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四、有效遏製賄選

1、完善村“兩委”選舉程序

一是在選舉的準備階段,通過製度規範候選人的競選行為。規範候選人的競選行為,防止賄選者 “衝”進村“兩委”班子。候選人在得到提名後就應向選舉委員會提交書麵的“競選綱領”,內容包括個人簡曆、競選優勢、本村發展規劃、競選支出、競選方式;這些內容經選舉委員會審核,如沒有違法違紀的內容,就可以向選民張榜公布,接受選舉委員會和選民的共同監督。候選人如果當選,那麼競選綱領中提出的“施政方針”作為在其任期內的承諾,如果候選人在選舉中違反“競選綱領”中的約定,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情節較重、出現違法選舉行為的,選舉委員會可以取消其參選資格,已經當選的,視為無效;違犯法律的,依法處罰。

二是在選舉的進行過程中,確立村“兩委”選舉過程中的監督主體。加強對競選過程的監督,防止賄選者 “鑽”進村“兩委”班子。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換屆選舉前成立村“兩委”選舉監督小組,同時吸納鄉鎮人大代表、媒體工作者、組織、民政、婦聯等部門工作人員作為觀察員參加,專門負責監督村“兩委”選舉工作,在選舉之日,由監督小組對整個選舉進行領票、寫票、投票(包括委托投票)、唱票等環節進行全過程監督,防止賄選的發生。

三是在投票選舉的現場,秘密畫票,公開唱票,當場宣布選舉結果。

四是進一步規範委托投票和流動票箱。廣西應製定或修訂《村委會選舉辦法》,可以保留委托投票,但應當采用更為嚴格的限製,如明確將“外出”界定為“省外”,即隻有投票期間在省外的選民,才可以書麵委托投票;同時適當限製同一個人接受委托的人數,將賄選的可能性降低到最小;對於流動票箱的適用,應當明確限定於老弱病殘確實不能到現場投票的人。

2、將“賄選”納入刑法打擊範圍

加大對賄選違法行為的製裁,建議在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一章中增設“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罪”,即在村民選舉過程中,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侮辱、誹謗、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故意損壞選舉設施、擾亂選舉秩序等手段破壞選舉或妨礙村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剝奪政治權利;情節較輕的,可以單處剝奪政治權利。

3、將“賄選”納入訴訟的渠道

應建立選舉糾紛的救濟機構,以解決司法救濟缺位的現狀,將“賄選”行為納入訴訟的渠道。法院在換屆選舉年設立選舉糾紛臨時審判庭,建立選舉訴訟簡易程序及時解決選舉糾紛,加強對選舉行為的法律規製,樹立處理選舉糾紛的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