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逐步取消或減少集中在東部發達地區的區域稅收優惠,把稅收優惠體現在產業優惠方麵,繼續鼓勵東部地區國家主導產業和優勢產業的優先發展;另一方麵,應保留或適當增加西部地區區域稅收優惠政策,涵養稅源,支持發展,這還不夠,還要製定有利於西部地區產業發展的稅收比較優惠政策,因為以產業為導向的優惠政策可以避免區域優惠政策以外的
一些基礎產業、支柱產業、重點產業得不到應有的扶持和發展。簡言之,東部實行產業(國家主導產業)優惠,西部實行區域和產業(基礎產業、新興產業)優惠“雙軌製”。這樣就能充分體現“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發展原則,體現稅收比較優惠,促使外資和東部資本在全國市場範圍內流動,形成科學合理的經濟發達、稅源多的地區多繳稅,經濟落後、稅源少的地區少
繳稅的公平稅負格局,有利於中西部地區在社會公平競爭的環境中快速發展,防止經濟發達地區有稅不收,貧困地區“寅吃卯糧”等不正常現象出現。真正實現鄧小平同誌提出的“先富起來的地區多交利稅,支持貧困地區發展”的願望。
2、“一製兩稅"(One revenue institution two main body tax)的構想,是指堅持一個稅製的前提下,東中西部實行兩種不同的主體稅,即東部以所得稅(直接稅)為主體稅,中西部以流轉稅(間接稅)為主體稅,最終達到全國以所得稅為主體稅的稅製結構。因為所得稅實行累進稅率(Progress tariff)製度,和比例稅率Proportion tariff)相比較,對經濟具有更強的調節功能。大多數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實行以所得稅為主體稅的稅製結構,如日、美、德國等國所得稅占稅收總額的71%、71%、66%。結合我國東西部的實際情況,我國這種以流轉稅為主的稅收結構調整勢在必行。同時,調整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為中央稅,開征應為中央稅的社會保障稅(Society ensure tax),經過這樣調整可以增加“兩個比重”的比例,確保中央財政的宏觀調控力度,中央就能拿出更多資金直接推動中西部的經濟增長。
3、在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的基礎上,完善給外資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返還比例。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使國內企業和外資企業在公平的市場環境中競爭。根據國家稅法,締約國之間少繳的所得稅回國後要補繳,因此還不如全額征收,適當比例的給予中西部地區外資企業稅收返還,這個比例要根據各地人均GDP、外資企業的投資規模、出口創彙、技術開發費用等多種因素來確定,不能“一刀切”,具體考慮應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