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僑麵麵觀

封麵故事

作者:陶短房

古代中外都曾有過原始形態的撤僑行動,曾有學者將《舊約》中的“出埃及”當作最早的、由官方組織的“撤僑”,這固然有些牽強,但古代腓尼基人、希臘人、迦太基人和羅馬人都曾動用國家軍隊、艦船將居住在海外定居點的本國軍民運送回國,這實際上就是一種撤僑行為;在古代中國,從所占境外軍屯、民屯後撤的行為,事實上也是一種雛形“撤僑”。

真正意義上的撤僑是隨著國際法的逐步完善、領事條約的普遍適用和“人道幹涉”原則被越來越多國家所理解,因此變得頻繁起來。

人到幹涉源遠流長

19世紀,“人道幹涉”(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作為原則開始在國際公法範疇內得到討論,其觸媒是19世紀初的希臘獨立戰爭和19世紀60年代的黎巴嫩教派衝突,在後一次事件中,當時名義上統治黎巴嫩的奧斯曼帝國經過談判,允許由奧地利、英國、法國、普魯士、俄羅斯5國組成12000人的聯軍進入敘利亞進行“人道幹涉”,其理由之一是“保護本國僑民”,其中人數最多的法國僑民有相當一部分隨法軍被疏散到黎巴嫩以外,這被認為是最早一次“真正的”撤僑行為。1945年《聯合國憲章》第七章賦予成員國以“維護或恢複國際和平及安全”的權利與義務,但強調境外行動需獲得安理會授權或征得所在國同意。1961年4月18日生效的《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賦予各主權國家“在危機期間(包括戰亂或發生自然災害)幫助本國僑民”的權利和義務。

2000年9月,由加拿大政府牽頭、多國智庫和基金會參與的“幹預和國家主權委員會”(ICISS)成立,研究“人道幹涉”的法理問題,次年12月發布了《保護的責任》(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R2P)報告,首次明確提出,主權國家有義務保護本國公民免遭“種族滅絕罪”、“戰爭罪”、“反人道罪”和“種族清洗罪”的侵害,2005年,聯大第60次會議據此強調“國家安全也包含個人安全”,而在2000年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第52屆會議上,特別報告員對“境外受害國民無權在國際法範疇得到外交保護”的現狀表示遺憾,按照特別報告員的理解,是否進行包括撤僑在內的領事保護,是主權國家的國際法權利、但尚不是義務。

一些國際法專家指出,直至今日,海外撤僑仍然在國際法中找不到明確的依據,但在不少國家,領事保護被寫入法律甚至憲法,盡管許多人呼籲“國際人權法則的發展要求對受害海外僑民實施外交法律成為國家義務”,但也有人依據《聯合國憲章》第二章第七款“不幹涉內政”和1648年《威斯特伐利亞條約》“主權國家在本國邊界範圍內有自由行動權”原則,反對將撤僑、尤其動用武力撤僑界定為國際義務。

戰後比較著名的國際撤僑行動

1956年的“伊士運河危機”中英、法兩國軍事幹預中的撤僑行為,1958年8月黎巴嫩危機,美國軍事幹預中的撤僑行動,以及60年剛果民主共和國爆發推翻盧蒙巴的軍事政變,比利時的撤僑行動;1964年,美國/比利時在剛果武裝撤僑2000人的軍事行動;1978年5月,美國、法國、比利時聯合在紮伊爾(即剛果民主共和國)科盧韋齊解救被外國雇傭軍綁架的3000多名僑民並撤僑的聯合軍事行動;1991-1992海灣戰爭期間各國從科威特、伊拉克撤僑;2006年以色列-黎巴嫩軍事衝突,加拿大撤僑1.5萬的行動;2011年埃及、利比亞因“阿拉伯之春”發生動蕩,世界各國的“撤僑競賽”,以及今年的也門撤僑等等。此外,1973年美國從越南撤軍時帶走僑民的行動,和1984、1991年以色列政府從埃塞俄比亞用軍用飛機接走8.1萬黑皮膚的貝塔以色列人的“摩西行動”、“所羅門行動”,也被許多專家視為大規模撤僑行動,因為前者的撤僑符合“本國平民借本國政府海外力量撤走”的撤僑條件,而後者所運回以色列的貝塔以色列人雖然世代生活在埃塞俄比亞且膚色和猶太人差異明顯,卻都擁有以色列“當然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