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 論
中國共產黨在十六屆四中全會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文獻中首次完整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這個概念,並把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能力”作為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重要內容,反映了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總體布局,已由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民主政治和先進文化的三位一體擴展為包括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在內的四位一體。其中,民主法治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首要特征,而公民權益得以有效保障和實現是實現民主法治的邏輯基礎,是民主法治的基本精神。那麼具體到高校來說,就是如何培養和塑造適應和諧社會建設的主體,亦即培養權利人問題。如果高校的管理者以及高校培養出來的大學生具備良好的權利意識,則易於形成和諧校園中的權利文化,有利於高校自身踐行依法治國方略,實現依法治校。依法治校是實現高等教育管理與運行機製科學化、法製化的重要途徑。尊重和保障大學生的權利,是依法治校的重要內涵,是高校實現科學發展的文化保障,也是憲法的精神法則所在,更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當然,也是高校服務於社會建設的生動的一筆。
但眾所周知,由於傳統行政管理觀念和模式的慣性影響,高校尤其是民族高校依法辦事的習慣尚處於摸索和形成之中,有關學生管理的措施還很不完善,學校和教師(包括管理隊伍)對學生予以“管”(說到底其實就是控製)的思想還占相當的比重,缺乏自覺引導學生、服務學生、從而達到學生實現自我管理的理念和意識,因而,侵犯學生權益的現象也就自然而然還相當普遍。
由於“學生是高校的根本,各方麵的工作都必須圍繞學生展開。”[ 於海棠.治理:高效管理新理念[J].黑龍江高教研究,2003,(1):40]少數民族大學生將是民族地區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建設之主力軍的主要補給來源,當然也是民主法治建設之主力軍的主要補給來源。隨著高等教育的大眾化,這一特征已更加明顯。因此,少數民族大學生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和實現,不但直接影響大學生自身的健康成長,而且還會影響民族地區公職人員隊伍的整體素質和水平,甚而影響民族地區法治建設的水平,從某種意義上說,自然將會影響依法治國與和諧社會建設的整體進程。
眾所周知,20世紀60年代是全世界大學生爭取權力繼而爭取權利的時代[ 蔡國春.試論高等學校與學生的法律關係[J].高等教育研究,2002,(5):43],因而有關高校管理權與大學生權益保障問題在國外研究已有相當長的時間,但有關這方麵的爭論卻從未停止。在我國,盡管大學生的法製教育很早就引起了黨和政府的高度重視,也有不少關於大學生民主法治觀的調查研究,但有關高校管理權和大學生權利保護的研究是隨著科教興國戰略的實施和法製化進程的加快,尤其是高等教育大眾化的發展,學生狀告母校案件的增多,在上世紀末本世紀初尤其是近十多年以來,才逐漸成為教育法製問題研究熱點的。但在我看來,這一研究仍然還處於起步階段,尚未形成體係,還不夠係統。尤其是伴隨著高等教育的大眾化,少數民族高等教育自身也實現了跨越式發展,越來越多的少數民族學生走進了大學校園。目前,我國有各類民族高等院校140 多所,在校學生約56 萬人。[ 李光華,秦積翠.民族院校校園文化建設與民族精神培育[J].西北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6,(4) : 147-151]由於各方麵的原因,目前國內關於這一特殊群體權利保障的專題性研究還相當少,無論是廣度還是深度也還很不夠,已有研究也主要偏向在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方麵,零星文章涉及到受教育權的研究。
一、問題的提出與研究的意義
