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國目前小型專利代理機構的組織結構模式分析
目前,我國小規模的專利代理機構的組織結構存在以下幾種方式:
1、股份製,實際合夥人均是執業專利代理人,每個合夥人相互獨立,單獨核算,分攤公共成本。
如果所裏隻有三個合夥人,則每個合夥人對自己的客戶、專利案件的撰寫以及流程全麵負責,隨著業務的發展,每個合夥人會擁有自己的一個團隊,該團隊對該合夥人的客戶、專利案件的撰寫以及流程全麵負責。
優點:合夥人負責整個案件的過程,對於一個專利案件能夠有全麵的了解,每個合夥人需要投入的資金量較少。
缺點:由於合夥人相互獨立,專利代理人都是身兼多職,隨著代理案件量的上升,沒有更多精力去維護現有的專利和認真撰寫手上的案件,也就容易出錯,也沒有更多的精力去開拓新業務形態,並且合夥人之間的獨立,使得整個代理機構的發展方向無法統一,同一個工作環境下,員工對企業的文化認知和利益分配不同,凝聚力弱,人員流失嚴重。
2、股份製,實際合夥人均是執業專利代理人,其中一個合夥人股份占多數,其餘合夥人占剩下的股份,公共成本扣除以後按照股份進行分紅。
優點:有明確的決策者,能夠為機構的發展統一方向。
缺點:由於股份事先商定好,而年底的貢獻率有高有低,合夥人之間很容易因為分配不均導致散夥。
3、股份製,實際合夥人中有執業專利代理人,有非專利代理人,每個合夥人相互獨立,單獨核算,分攤公共成本。
這種情況通常存在於有掛執業證的代理機構裏,非專利代理人由於擁有一定的案源以及願意分攤公共成本,也被列為合夥人之一。執業專利代理人自己的案件自己全程負責,而非專利代理人的案件有的分給執業專利代理人寫,有的分給自己的團隊人員寫。
優點:每個合夥人需要投入的資金量較少,打造一個大家共同發展的平台。
缺點:除了具有第1點的缺點外,非專利代理人的案件無法保證質量。
4、非股份製,實際決策者為專利代理人。
這種情況出現在作為決策者的專利代理人具有一定的案源,也具有一定的專業能力,同時不需要合夥人進行成本分攤。
優點:有明確的決策者,能夠為機構的發展統一方向。
缺點:決策者資金壓力較大,如果不配備良好的分配製度,當名義上的合夥人羽翼豐滿後,容易散夥。
5、非股份製,實際決策者為非專利代理人。
由於近年來專利數量的增長,專利事業的飛速發展,吸引了越來越多的人前來掘金,具有一定的市場能力又有一定經濟基礎的非專利代理人也有可能成為實際的決策者。
優點:市場眼光敏銳,能夠迅速撲捉到信息,具有一定的整合能力。
缺點:由於自身對專利代理缺乏認識,無法做到規範化的管理,人員流失嚴重。
6、專利代理業務外包,代理機構按照定額或者單個案件提成收取外包費用。
由於目前我國允許至少三名律所合夥人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既可以開辦專利代理業務,而考過證跟實際代理有一定的區別,所以這種業態通常存在於一些開辦專利代理業務的律師事務所裏。
優點:律所本身具有專利代理資質,於自身增添了又一業務形態,便於開展專利訴訟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