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審查委員會工作條例》,將經濟審查分為一般審查、特殊審查、非常審查。一般審查每月一次,於月終各部報銷起即行開始工作,嚴格審查各部經濟以及屬於經濟的一切收支情形。特殊審查於每一特殊收入或開支結束時進行之,非常審查在某些工作過程中發現經濟上的非常狀態時隨時召集審查之。經審查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查委員會得提出意見報告同級或高級首長決定處分之:
一.確有貪汙行為或企圖者。
二.具有變相的貪汙行為或企圖者。
三.因浪費公款致公家受損失者。
四.擅撥公款攫取私人利益者。
五.收入不正當中造成極大不良影響者。
六.玩忽業務致公家受損失者。
七.暗留公款隱瞞不報者。
按照《經濟審查委員會工作條例》的規定,經審查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查委員會應當予以駁糾:
一.超過預算或開支超過規定數目者。
二.雖未超過相當預算和規定數目但其內容有不必要之開支者。
三.開支未經過相當手續,報銷未依照規定程序者。
四.到達報銷日期遲遲不報者。
五.經過證實,確有違犯規定的開支數目者。
六.利用工作謀取私人利益者。
《經濟審查委員會工作條例》還專門明確規定,發現上述應當處分或駁糾的情形之一,不論任何高級人員均須接受審查,有質詢時應誠意圓滿地答複。
與《經濟審查委員會工作條例》相配套的,是同時下發的《懲辦貪汙條例》新武堂的《懲辦貪汙條例》雖然篇幅不長,但非常明確,也異常嚴厲:貪汙公款一百兩以上者槍決。五十兩以上至100兩者處3年以上的勞役或禁閉。30兩以上至五十兩者,處1年以上3年以下的勞役或禁閉。10兩以上至30兩者處1月以上至2年以下的勞役或禁閉。5兩至10兩者處1月以下的勞役或禁閉。貪汙5兩以下者處1月以下的禁閉或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貪汙論:
一.經證實確有貪汙企圖致使公家受到損失者。
二.占用公款營謀私利者。
三.擅將公物變賣中飽者。
四.利用工作圖謀不應得的金錢與物質者。
五.假團體要求而濫行支付致使公家受到損失者。唆使他人貪汙者以正犯論。如有貪汙行為並企圖逃跑者,得依情節加等處分。
專門開辦多期供給培訓班,培養供給吏員,以杜絕貪汙腐敗。
《建立嚴格的供給製度的訓令》明確規定如下:
一.建立嚴格的預決算製度,決定每月25日以前即收下月之預算,按期呈報。下月10日前即收上月的呈報結算,否則不發經費。預算之人員、武器、馬匹數目必須確實,並要與統戰部之統計相符。
二.收入方麵必須呈報。其隱藏不報者,除不發經費外,給予不報者之處分以貪汙論,並以該部主要負責人是問。
三.開支方麵,除經常費按規定開支外,其他費用,若有必要開支者,須事先訂出計劃,呈報批準,然後再行開支,否則不予報銷。四、建立嚴格的審計製度。審查所有的開支是否正確,有無浪費。若經查出貪汙浪費者,開展鬥爭並給予貪汙者一定處。
“你們不要嫌煩索,製度化,規範化,才是一支軍隊長盛不衰的根本,靠我或者所謂的大神,都是假的。現在我給你們套上緊箍咒,就是讓你們牢牢記住,等到以後取得真經了,一輩子吃穿不愁。共富貴,不相忘,就是我做人的原則。今晚我就自掏腰包,請諸君吃一頓好的。散會!”李國樓轉身就走,不聽手下人抱怨。
軍隊一定要克己奉公,否則就會墮落下去,現代化敢打敢拚的軍隊,就是要有鐵一樣的軍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