少數民族大學生將是民族地區和諧社會建設的主力軍,他們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直接影響其法律素質和健康人格,影響民族地區依法治國方略的貫徹落實以及和諧社會建設的進程。但一個不容否認的事實是,少數民族大學生從入學、就業等各方麵來看都處於不平等的起點,屬於社會的弱勢群體,而弱勢群體權益是否得到切實有效地保障是高校的法治程度是否成熟的重要標誌之一。尤其是在走向法治的今天,衡量高校管理工作好壞與成敗的標準,已不僅僅是效率的高低,同時還要看其能否實現對學生的正當權益的維護和保障。況且,權利意識的養成、法律素質的提高本身就是一個漫長的心理和文化的積澱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隨著高等教育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少數民族學生走進了大學校園,但因諸多因素的影響,他們對自身合法權益的保護意識還比較淡漠。高校尤其是民族院校在學生管理方麵的法治化水平還不高。《教育法》、《教師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在大學生權利保障方麵的規定也還存在著許多漏洞和不足,尤其是高校自己製定的許多有關學生管理方麵的製度,有許多規定與法律法規存在矛盾或抵觸,甚至存在明顯的違反法律基本精神或公平的內容,對少數民族大學生這一特殊群體的特殊性關注不夠。但這一問題至今還沒有引起足夠重視。
高校管理權與大學生權益保障問題在國外研究已有相當長的時間,但有關這方麵的爭論卻從未停止。在我國,盡管高校自主管理權的概念提出也已有十多年了,大學生的普法教育也很早就引起了黨和政府的高度重視,這方麵的調查研究也有不少,但有關高校管理權和大學生權利保護的研究是隨著科教興國戰略的實施和法治化進程的加快,尤其是高等教育大眾化的發展,學生狀告母校案件的增多,在上世紀末本世紀初才逐漸成為教育法製研究熱點問題的,總體上還處於起步階段,尚未形成體係。尤其是民族院校法製建設尚處於探索階段,依法管理的習慣尚處於形成之中,有關民族學生的管理措施還不盡完善,一定程度上還存在著恣意侵犯學生合法權利的現象。這嚴重影響著學生法治意識和法律人格的養成,自然也嚴重阻礙著學生的健康成長。由於少數民族大學生如前所述的特殊角色,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講,也影響了民族地區法治與和諧社會建設的進程。
越是成熟的、民主的、文明程度高的社會,越能調節和平衡社會中的各種力量,教育活動是這種平衡力量的源泉。對於和諧社會來說,教育的精神及其價值正體現於此。[ 吳鬆.教育應維護支持社會正義[N].光明日報,2006-11-22(7)]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少數民族地區和諧社會建設的迫切性首先應立足於人的素質的提高,而要提高人的素質,包括權利與義務教育在內的法律素質的提高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教育應該回到以人為本的理念,以人的全麵發展為價值取向。高校是培養人才的地方,更應維護支持社會正義,隻有支持社會正義的教育才可能走向以人為本的教育,否則,就隻能停留在傳授知識的層麵。這裏的社會正義應該是幫助人實現其權利,體現其價值,以價值關懷表達人文關懷。
總之,和諧社會語境中“人的全麵發展”的內涵已從過去注重人的能力的發展、個性的發展擴展到人的健康與和諧發展。大學生合法權利能否得到有效保障是和諧校園建設的主要內容,從某種意義講,是和諧社會建設的一個縮影。所以,協調高校管理權與大學生合法權益,規範高校管理秩序,已經是高校法製化建設亟需解決的一個重要理論和實踐課題,也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這就要求高校應把加強自身建設、培養健全法律人格、適應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者作為一切工作的立足點和出發點,從而避免忽視個體權利的弊病。[ 林國標.和諧社會語境中人的全麵發展[N].光明日報,2006-11-13(12)]青年學生的權利意識、法律意識具有很大的可塑性,保障大學生權利,培養法治意識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對教育的時代要求,對大學生個人良好素質和法律人格的形成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大學生的權利意識可激發其主體意識、參與意識,進而可激發其國家主權意識,使其正確認識和處理人權與主權、自身權利與他人權利、個體權利與社會義務。更重要的是,正確的權利意識可引導正確的競爭意識。因此,隻有大學生的自身權利得到了有效保障,其才能堅信並奉行“依法治國”方略,才能主動而有效的為社會更好地服務。
正是基於以上認識,所以有必要對少數民族大學生權利保護這一課題進行深入、全麵、係統的研究,這對於在新的曆史條件下,加強和改進少數民族大學生權益保障實踐,促進民族高校科學發展,促進民族地區和諧社會建設步伐具有積極的理論和現實指導意義。在具體一點來說,可從以下幾個方麵展開。
第一,權利保障是大學生自我成才的必然要求。我國憲法和法律為公民規定了許多權利,而這些權利最終能否實現以及實現的程度如何,直接影響著權利主體行使權利的積極性,而這同樣取決於公民的法律素質。少數民族大學生作為民族地區未來現代化建設的中堅力量,不僅應該是掌握現代科學知識的專門人才,更應該是具有現代公民意識的高素質人才。而權利義務觀念是現代公民意識的基本要求,不僅關係到大學生健康成長,從長遠來看也關係到現代化事業的進程,對於推動精神文明建設乃至和諧社會建設、以及法治國家的實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若民族大學生沒有正確的權利意識,其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那他將如何去教育、帶動、保障別人的權利?如何去擔當推進民族地區法治化進程之重任?所以,保護權利是健全大學生法律人格,提高其綜合素質的需要,也有利於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權利義務觀。
