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生育權屬於誰(1 / 1)

眾生相圖解

作者:王念一

1、金鳳是個愛美的姑娘,她和阿虎商量婚後暫時不要孩子,阿虎出於對金鳳的愛勉強同意了。

2、婚後兩年,家人一直在催促他們倆生孩子,阿虎也有些著急。無奈金鳳仍然不改初衷,不願意生育。

3、一天,金鳳發現自己意外懷孕了,心情非常鬱悶。她瞞著阿虎到醫院做了人工流產,打掉了肚子裏的孩子。

4、阿虎知道後極其憤怒。他認為妻子擅自做主,剝奪了自己作為丈夫的生育權,並將其告上法庭,要求離婚。

說法:

本案涉及到的法律問題是:婚姻中的生育權到底應當屬於誰?屬於夫妻雙方還是隻屬於妻子一方?我國《婚姻法》規定了“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原則,這其中是否包含了夫妻有平等的生育權?

當前,國際上已有將生育權賦予婦女的有關國際條約,我國也是簽約國。另外,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也已明確將生育權賦予了婦女。該法第17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這是基於性別原因對女性的特別保護。因為,子女的孕育雖然要由丈夫提供精子,但胎兒的整個孕育過程、生產過程卻要由妻子獨自完成,婦女須承受巨大的身體痛苦和精神壓力。將生育權賦予婦女是人類社會文明進步的體現。

在立法討論中,的確曾有一種觀點主張“夫妻應有平等的生育權”,但此觀點明顯地缺乏性別意識。從表麵上看,它強調了男女生育權的平等,但實際上卻否定了婦女不生育的自由,這也就等於剝奪了婦女的生育權,因而這不是男女平等,而是男女不平等。

綜上分析,依照現行法律,妻子有權利選擇不生育孩子,妻子懷孕後未經丈夫同意而墮胎不違反法律。夫妻在生育問題上發生意見分歧時,雙方應充分協商,爭取求得意願統一;如果雙方互不諒解,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也隻好走上離婚之途,但丈夫不能因為想要孩子而強迫妻子生育子女或禁止妻子墮胎。

(文:王念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