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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社會經濟活動急劇增加,社會領域腐敗案件逐漸增多,並逐漸成為影響改革、發展、穩定的重要因素。開展社會領域的防治腐敗工作,已經納入了黨和國家反腐敗的總體工作格局,國家預防腐敗局的一項重要職責就是在社會領域開展防治腐敗工作,“開展社會領域防治腐敗工作”也作為加強反腐倡廉建設的任務之一列入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黨和政府高度重視並積極探索社會領域防治腐敗的辦法。國家預防腐敗局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了對社會領域腐敗問題的調研,目前正在開展非公有製經濟組織防治腐敗試點以及製定《關於推進社會領域防治腐敗的指導意見》等工作。但是,對社會領域防治腐敗問題的研究是比較缺乏和滯後的。已有的研究文章也還沒有比較係統全麵地闡述社會領域防治腐敗問題。因此,開展社會領域防治腐敗的理論研究實屬十分緊迫和重要。

防治社會領域腐敗是一項係統工程,涉及教育、製度、監督等方方麵麵。而製度建設是從源頭上防治腐敗的根本之策。可是,至今在社會領域防治腐敗實踐上還沒有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製度體係。本文試圖在剖析社會領域腐敗的涵義、表現形式及其危害的基礎上,側重從社會領域防治腐敗的製度建設視角,尋找製度上的根源,提出社會領域防治腐敗製度建設的思路,以期能為社會領域防治腐敗工作的推進提供一定的理論參考。

一、社會領域腐敗的涵義、表現形式及危害

(一)社會領域腐敗的涵義

“社會”是一個內涵很廣的概念,黨的十七大提出要建立“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健全基層社會管理體製”,這裏的“社會”,既是指黨委和政府以外的其他各種社會組織和群眾團體,所涉及的是政治領域以外的其他各個社會領域。目前對於“社會領域腐敗”還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但是對哪些範圍可納入到社會領域還是比較清楚的。中央紀委副書記、監察部部長、國家預防腐敗局局長馬馼在答記者問時指出:腐敗不僅發生在黨政機關、公共領域和公職人員中,也會發生在各種非公共領域、私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中。“在社會領域開展防治腐敗工作是社會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預防腐敗局在這方麵的職責主要包括:提出企業、事業單位開展預防腐敗工作的指導性意見;協助有關行業組織建立行業自律製度和機製;在商務活動領域防範商業賄賂;在農村自治組織和城市社區開展預防腐敗工作;在全社會開展廉潔教育,加強對廉政文化建設的指導,宣傳預防腐敗的辦法和措施,提高社會各界防範和抵製腐敗的能力。”2國家預防腐敗局辦公室在《關於開展社會領域防治腐敗征文活動的通知》中認為社會領域的範圍主要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非公經濟)、事業單位(教、科、文、衛、體等)、社會組織(社團、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市場中介組織、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村委會、社區居委會)等。”這也為我們進一步明確社會領域防治腐敗的涵義提供了思路。我們認為,社會領域腐敗就是指發生在各種非政治公共領域及其工作人員中的為謀取組織或個人利益而損害他人、組織與社會公共利益的種種違反法律、法規和紀律的行為。亦即發生在黨政機關、公共政治領域及其公職人員之外的非行政領域組織(主要包括國有企業、民營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市場中介組織、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等)和人員中的腐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