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從《音樂課程標準》的解讀中 省思高師音樂教學改革(1 / 3)

從《音樂課程標準》的解讀中 省思高師音樂教學改革

音樂與舞蹈學

作者:曹昆

【內容摘要】2011年,國家教育部頒布了新的中小學《音樂課程標準》。其中,一些新觀點或傾向對高師音樂教學有著深遠的意義。畢竟,我國基礎音樂教學人才的培養模式主要是通過高等師範類院校或各高校音樂類師範生的培養,從而達到或滿足國內各中小學音樂基礎教育的人才需求。《音樂課程標準》的出台也必然會對高師音樂教育教學的各個環節產生深刻的影響。

【關鍵詞】《音樂課程標準》高師教學

2011年,國家教育部頒布了新的中小學《音樂課程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其中的一些內容對於高師音樂教學有著重要意義。我國基礎音樂教學人才的培養模式主要是通過高等師範類院校或各高校音樂類師範生的培養,從而達到或滿足國內各中小學音樂基礎教育的人才需求。因此,準確解讀《音樂課程標準》對於高師音樂教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2011版《音樂課程標準》的解讀

2011年的《標準》並不是橫空出世,其是自2001年國家開始實行基礎教育音樂課程改革之後,在十年中不斷探索、實踐與研究的成果。因此,《標準》非常明顯地體現出現代基礎音樂教育的特征,如突出人文性、審美性、綜合性等。其中,有兩個方麵是筆者認為對高師音樂教育影響非常直接的,即人文體現民族性與區域性、實踐體現綜合性與創造性。

(一)人文體現民族性與區域性

在《標準》的第一章節“課程性質與價值”中,明確談到“音樂是人類最古老、最具普遍性和感染力的藝術形式之一,是人類的一種基本素質和能力”。這段話的涵義實質上是將音樂與整個人類社會生活統一在一起,也就是說,任何音樂都離不開創造它的社會環境。這正是人文主義在音樂方麵的價值體現。

“所謂人文,簡而言之,就是由人的生存意願、價值追求所決定,在人的長期實踐中形成的符合人的自在需求的人類文化現象,它是人所創造的、與自然現象相對應的人類社會現象。”[1]可見,人文的本質應是一種文化與社會現象,強調的是人的個性與社會性的統一,這也正是現在推行區域化與民族性基礎音樂教育的思想基礎。

“文化是群體生活的反映形式,而民族才是群體生活領域的主體。”[2]因此,任何一種文化都具有一定的民族性,而任何一個民族也都具備相對的區域性特征。作為文化重要組成部分的音樂,也無例外。尤其是在現代音樂教育中,民族性與區域性更是隨處可見,人文本身就蘊含著一定的民族性與區域性。《標準》在課程價值、基本理念、教學實施建議等方麵都涉及到相關內容。借以不同區域與民族的角度去理解與認識音樂文化,正是當前音樂教育的重要途徑。

(二)實踐體現綜合性與創造性

有關教學實踐性的要求,在《標準》的前言、基本理念、課程標準的設計思路等方麵都有明確提到。而且,在基本理念中談到:“音樂課的教學過程就是音樂藝術的實踐過程。”可見,音樂課程中的實踐性是貫穿始終的。

音樂音響不具有語義的確定性和事物形態的具象性。音樂課程各領域的教學隻有通過聆聽、演唱、演奏、綜合性藝術表演和音樂編創等多種實踐形式才能得以實施。[3]但是,實踐的具體實施卻不是一個單方麵的專業領域就可以完成的。事實上,在有關基礎音樂教育的課堂教學方麵,任何實踐環節都需要有多個學科領域的能力要求。如教唱一首歌曲,就需要教師具備歌唱、樂器演奏、視唱(奏)、基本音樂分析等方麵的能力。這些能力可以歸納於專業學科內的綜合能力。但是,如今的《標準》卻對綜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音樂教學不同領域之間的綜合,還包括與舞蹈、戲劇、影視、美術等姊妹藝術的綜合及其與藝術之外的其他學科的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