第二,權利保障是新時期教育目標的要求。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就業形勢的變化,現代教育思想認為,高等教育從本質上說是完全意義上的“人的教育”,即培養出真正適應未來挑戰的人,強調由培養“專門家”轉向重視綜合素質的教育,強調自然科學、技術科學與人文社會科學的集成與綜合。尤其是少數民族大學生,因其民族特性的差異以及宗教觀念、生活習俗、文化適應、大學生活適應、民族認同和心理健康等方麵的原因,是高校中的特殊群體,然而關於這一特殊群體的研究卻不甚豐富、不夠深入,有關管理措施也不盡完善。可見,對少數民族大學生開展素質教育是多麼重要。而包含權利義務觀念在內的法律素質作為培養其人文技能、觀念技能、完善知識結構不可缺少的基本素質,是培養適應21世紀需要的創新人才、實現高等教育終極目的之需要,也是高等學校的根本任務所在。
第三,權利保障是教育法製建設的要求。隨著社會經濟尤其是高等教育自身的快速發展,教育領域產生了一係列全新的問題,教育法製麵臨嚴峻的挑戰。[ 勞凱聲.我國教育法製建設的宏觀改革背景[A].中國教育法製評論[C].北京:教育科學出版社,2002:1]相關主體的關係日益複雜化[ 譚曉玉.研究權利——中國教育法學的新發展[A].中國教育法製評論[C].北京:教育科學出版社,2002: 403],出現了各種法律關係之間的矛盾糾紛與處理以及法律適用問題。本質上就涉及到各個相關法律主體權利的保障和義務的履行問題。作為高等教育活動最基本的參與者,大學生權利的保障情況對教育法製建設乃至高等教育自身的發展具有直接的影響。況且,受教育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其實現的前提就是要讓權利主體首先知道其權利。
第四,權利保障是民族高校科學發展的要求。從《教育法》第28條和傳統觀念來看,高校與學生的關係主要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學校的權利或權力,具有明顯的單方意誌性、強製性等特征,這在民族高校表現得尤為明顯。而隨著辦學自主權的擴大,高校權力(利)的擴張,導致高校動輒處分(處罰)學生、開除學生、不給學生學業證書等現象,與學生權利意識的覺醒以及現代大學理念形成強烈反差和衝突,一定程度上已經影響了學校的和諧和科學發展。所以保護學生權利,有利於規範高校的管理,促進其科學管理、文明管理、依“法”管理(包括依據合於法律法規原則與精神的校規校紀即學校製度),從而實現和諧發展。
第五,權利保障是國外經驗的啟示。我們“不但應從中國的角度去觀察世界,也應該從世界的角度來透視中國。”[ 羅榮渠.美國史論[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9]通過對外國教育史的研究發現,健全的教育法製較好地協調和解決了高等教育內部、高等教育與社會等諸多方麵存在的矛盾和衝突,大學生的權利得到了比較好的保障,合理的高等教育法製在提高教育質量、實現高效管理的民主化,促進和諧校園建設及社會發展的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就美國來說,大學教師和學生憲法權利的保障是最基本的問題和受到社會各界關注的問題之一。正因為教師和學生的權利得到了有效的保障,才保證了教師和學生的學術自由以及大學的自治,促進了美國高等教育的發展和繁榮。盡管中美兩國在社會和法律製度、文化傳統、高等教育管理體製等方麵都存在著諸多明顯的差異,但是在高等教育與社會的法律關係上,在高等學校的管理體製及其社會功能的實現上,有著很強的可比性和相似性,都有若幹可以相互借鑒之處。因此,在法治現代化過程中要積極地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現代教育法製觀念和機製。有關教育立法、教師和學生管理製度、憲法保障體製、權利救濟等方麵都可以根據我國的國情,吸取精華,拋棄糟粕,為我所用。
第六,權利保障是和諧社會建設的要求。“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良好法製、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 胡錦濤.在中共中央黨校省部級主要領導幹部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能力專題研討班上的講話[R].2005年2月.]可見,構建和諧社會的要義是追求社會正義,而社會正義恰恰是現代民主法治所要實現的終極目標,它寓於公平之中[ 亞裏士多德語.轉引自段建國,孟根龍.構建大學和諧校園[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6.],而公平就要主張權利,反對特權。現代教育精神應體現以人為本,維護支持社會正義。所以,提高大學生的法律素質,增強其權利意識,既是依法治國的有力保障,又是和諧社會建設的必然要求。
