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組織(1 / 1)

第四章 組織

第四條 本校設校長一人,綜理全校一切事務,由董事會推選之。

第五條 校長以下各班設級任教員一人、事務員一人。

第六條 本校聘請教員若幹人,分任各級教課,由校長延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