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知識圖典
作者:王念一
1.鄭女士平時喜歡上網買東西。一天,某商場將一台價值萬元的按摩椅送到她家中,但鄭女士表示自己從未在網上訂購這種商品。
2.經詢問才知道,按摩椅是鄭女士9歲的兒子趁媽媽不在家的時候用母親的賬號上網買的。
3.鄭女士認為自己從未有購買按摩椅的意向,也沒有在網上進行過購買該商品的操作,拒絕向商場付款和接受這件商品。
4.而商場卻認為這件商品是照單發貨,鄭女士有義務收貨付款。雙方為此爭執不下。
說法: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定,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買賣合同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需要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民法通則》第12條第2款規定:“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本案中,鄭女士9歲的兒子屬於無行為能力人,顯然不具備購買按摩椅的民事行為能力,應由他的法定代理人(即其父母)代理其進行民事活動。《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行為人實施的民事行為是無效民事行為,因此該買賣合同無效。
本案還涉及未成年人的監護責任問題。雖然該買賣合同無效,鄭女士可以拒絕向商場付款和接受這台按摩椅,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0條的規定,作為監護人的鄭女士對其9歲的兒子負有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的監護職責。商場由於其子的行為所蒙受的損失是由於鄭女士對兒子疏於管理和教育,沒有完全履行監護職責所造成的。《民法通則》第133條第1款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因此商場的損失應由鄭女士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