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權益篇
哪些家庭成員是老年人的
贍養人或扶養人
根據我國《婚姻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下列近親屬對老年人負有贍養、扶養義務:(1)老年人的配偶;(2)老年人的成年子女;(3)老年人的弟妹;(4)老年人的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一般情況下,孫子女、外孫子女對祖父母、外祖父母沒有贍養的義務,但當老年人的子女全部死亡或生存的子女沒有贍養能力時,老年人的成年的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需要贍養的老年人就有贍養的義務。另外,贍養人的配偶對老年人雖沒有贍養義務,但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對老年人的贍養
包括哪些內容
家庭對老年人的贍養內容主要包括對老年人進行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三大方麵的內容,同時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1)對老年人的經濟供養,包括:1對無經濟收入或收入較低的老年人,贍養人要支付必要的生活費,保證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2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3對缺乏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農村老年人的承包田,贍養人有義務耕種,並照顧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2)對老年人生活上的照料,主要指:當老年人因患病臥床,年高行動不便或患老年癡呆症等原因,致使生活不能自理時,贍養人要照顧老年人日常的飲食起居。(3)精神上的慰藉,主要指:贍養人應盡力使老年人的晚年生活過得愉快、舒暢。現實生活中,對老年人精神上的贍養容易被忽視,隨著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對老年人精神上的慰藉將成為主要的贍養內容。
對老年人的社會保障
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社會保障,是以立法和社會契約的形式,使社會成員在失業或喪失工作能力或其收入不足以維持個人和家庭生活時,由政府和社會給予必要補償的一種製度。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和社會應健全對老年人的社會保障製度,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對老年人的社會保障項目主要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社區服務、住房保障、老年教育、法律援助等內容。
城鎮老年人
怎樣享受養老保險
社會養老保險,是老年人社會保障事業的重要內容之一。《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國家建立養老保險製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應當得到保障。有關組織必須按時足額支付養老金,不得無故拖欠,不得挪用。”“國家根據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職工工資增長的情況增加養老金。”我國從1991年起開始建立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係,實行個人儲存與統籌互相結合的原則,為每個職工建立了養老保險賬戶。
另外,國家除了建立養老保險製度以外,還對城鎮特困老年人給予救濟。城市的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的,或者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救濟。
法律對農村老年人的
養老保險有何特別規定
我國老年人大多數生活在農村,因此,建立農村養老保險製度,是完善我國養老保險製度的不可缺少的部分,也是我國今後健全養老保險事業的重點。《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農村除根據情況建立養老保險製度外,有條件的還可以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麵、灘塗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對於農村中的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人贍養和扶養的老年人,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擔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的五保供養。另外,也鼓勵農村中的孤寡老人與其他公民或村委會、生產隊等集體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由遺贈人寫下遺囑,將其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如房屋等指定在其死後轉移給扶養人所有,而由扶養人承擔老人的生養死葬義務。
老年人有哪些
醫療保障權利
老年人體弱多病,因此,國家特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要。有關部門在製定醫療保險辦法時,應當對老年人給予照顧。法律規定,醫療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對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就醫,予以優先。有條件的地方,可為老年人特設家庭病床,上門診療。對於經濟困難無力支付醫療費用的患病老年人,提倡社會救助,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情況可以給予適當幫助。
法律怎樣保護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權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權,是老年人在自己的婚姻問題上所享有的自主自願的權利,包括結婚和離婚兩個方麵的自由。《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幹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係變化而消除。”由此可見,離婚、喪偶之後的老年人依法享有再婚的自由,子女或其他親屬不得以各種理由加以幹涉。現在,有些子女因受封建思想影響,覺得老年人再婚臉上無光,也有些子女從經濟利益,或為錢財或為住房等私利考慮,幹涉老年人再婚,這些都是違法的行為。另外,老年人的離婚自由也是不可忽視的問題。一方麵,當老年人與配偶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婚姻關係無法維持的情況下,當事人有權提出解除婚姻關係,子女或其他親屬不能因為父母年老而忽視他們的感情需要,反對父母離婚,另一方麵,老年人自身也應對婚姻問題持慎重態度,要注意老年期性情變化對婚姻生活的影響,盡量控製自己的情緒,創造和睦、平靜的家庭氛圍,安度晚年生活。
如何維護
老年人的居住權
“居住權”是指老年人在住房問題上依法享有的權利。根據我們法律的規定,老年人對自己所有的私房,享有房產權,可以自己居住使用,也可以依法出租給他人,或者依法贈與、出賣給他人;老年人對以自己名義承租的公房或他人所有的房屋,享有房屋租賃權;老年人對自己所有的或承租的房屋享有使用權。老年人的房產權、房屋租賃權和使用權,是老年人合法財產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具體是:(1)對於老年人自有的房屋,子女或其他親屬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係,不得擅自出賣、出租或拆除,子女或其他親屬要出資翻造的,應征得老年人同意,並事先簽訂有關協議,明確約定老年人享有的房產權的份額和使用權限,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2)對於老年人承租的房屋,子女或其他親屬未經老年人同意,不得變更承租人,不得將房屋交換或退租,亦不得強行擠占。(3)子女在單位分配住房時,包括老年人份額的,老年人有同等的居住使用權,在安排住房時,應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惡劣的房屋。(4)在房屋動遷過程中,子女或其他親屬未經老人同意,不得將老人承租的公房買斷或將買斷所得的錢款占為己有,也不得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動遷時,借口無房居住而擠占老人住房。
遺棄老年人的行為有哪些
