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馬克思將國家理解為“階級統治的工具”,側重國家的性質、功能和形式變遷、國家的自主性以及國家權力機構之間的關係,其影響深遠。然而,近代以來,國家理論努力將規範性研究和經驗研究結合起來,力圖將國家的工具性與社會力量的興起相關聯,假定政治、經濟與社會生活世界存在必然的一致,並認為國家的穩態不僅僅取決於政治性權力結構的製約與平衡,更取決於不同性質的權力能否形成較為複雜而又均衡的權力結構。這種觀念也使國家的內涵得以擴展,“國家可以被界定為嵌入社會性的,社會合法化的和策略性選擇的製度、組織、社會力量以及圍繞著想象的政治共同體作出共同契約的統一體。”①這樣,國家不再隻具有工具意義,而是社會個體置身其中的目的和歸宿,它作為製度的集合體,存在著植根於社會之中的亞係統和權力中心,因而,僅僅將國家建構局限於政治結構的實體構件,雖然突出了國家的自主性以及國家對於社會的回應,卻回避了國家自主性的相對性以及社會對於國家的能動塑造。因此,許多學者對於國家建構的理解逐漸從權力的集中與滲透轉向權力的認同、轉換、製約與平衡。本文力圖從權力結構的均衡視角解析西方國家建構理論從建構“國家”到建構“社會”的邏輯演繹過程,揭示政治性權力與社會性權力的平衡關係以及社會性權力的均衡配置與對於國家建構有效性的關鍵作用。

一、國家建構與再建構:政治性權力的集中、滲透、分散與調整

“國家建構”的狹義理解是指政治權力的產生、運作和更替的合理化過程。它與民族以及文化的形成的自然特性相比較,更強調理性的作用、國家的能動者身份和製度結構的變化。雖然按國家的一般含義理解,現代國家與傳統國家難以割裂,而具有相對曆史的連續性,但另一方麵,由於曆史階段性和社會經濟結構的不同,作為上層建築的國家在體現形式和具體特征上也有很大的不同,並帶有明顯的曆史斷裂性。正是在後一個意義上,我們才能夠把“國家建構”作為近代以來的現象加以分析。而近代國家是與現代化聯係起來的概念,“現代化不僅是傳統農業社會向現代工業社會的轉變過程,而且是由一個分散、互不聯係的且以族群為基礎的地方性社會走向一個整體、相互聯係並以國族為基礎的現代國家的過程。”②在這個過程中,一定數量較小、較弱的社會單元共同構成較強、較大的政治結構。蒂利依據歐洲的經驗將國家建構視為與傳統國家政權相比較所具有不同的行動目標和行為模式的社會組織化形式,即政權的官僚化、滲透性、分化以及對下層控製的鞏固。吉登斯則將之視為“反思性監控”的全麵化,國家控製能力的長足增強。他認為,隻有現代民族國家的國家機器才能成功地實現壟斷暴力工具的要求,而且也隻有在現代民族國家中,國家機器的行政控製範圍才能與這種要求所需的領土邊界直接對應起來。③而德國學者埃利亞斯則認為現代國家是社會經濟秩序的“最高協調器”。而國家建構就是國家實現對暴力、稅收、土地壟斷或獨占的過程,其推動力是社會分工的不斷擴展。他用“密切交織機製”的概念來描述社會分工細化所導致的相互依存關係並以此來理解西方社會的集中化過程以及國家的形成過程,並將之總結為兩個方麵:一是國家管理由宮廷化轉變為專門化,即統治者與管理者的分離;二是社會結構的變化,經濟的控製權被新興階級掌握,即政治與經濟的分離。④這些變化不僅反映了社會分工的深入,而且對國家權力的行使產生了更大的約束力,減少了權力的濫用。顯然,按上述理解,國家建構雖然在外觀上展現著國家政權組織的伸縮,但其實質已經完全不同於將國家問題僅僅局限於政治權力結構的傳統,而是體現為政治權力結構與社會權力結構的互相形塑並與社會性權力的公平配置有關,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國家建構雖然仍然包含政治權力結構的合理優化,但在建構範圍和手段上並不囿於政治權力結構本身,而是將整個社會放置到國家的視野中作為國家建構的對象和手段選擇範圍,因此,政治權力結構的調整所涉及的不僅僅是政治權力關係變動,而且還涉及社會

性權力結構的適應性和能動性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