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務危機談判與反應技巧
探索與爭鳴
作者:羅衛東
[摘 要] 傳統的處置方式可能不能很好地控製危機事態的發展,警務危機談判成為和平解決危機事件的重要手段。歐美等發達國家警察部門很早就成立了危機談判隊伍,並且重視警務危機談判人員的培養,其隊伍成熟、專業性強。我國警方除少數地區建立了危機談判隊伍外,多數地方危機談判專業人員缺乏。危機談判人員除必須具備豐富的實戰經驗和專業知識外,還需要掌握一定的心理學、宗教、民族等知識和良好的交流與溝通能力。談判技巧的熟練掌握和靈活運用直接決定談判成敗。
[關鍵詞] 警務危機 特點 談判 技巧
警務危機談判是指在危機發生的情況下,警方的談判人員為避免和減小危機可能產生的不良後果,負責和當事人進行的解除危機的心理對話。隨著經濟全球化和社會矛盾的增多,由於恐怖活動、詐騙、劫持人質和吸毒人員、精神病人等引起的公共危機事件時有發生。危機事件一旦發生,當衝突和矛盾雙方到了一定的緊張程度,當事人沒有辦法解決就有可能造成人、財、物的重大損失,並給社會造成一定的負麵影響。現代文明社會高度重視人的生命價值,拯救生命是警察責無旁貸的首要任務。因此,危機處置的基本程序是在控製現場後首先進行危機談判,以確保處置活動中任何人都不要受到傷害為第一原則,隻有在談判失敗後才使用武力解決。當前,多數國家的警察機構都有專門的危機談判隊伍,其談判隊伍相當成熟完備,有關危機談判的一係列預案、應變計劃、注意點清晰、明確、細化,專業性強。比如加拿大警方的法警都要進行專業談判業務培訓,談判人員不但要心裏素質過硬,善於溝通和交流,實戰經驗豐富,同時要具備一定的宗教、民族、方言、精神病等方麵的專業知識,因為在談判中一個專業的談判員與當事人的心理對話往往能起到化險為夷卻不傷毫發的立竿見影的作用。我國由於缺乏專業的警方談判隊伍,給危機的處置也帶來了難度。筆者最近赴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司法警察學院參加了警察國際化培訓,認真學習了加拿大警方危機談判與應急技巧課程,本文從警務危機談判中的反應技巧來談談對警務危機處置的認識。
一、警務危機事件的基本特點
警務危機的對象是公共危機,是公眾危險和公眾失序,包括恐怖性事件、群體性事件、公共性事故等具有公共影響的重大事件。警務危機一般具有以下特點。
1.突發性。危機的發生時間、規模、態勢和影響力是難以預測的。
2.聚焦性。危機一旦發生,往往很快就成為社會和媒體的關注焦點,也會成為人們議論的話題。
3.破壞性。危機發生後,如果處置不當,可能造成人、財、物的重大損失。
4.緊迫性。危機如果沒有采取及時果斷的措施處理解決,就可能使局麵難以控製,這不僅給警方的威信帶來損害,而且會給公眾帶來恐慌。
5.事態發展的不穩定性。危機的發展不一定按照我們預想的方向發展,在處理過程中稍有不慎就可能出現反複。
6.處置結果的不確定性。處理得當,也可能是由毫發無損;處理不當,可能危及生命安全。
多數的警務危機是一種短暫的危機,這種危機的發生到處理完成一般介於24—48小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