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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組織(1 / 1)
第四章 組織
第四條 本校設校長一人,綜理全校一切事務,由董事會推選之。
第五條 校長以下各班設級任教員一人、事務員一人。
第六條 本校聘請教員若幹人,分任各級教課,由校長延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