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操作實務第一章營改增概述第一章營改增概述〖1〗第一節增值稅、營業稅納稅原理一、增值稅納稅原理增值稅是以商品、勞務、服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勞務、服務)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即:有增值才征稅沒增值不征稅。增值稅已經成為中國最主要的稅種之一,增值稅的收入占中國全部稅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稅種。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稅收收入中75%為中央財政收入,25%為地方收入。進口環節的增值稅由海關負責征收,稅收收入全部為中央財政收入。
我國目前的增值稅體係創建於1994年。最初增值稅僅適用於銷售、進口貨物以及提供修理修配勞務,相應的稅率是17%。自2012年起,增值稅逐步向服務行業擴圍,而2016年4月23日,(財稅36號)文的發布則意味著增值稅將全麵替代營業稅,適用於所有的貨物和服務,覆蓋商品、服務全流通領域。
(一)增值稅的概念
增值稅是以單位和個人生產經營過程中取得的增值額為課稅對象的一種稅。增值額,是指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或提供勞務、服務),而在購入商品(或取得勞務、接收服務)時價值上的增加額。因此也可以說,作為增值稅課征對象的增值額,是納稅人取得的商品、服務、勞務銷售收入額(或經營收入額)大於購入商品(或取得勞務、接收服務)支付金額的差額。
在上述概念中,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麵理解增值額,理解增值額是理解增值稅的關鍵。
首先,從一個生產經營單位來看,增值額是指該單位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的收入額扣除為生產經營這種貨物而外購的那部分貨物價款後的金額;
第二,從一項貨物來看,增值額是該貨物經曆的生產和流通的各個環節所創造的增值額之和,也就是該項貨物的最終銷售價值。例如:某商品在最終消費前的銷售額為100元。假定這100元的銷售額是經過以下四個環節逐步增值形成的:(1)原材料生產環節。銷售額為30元,增值額30元(暫不考慮物化勞動轉移的因素);(2)產成品生產環節。銷售額70元,增值額40元(即70元-30元);(3)商品批發環節。銷售額80元,增值額10元(即80元-70元);(4)商品零售環節。銷售額100元,增值額20元(即100元-80元)。這一例子表明,該商品零售環節的銷售額是四個經營環節的增值額之和。
根據對增值額的理解,增值稅可以概括為以下三個方麵:
其一,一定時期內全部商品的增值額與這一時期的全社會國民收入總額成一定比例。這一比例就是增值稅稅率。
其二,個別商品的應納增值稅稅額,是該商品按銷售額乘以增值稅稅率計算出來的整體稅額,扣除購入商品金額中已包含的稅額後的餘額。如前例,商品批發單位的銷售收入80元,增值稅稅率為17%,整體稅額為136元,扣除上一環節所包含的稅額105元,應納稅額為31元。
其三,一件商品在被最終消費前的整體稅額,相當於該商品生產和流通各個環節上的增值稅稅額之和。但需要強調的是,增值稅雖然是以增值額為征稅對象,但在稅收實務中,通常都不以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是采用“稅款扣除法”,即以商品銷售或提供勞務的收入全額為計稅依據,乘以稅率,計算出整體稅額(銷項稅額),再扣除以前各個環節的已納稅(進項稅額),從而計算出應納稅額。以增值額為征稅對象的增值稅,比流轉額計征的流轉稅具有很多的優點。特別是它的稅負比較公平合理,對經濟活動的適應性較強,有利於國際貿易的發展,有利於國家財政收入的合理增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