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章 賦役誌(6)(3 / 3)

本府進表合用綾袱紙張,實給銀二兩五錢二分八厘九毫八絲二忽一微。

本縣聖廟香燈銀二兩五錢二分。

春秋二祭,啟聖公、文廟、山川、社稷、邑厲等壇祠銀一百四十八兩。

習儀、拜賀、救護香燭銀六錢。

祈晴、禱雨、謝神香燭銀一兩二錢。

修理文廟、城隍、社稷、無祀等壇祠銀一十一兩三錢五分七厘。

新中舉人花紅、旗匾,銀一兩三錢三分三厘三毫三絲;會試舉人盤費,銀三十兩;進士花紅、旗匾,銀二兩;縣學歲貢生旗匾,銀一兩二錢五分;縣學廩生一十名,每名連閏該廩糧銀二兩八錢九分三厘三毫三絲,共銀二十八兩九錢三分三厘三毫。

存恤孤貧夏冬衣布銀(本縣屬孤貧四十六名口,每名年給銀一兩五錢八分七厘三毫),實給銀七十三兩零一分五厘八毫;孤貧月糧(每名月給銀二錢三分零九厘二毫八絲),實給銀一百二十七兩四錢七分二厘二毫五絲六忽。

囚犯月糧銀二十兩。

佳裏興巡檢司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銀一兩七錢六分六厘六毫六絲六忽七微,共銀三十一兩八錢(閏年加銀二兩六錢五分,年帶征銀一兩零六分),實給銀三十二兩八錢六分。

本縣鋪兵共六十七名(新港鋪四名、目加溜灣鋪三名、麻荳鋪三名、蕭壠鋪三名、佳裏興鋪三名、茅港尾鋪三名、大路邊鋪三名、赤山仔鋪三名、新嘓鋪三名、倒咯嘓鋪三名、諸羅山鋪三名、打貓鋪三名、他裏霧鋪三名、猴悶鋪三名、柴裏鋪三名、草埔鋪三名、西螺鋪四名、埔疆鋪三名、小崗鋪二名、大武鋪三名、大肚鋪三名、半線鋪三名),每名工食銀六兩、火把銀八錢四分,共銀四百五十八兩二錢八分(閏年加銀三十八兩一錢九分,年帶征銀一十五兩二錢七分六厘),實給銀四百七十三兩五錢五分六厘。

總論

今天下賦役皆行折色,仍一條鞭法。惟台灣以新辟海邦,就田征穀、計口輸錢;其不得與諸郡國一者,局於地勢使然也。然征輸之間,尚有再宜酌減,以廣聖朝勞來安集德意。如諸羅三十四社土番捕鹿為生、鳳山八社土番種地餬口,偽鄭令捕鹿各社以有力者經管,名曰贌社;社商將日用所需之物赴社易鹿作脯,代輸社餉。國朝討平台灣,部堂更定餉額,比之偽時雖已稍減,而現在番黎按丁輸納,尚有一、二兩至一、二十兩者;或此社困窮、彼社勻納,移甲易乙,莫可稽考。有司隻按總額征收,番亦愚昧無知,終歲所捕之鹿與夫雞、犬、牛、豕、布縷、麻菽,悉為社商所有。間有餉重利薄,社商不欲包輸,則又諉諸通事,名為自征;通事額外之朘削,無異社商。雖屢禁懲,未盡改也。至種地諸番,偽鄭不分男婦,概征丁米:識番字者,呼為教冊番,每丁歲征一石;壯番,一石七鬥;少壯番,一石三鬥;番婦,亦每口一石。納土以來,仍循舊例。今諸邑社餉縱難全豁,似當酌減十分之三;俟建城垣之後,再議履畝定稅,或議照丁輸稅之法。其鳳邑八社丁米,教冊、壯、少諸番,似宜一例通行征米一石;其番婦之米,似應全豁。再若土番之外,台、鳳、諸三縣囗〈罒上令下〉、繒、罟、網有稅,漁船、梁頭有稅,二十一港又有港稅,均循舊例重複征輸;亦有不可不為酌減去留者。在當日平定之初,章程草創,或未及詳;苟有利於民生,聖德如天,非有靳也。夫瘠土之民勞,勞則善心生,自古誌之。然救敝補偏,猶願與共事諸君子各抒所見,急所當務,以陳請於當寧,庶台地永享樂利之休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