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我國綜合收益列報改革問題探析(1 / 2)

我國綜合收益列報改革問題探析

宏觀經濟

作者:包烏日漢

【摘要】2014年財政部在新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30號—財務報表列報》(財會〔2014〕7號)中將“綜合收益總額”和“其他綜合收益”項目加入利潤表,並進行了定義,同時將“其他綜合收益”項目按照性質進一步劃分並要求企業分別進行列報。本文擬結合相關規範,對我國綜合收益列報改革問題進行分析,並給出相關對策建議,以期對綜合收益項目披露信息質量的提高提供幫助。

【關鍵詞】綜合收益 列報 改革 應對策略

一、國內外綜合收益列報發展曆程

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於1980年首次提出綜合收益的概念,並於1997年在其發布的準則中對其他綜合收益的內容進行修訂,明確其他綜合收益項目涵蓋那些已確認但未實現、平時不計入收益表而在資產負債表部分表述的項目,並對綜合收益的列報從附注改為在兩表法、一表法或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中進行。2007年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發布《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財務報表的列報》修訂版,要求將其他綜合收益項目披露在一張報表或兩張報表內,不允許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中列報。2011年IASB和FASB分別修訂有關其他綜合收益項目列報的準則,要求隻允許在綜合收益表中進行列報,並要求連續列示“損益”和“其他綜合收益”的具體項目以及單獨列示可能予以“重分類”和不予“重分類”的相關小項。

而在我國,2006年的企業會計準則首次引入了綜合收益觀,提出“利得”和“損失”的概念,並將其分類為“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和“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為引入綜合收益提供了基礎。2009年發布的《企業快準則解釋第3號》中首次規定在利潤表中引入其他綜合收益,對其他綜合收益進行定義,並明確其相關內容的披露方式。2012年將其他綜合收益項目進一步劃分為“以後會計期間不能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項目”和“以後會計期間在滿足規定條件時將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項目”兩類區別列報。2014年1月,財政部修訂印發了《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財會【2014】7號)(以下簡稱“新準則”)。新準則正式將綜合收益項目相關內容納入準則,對“綜合收益總額” 和“其他綜合收益”項目進行了定義,並要求企業將“綜合收益總額”和“其他綜合收益”項目列示在利潤表中,同時將其他綜合收益項目按照性質進一步劃分並要求分別列報。此外,對原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中反映的“綜合收益”有關內容也作出相應調整,並在附注中增加有關披露內容。

綜合收益列報準則的修訂完善和發布實施,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綜合收益報告,對保持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持續趨同、促進我國資本市場規範發展和深化經濟改革具有重要意義。

二、綜合收益列報變更的原因及意義

(一)進一步實現國際趨同

國際趨同一直是我國會計準則改革的方向和總體要求,其目的是減少差異,促進經濟發展,維護我國的長遠利益。自國際會計準則製定機構將綜合收益的概念引入準則以來,我國密切關注其實施效果,深入研究在我國實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對我國經濟的影響,經過一係列探索調研和近五年的實際實施,終於2014年重新修訂財務報表列報準則,首次將綜合收益項目引入準則。新準則不僅明確了綜合收益和其他綜合收益的概念,還對其他綜合收益進行了科學分類,並明確了需在利潤表、合並利潤表和附注中披露的項目。新準則不僅進一步完善了財務報表的內容,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進一步趨同,更將為我國在準則改革中抓住機遇、占據主動權,增強國際競爭力發揮積極的作用。

(二)更好地為決策有用目標服務

決策有用性作為財務會計報告的主要目標之一,是財務報表的重要服務對象。在財務報表中披露“其他綜合收益”,使得列報內容更加豐富透明,利潤的計算更為合理,不僅能夠全麵反映企業的綜合收益,為投資者分析企業利潤形成的原因提供更加準確的依據,進一步滿足理性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的需要,而且有助於減少投資者自行挖掘數據的成本,提高決策效率。

(三)強化利潤表與資產負債表的勾稽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