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又道:“而在這整個犯罪過程之後,張某開始為自己,編製一套完整脫罪的劇本,直到七天後,他才以受害人家屬的身份報了案,並配合我們調查。但是根據我們掌握的情況,張某並沒有車,他怎麼才能把屍體拋到10公裏外的地方呢?”
很快我們就了解到,張某的外甥有一輛紅色的長河汽車,據鄰居們介紹,案發的那天晚上。車子就停在了張某家的樓下,那麼張某會不會就用這輛車拋屍呢,據張某的外甥講,案發的那天晚上,張某喝了很多酒。早早的就上床睡覺了,自己也喝了不少,當天晚上就住在張某家裏,並沒有見到他外出。盡管張某的外甥說,可以為舅舅作證,但是考慮到他張某的親屬關係,再加上那天晚上他也喝了很多酒。
意識並不一定很清楚,所以僅憑他的一麵之詞,並不足以洗脫張某的嫌疑。然而,再考慮了一段時間之後,張某的外甥又想起了一件事情......。
為了查明真相,我們立即對張某外甥提供的線索,逐一進行核實。原來事情是這樣的,那天晚上在張某家裏喝酒的人和加油站的工作人員都能夠證明,張某的外甥說的話都是真的。
這時我分析道:“張某的這份證詞,似乎證明了張某的那天晚上,沒有作案時間。而且他們那輛紅色的長河汽車,油也不多了,根本跑不了十公裏外的地方拋屍焚屍。但是證人隻證明那天晚上,張某和他的外甥在一起喝酒,然後證明了張某的外甥,第二天去油站加過油。除此之外,案發當天晚上那輛汽車,到底還有多少油,無法證實。”
我又思考一下說道:“油,油不多了,它讓我想起了我們在案發現場,發現的這兩個油壺的瓶蓋。這兩個蓋子能為我們提供什麼答案呢?會不會有這麼一種可能性;案發當天,張某因積怨勒死了妻子劉某,並把屍體藏在了某個角落。為了掩蓋自己的罪行,他和外甥串通好了一個周密的脫罪計劃。首先他讓外甥約幾個朋友來家裏吃飯喝酒,一直到深夜,然後假裝喝醉就先睡了。製造一個自己作案時間的假象,等外甥的朋友們都走了之後,他和外甥再把屍體,拖到樓下外甥的車上。之後在夜色的籠罩中,想著案發現場一路開去,而當時他外甥的車裏,有足夠的油能讓他們從家裏到案發地點跑一個來回的。然後第二天他又讓外甥去加油,然後用加油站的工作人員,再給他們作證。”
如果事情果真如此,那麼張某的外甥,就是一個重要的共犯。可是現場的倆個油桶蓋怎麼解釋呢?如果他們焚屍隻用一個油桶的話,他們帶倆個油桶蓋幹什麼?不管怎麼說,張某具有重大嫌疑我們決定圍繞著張某展開了更深入的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