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我國《公司法》第20條的適用(1 / 3)

論我國《公司法》第20條的適用

探索爭鳴

作者:王炘玉

【摘要】2006年的《公司法》第20條確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製度(以下簡稱“法人人格否認製度”)。我國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製度也就是英美法係的“揭開原則”,大陸法係的“透視”理論。該製度起源於美國,之後被多國援引,得到世界各國的認可。英美法係大多是判例法國家,製度由判例得以確定。我國以成文法的形式將製度以法律條文的形式確定下來,這在世界上是十分少有的。援引確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認適度是完善我國公司製度的重要舉措。我國《公司法》第20條雖然引入了法人人格否認製度,但是由於該條文製定的過於抽象,沒有具體的適用標準,在實務上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本文從法人人格否認製度的起源、構成要件等方麵著手,重點研究了《公司法》第20條的適用問題,包括如何確定法人人格否認製度適用的理論依據、適用要件等。在對比國內外的製度規定的基礎上,具體分析適用法人人格否認製度的理論依據、適用條件和除外情形,從各方麵分析該製度所存在的問題,其主要問題是規定過於抽象,沒有明確的適用原則,缺乏可操作性等問題。同時針對法人人格否認製度存在的問題,提出如何完善的觀點與建議,這對公司法的實施和修訂是有益的。

【關鍵詞】公司法;第20條;法人人格否認;適用

本人在教學過程中涉及到一個案例是:上海XX貿易有限公司訴蔣誌東(化名)、王衛明(化名)等買賣合同糾紛案。本案的焦點是(1)蔣誌東、王衛明,是否需要對公司的債務承當連帶責任。(2)蔣誌東、王衛明是否積極履行了清算義務。其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適用,也就是《公司法》第20條的適用問題。即本案中原告訴被告方怠於履行清算義務,沒有及時組成清算組並導致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股東的怠於履行屬於濫用股東權利的不作為表現,因此應適用《公司法》第20條,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我通過組織學生參與模擬法庭的演示,對案件中涉及到的追究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問題產生興趣。而這個命題又涉及到《公司法》第20條如何適用的理論問題。為此,我選擇了本論文題目進行思考和研究。重點研究適用《公司法》第20條的理論依據和適用要件。研究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必然研究到公司法人人格否認製度的相關理論問題。而公司法人人格否認製度又是我國公司法修訂時候新引進的製度。因此,對本論文題目的研究是具有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的。

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必然適用到公司法人人格否認製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認製度的出現時建立在法人人格獨立製度的基礎之上的。“有限責任形態的公司乃現代最偉大的創舉,以至於蒸汽機以及電子的發明亦無法與其媲美。”[1]公司法人製度賦予公司獨立的法人人格,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外承擔責任,股東隻承擔有限責任。投資者的投資風險降低,提高了投資積極性,從而推動市場經濟發展。但是製度不是完美無缺的,法人人格獨立製度存在的漏洞,股東鑽法律空子,濫用法人獨立人格獲取不當利益。製度的缺陷導致法人人格否認製度的出台。法人人格否認製度是對法人人格獨立製度缺陷的彌補。法人人格否認製度在2006年實施的《公司法》中得到確定。我們所知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製度,也稱作揭開公司麵紗理論。我國將該規定以成文法的形式規定出來是十分少見的。多數國家,包括大陸法係國家,都是通過判例的形式加以確立的。[2]“這是在成文法中最明確地規定公司法人格否認(揭開公司麵紗)的立法例。”[3]該製度的確立有利於公司這一企業組織形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發揮其應有的積極作用。但是從另一角度看,該製度規定的還不全麵,製度的規定太過抽象,相應的司法解釋少,導致我國在製度的適用上還存在許多問題,需要在新法實踐的過程中不斷的改善,或是通過完善國家立法或完善,對該製度的適用進行具體規定,加強製度的可操作性。這對完善我國公司製度是十分重要的。

一、《公司法》第20條的含義

我國《公司法》第20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20條的實質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認製度的引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是指為了阻止公司獨立人格的濫用,基於特定的事由,在具體的法律關係中“否認”公司法人的獨立人格和公司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股東對公司債權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甚至國家利益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以有效遏製濫用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行為,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尋求是指意義上的公平、正義價值目標的實現而設置的一種法律製度。

