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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承擔著預防、製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保護人民,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重要職責。縣作為直接麵對基層的基層政權,在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經濟發展的全局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相應的,縣級公安工作在公安工作全局中也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縣級公安機關建設如何,縣級公安執法水平和質量如何,直接決定和影響著公安機關的整體水平和長遠發展;直接影響到縣域內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一、縣級公安機關的職能作用

按照《人民警察法》的規定,全國公安機關的職能大體是一致的,上下級公安機關之間承擔職能基本一致,在職能上分工不明顯,但權限上有差異。縣級公安機關主要職責為:(一)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公安部門關於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統一領導、指揮全縣公安工作;(二)掌握影響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為縣委、縣政府和省市公安廳局及時提供重要信息,分析、研究對策並組織實施;(三)負責公安民警隊伍的管理和教育;(四)受理公民報警求助,組織實施偵察工作,處理重大案件、治安事故和騷亂;(五)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槍支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等工作;(六)依法承擔公安機關執行刑罰工作,負責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的建設和管理;(七)負責全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維護交通秩序,承擔車輛、駕駛員管理工作;(八)負責出境、入境和外國人在我縣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九)監督、管理全縣信息網絡安全監察工作;(十)指導、監督全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十一)組織開展公安督察工作;(十二)領導縣消防部隊建設,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對武警中隊執行公安任務及相關業務建設實施領導和指揮;(十三)負責機關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及群團等工作;(十四)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公安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充分發揮縣級公安機關職能作用的重要意義

(一)充分發揮縣級公安機關職能作用,是保障縣域內社會穩定的必然要求

隨著我國進入改革的攻堅階段,各種利益矛盾錯綜複雜,人民內部矛盾有新的表現,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社會的和諧穩定,因此,

增大了公安機關維護社會穩定的難度,對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從近年來,河南省和全國維穩情況看,個別地方的偶然事件,如果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解決和處理,就會在短時間內迅速向周邊地區蔓延擴散,引發連鎖反應,造成更大範圍的社會不穩定。因此,我們必須把矛盾解決在萌芽狀態,解決在局部地區範圍內,防止事態的蔓延擴大。由此可見,沒有各縣區的穩定,就沒有一省的穩定;沒有各省市的和諧穩定,就沒有全國的和諧穩定。各級公安機關尤其是縣級公安機關是全國公安工作的基礎,隻有通過縣級公安機關的紮實工作,充分發揮縣級公安機關職能作用,履行好保一方平安的責任,公安機關才能擔負起黨和人民交付的政治和社會責任,從而為全麵建設小康社會創造長期穩定的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