遺棄老年人,是指對老年人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當事人一方,對需要贍養、扶養的老年人不履行其應盡義務的違法行為。如成年子女不贍養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配偶不履行扶養對方的義務等。對遺棄老年人情節較輕的,應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責令其改正錯誤,必要時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對拒不履行贍養、扶養義務的人,可依法強製其履行義務;對遺棄老年人情節惡劣的,依《刑法》規定予以處罰。
哪些是虐待老年人的行為
虐待老年人的行為,是侵犯老年人人身權利的行為。它是指經常性地打罵、凍餓、禁閉老人,或強迫老年人過度勞動,有病不給治療,或以其他方法折磨、摧殘老年人身心健康的行為。在現實生活中,虐待老年人的行為多種多樣,有當眾辱罵、毆打老人,限製老人的行動自由,有的則對老人施以精神上的壓迫、折磨,使老人倍感淒涼、孤獨,等等。現實生活中,虐待老年人的行為人大多是與老年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如老年人的配偶、子女、兒媳、女婿等,他們一般負有贍養老人的義務。所以,他們虐待老年人的行為,既侵犯了老年人的人身權,又違反了他們所負的法定義務,因此,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虐待老年人情節較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情節惡劣,構成虐待罪的,依《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受虐待的老年人既可以采取正當防衛行為來維護自己的權利,也可以請求居委會、村委會或其他社會組織的援助,對構成虐待罪的行為人,受虐待的老年人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其刑事責任。
老年人權益受到侵害時,
如何尋求法律保護
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規定,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被侵害人或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老年人與家庭成員因贍養、扶養或者住房、財產等問題發生糾紛時,可以要求家庭成員所在組織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老年人因其合法權益受害提起訴訟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緩交、減交或免交;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什麼是繼承和遺產
繼承是指財產繼承,或稱遺產繼承,它是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由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即死者)的遺產及遺產所有權。繼承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還包括遺贈和遺贈撫養協議。遺產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下來的,屬於他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對死者家庭共有財產應先進行分割,分割後屬於死者的所有的合法財產才能作為遺產。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遺產涉及以下範圍:(1)公民的收入。包括公民的工資、獎金,其他合法勞動的收入。如個體工商戶經營收入、承包經營者的收入等,以及包括公民從事智力創作等所獲得的收入。(2)公民的儲蓄。公民在銀行的存款、利息,包括購買的債券、股票以及紅利等。(3)公民的房屋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房屋包括其自住房、出租房和營業用房等有房產所有權的房屋,是地上的建築部分,不包括房屋宅基地。生活用品一般是指家具、衣服、家用電器、手表、自行車等日常生活用品。(4)公民的林木、牧畜和家禽。林木一般包括個人所有的在自留地、宅基地中種植的樹木、果樹、竹林,並包括公民承包荒山造林歸其所得的那部分林木。牧畜和家禽包括公民飼養的家禽和家畜,也包括飼養專業戶飼養的家禽和家畜。(5)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文物是指公民收藏的書畫、古玩、藝術品等。圖書資料是指書籍、手稿、筆記、研究成果等。(6)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合法財產。體製改革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從事工商經營的以及私人企業的出現,對於他們所擁有的廠房、機器、運輸工具及其他生產工具等。(7)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一般是指公民基於著作權、發明權、發現權、技術革新等智力創作等權利中的財產權利,這些權利是有期限限製的。(8)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如公民接受贈與、繼承等所得財產;如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如公民所有的金銀和金銀飾品等。
什麼是遺囑繼承
遺囑是指立遺囑人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在其生前用書麵或口授的方式闡述對於自己的財產在其死後如何處分,遺產由哪些人繼承,以及所得份額多少等有關的遺產和其他囑咐。遺囑繼承是以遺囑處分遺產的一種繼承製度。
遺囑怎樣才算有效
遺囑的有效條件是:(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在立遺囑時,立遺囑人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限製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2)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詐等所立的遺囑無效;被偽造和被篡改內容的遺囑無效。(3)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公共利益。立遺囑人所立遺囑的內容,在符合國家法律和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可以將其個人財產予以處分。如立遺囑人不能取消或減少法定繼承人中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的繼承權。否則,所立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遺囑繼承人根據遺囑取得遺產後,仍有權按法定繼承取得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遺囑的形式有哪些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遺囑的形式有下列幾種:(1)公證遺囑。公證遺囑是經由公證機關辦了公證手續,發了公證文書的遺囑。公證遺囑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可靠性,具有較強的證據效力。(2)自書遺囑。自書遺囑是立遺囑人生前親筆書寫的遺囑。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親筆書寫,不能由他人代替,並且須在遺囑上簽名,注明年、月、日。(3)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是由他人為立遺囑人代寫的遺囑。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由一人代書,並由見證人向立遺囑人宣讀或者立遺囑人親自審閱代書遺囑,遺囑人認可後,代書人、見證人和立遺囑人必須簽名,注明年、月、日。(4)錄音遺囑。錄音遺囑是由立遺囑人以錄音形式製作的遺囑。製作錄音遺囑時,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5)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是立遺囑人在生命危急的情況下,以口授的形式所立的遺囑。立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並記錄下立遺囑人所講的內容,立遺囑時的狀況,記錄人和見證人在記錄上簽名,注明年、月、日。危急情況解除後,立遺囑人能夠以書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他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