《公司法》第20條自出台以來,就該規定如何適用,依然沒有一個能為人們普遍認可的標準。理論上,學者們大多都隻對該條文或背景資料進行簡單的詮釋,或是對英美法上的製度進行介紹;在實務上,許多法官對這一製度並不是十分的了解,難以準確把握,對該法條的適用還不是很明確,隻能等最高院出台相關的司法解釋,明確該規定的適用。我國將公司法人人格否認製度以成文法的形式引用進來,但對製度的具體適用方麵尚無明確的規定。製度在理論和實務上都還是處於探索的階段。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製度的特征即本質是該製度不同於其他製度而特有的本質屬性和前提條件。公司法人人格否認製度的前提是公司具有獨立法人人格。公司法人人格否認製度是基於公司法人人格獨立製度而產生的。首先,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進而確定公司的財產獨立,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其次,公司的財產與股東的財產各自獨立,股東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人格獨立製度在降低股東投資風險的同時也促進了民眾對投資的積極性,帶動經濟市場的發展。但另一方麵,人格獨立製度的出台也帶來了一些問題。一些股東在投資中獲得巨額收獲的情況下,日趨貪婪,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濫用公司法人人格,以公司的名義獲取不正當的利益,而責任由公司承擔,自己則躲在公司背後逃脫責任。這些行為不但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而且嚴重影響市場的正常運行,影響公平正義。所以需要有製度來填補這一製度缺陷,公司法人人格否認製度由此產生。公司法人人格否認製度隻是用於特定案件中,且並不是完全否定公司的獨立人格。法人人格否認製度是國家運用公權力,通過司法規製方式對失衡的利益關係進行事後的強製調整,或者說是通過追究法人人格濫用者的責任,對因法人人格濫用而無法在傳統的法人製度架構內獲得合法權益者給予的一種法律救濟。[4]

二、《公司法》第20條產生原因

我國《公司法》第20條的產生涉及到公司法人人格否認製度的產生。公司法人人格否認製度最早於美國,美國稱之為“揭開公司麵紗”(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該製度於19世紀末得以確認,美國當時的經濟正遭受金融危機的影響,經濟市場十分混亂。為了能夠在爭奪市場和資源的自由競爭之中處於較有利的地位,各家公司把重心放在企業合體的力量上,加快了企業集中和企業結合的進程。[5]然而在企業合並進行的過程中,許多投資人利用公司的法人人格獨立製度來規避法律,損害債權人和社會公共利益。美國為了解決這類問題創立了“刺破公司麵紗”原則。此後,金融危機蔓延開,席卷多國,其他國家也同美國一樣出現了相同的情況。因此,該原則很快為這些國家所接受,並按各國自身的國情做了適當的改造,遂有了德國的“責任貫徹理論”,日本的“透視理論”。隨著時間的變遷,該原則已經被兩大法係所認可,理論上統稱“公司法人人格否認”。

美國的揭開公司麵紗製度很早就開始形成,在製度方麵美國比英國更加完善。美國在解決公司糾紛實踐中,創立了“公司麵紗”製度。該製度的創立不僅解決了當時美國存在的法人製度缺陷,同時也促進了世界各國公司法製度的發展。而英國在對該製度的適用上相對嚴格,在適用依據上以成文法明確進行了規定,嚴格防止法官濫用審判權。英美法係國家在該製度上有較高的理論基礎,在世界上起了領頭作用,揭開公司麵紗製度被各國學習、援引。製度的確立維護了公平正義,保障了社會的公共利益。大陸法係國家與英美法係國家的製度不同,在借鑒援引英美國家製度的同時,要根據自身的國情等情況進行相應的改造。德國以民法的基本原則為基礎確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認製度。德國的公司法人人格的理論稱為“直索(Durchagriff)責任,也被認為是嚴格責任。[6]德國與英國一樣有嚴格的適用標準。而日本的“透視理論”強調主觀濫用的標準。

兩大法係都對法人人格否認製度做出了規定,法人人格否認製度是對公司法人製度缺陷的彌補,各國在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製度都很謹慎,為了達到保護經濟秩序同時又要防止製度的濫用損害股東有限責任。各國雖都有規定,但沒有具體明確的適用標準。英美法係是判例法國家,製度由判例確定,但是判例具有其特殊性,難以涵蓋所有情況,其不穩定性加大了具體操作的難度。而大陸法係國家大都以成文法形式確定製度,但是要在實際問題發生前概括出適用解決的規定,難度太大,而且條文的大都原則化,在實踐中難以操作。因此,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製度上應該在實踐中總結完善,進一步明確適度的具體適用。

三、《公司法》第20條的適用

(一)適用《公司法》第20條的理論依據

1.民法中“誠實信用原則”和“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英美法係國家通過判例來確定法人人格否認製度,而大陸法係國家大都以民法中的誠實信用、禁止權利濫用等原則為基礎,從而逐步建立法人人格否認製度。誠實信用原則是法律中道德方麵的最主要表現,這不僅是為人的基本準則也是法律、道德的基本要求。在市場經濟交往過程中,誠實守信是保障經濟交往公平公正的前提和基礎,商事法律關係中當事人間的交往也一樣。公司法人人格獨立製度確定了公司的獨立人格和股東的有限責任,但這些都是在誠信原則的基礎上的。股東為了自身的利益最大以各種形式濫用公司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以公司人格獨立為擋箭牌損害債權人利益,讓公司為自己的獲利而背黑鍋,導致公司信譽受損,影響公司的正常運營,這完全脫離了誠實信用這一基本原則。公司信用危機,不僅損害其他股東及債權人利益,而且影響正常的市場交易。法人人格否認製度矯正不正義的濫用股東權利的行為,對維護市場經濟交易秩序起到積極的作用,這正反映了誠實信用的要求,是對誠實信用原則的完美詮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