工作領導人雷經天等人有所不滿,法製改革不能靠這些原有的司法工作領導人。與此同時,從全國各地源源不斷地湧進延安的愛國知識分子中不乏法律專業人士,如李木庵、張曙時、魯佛民、朱嬰、何思敬等。因此,正苦於法製改革無人可用的謝覺哉對以李木庵等法律專業人士表現出了極大的熱情,邊區法製工作的重要崗位很快便由這些人所掌握。在謝覺哉的支持下,邊區開始了以建立規範化、專業化的法律製度為主要目標之一的法製改革運動。1942年5月,李木庵被任命為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代理院長,成為法製改革的具體領導者。他上任後即著手製定各種審判法規作為判決的法律依據。
然而,隨著改革的推進,專業化立法在實施的過程中遇到了很多的問題,導致謝覺哉對改革乃至李木庵等人發生了質疑。謝覺哉在1943年8月25日的日記裏寫到:“過去審判委員會實際在靠不住的秘書手裏,不對的處所頗多”。謝覺哉所指的“秘書”主要就是從國統區來的那些法律專家,謝覺哉認為他們是“靠不住的”,主要指政治不過關、脫離實際。在他看來,“新的法律,不止內容要衝破舊的範圍,而且形式也不容為舊形式拘束,要使廣大人民能了解”。他最後認定,“毛病就出在這裏。新法學會是十足的舊法學會。舊的法學,這裏不需要”。
謝覺哉的指責並非沒有道理。新頒布的法律中規定了很多嚴格的法律程序,對於陝甘寧邊區民眾而言,法院處理案件不迅速,既耽誤生產,費用又多,它們實施後沒有從民眾那裏獲得好的反饋。新的法律也被指責偏向地主富農,“許多農民,甚至黨的高層領導都認為,共產黨掌握的邊區法院竟會作出有利於地主和富農的判決,感到十分義憤和不可理解”。1943年12月李木庵被迫辭去了職務,法律專家主導下法製改革失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