在目前,西部是我國落後和欠發達地區[ 徐文壽.盡心竭力為西部實現跨越式發展服務[J].中國高等教育,2002(24).],又是少數民族主要聚居區[ 周方.解讀“五普”的少數民族人口[J].中國民族,2003(9).]。西部少數民族地區的發展不僅要靠國家的扶持和幫助,更重要的是要變輸血為造血,培養當地少數民族人才和提高當地少數民族素質。作為少數民族地區將來社會變革與發展的新生力量,大學生的素質尤其是法律素質如何,無疑具有重要的示範和帶頭效應。所以,關注、保護少數民族大學生的權利,培養他們的法律素質是民族地區和諧社會建設不可或缺的選擇。
《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指出:加快民族教育事業發展,對於推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要加強對民族教育工作的領導,……推動黨的民族理論和民族政策、國家法律法規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引導廣大師生牢固樹立馬克思主義祖國觀、民族觀、宗教觀,不斷夯實各民族大團結的基礎,增強中華民族自豪感和凝聚力。
總之,關注少數民族大學生的權利保障,提高他們的法律素質,是少數民族大學生全麵發展的重要內容和指標,是繼承和發揚民族優良文化傳統的必然要求,是適應現代社會競爭、迎接挑戰、推動民族地區又好又快發展的有力保證,是民族高校麵臨的一項重要而緊迫的現實任務。
二、相關概念的界定和闡釋
為了使“和諧社會視野中的少數民族大學生權利保障”的討論能在一定的前提下、在比較嚴格的意義上進行,首先需要對“高等教育、高等院校與民族院校”、“學生、大學生與少數民族大學生”、“少數人與少數民族”、“權利、權益與利益”、“權力”、“學生權利、大學生權利”、“少數民族權利與少數民族大學生權利”、“義務”等重要概念進行理論界定,並作簡要闡釋。
1.高等教育、高等院校與民族院校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二條明確規定:“本法所稱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中等教育基礎上實施的教育。”它既包括學曆教育也包括非學曆教育,其中學曆教育分為專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第十八條規定:“高等教育由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實施。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主要實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專科學校實施專科教育。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科學研究機構可以承擔研究生教育的任務。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實施非學曆高等教育。”在我國高等教育體係中,民族高等教育是我國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任務主要由內地民族大學(學院)、民族地區高等學校、內地普通高等院校民族班承擔。民族院校是黨和國家為解決國內民族問題而建立的綜合性普通高等學校,是培養少數民族高素質人才的重要基地,是研究我國民族理論和民族政策,傳承和弘揚各民族優秀文化的重要基地,是展示我國民族政策和對外交往的重要窗口。它堅持麵向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為黨的民族工作服務,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經濟與社會發展服務的辦學宗旨,堅持高等教育規律與民族工作規律的有機結合,“自創建以來,民族院校為民族地區培養了近30萬少數民族幹部和專業技術人才,為促進民族地區的民主改革、經濟建設、改革開放、社會穩定,維護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做出了重要貢獻。”[ 楊勝才.試論民族院校的特色[J].民族論壇,2007(6):38]而“普通高等學校”是指“以通過國家規定的專門入學考試的高級中學畢業學生為主要對象的全日製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暫行條例》,1986)。
2.學生、大學生與少數民族大學生
從不同事物視角看,大學生具有不同的身份和特征。從教育學的角度看,“學生是人,是發展中的人……是以學習為主體任務的人”,[ 南京師範大學教育係.教育學[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4:127]是在學校教育活動中承擔學習責任並獲取知識和技能,因此而得以發展的人。從學生的字麵含義理解,通常可包括三層含義:一是在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的人。二是弟子、晚輩對老師或前輩的謙稱。三是明清科甲出身官員的自稱。[ 餘雅風.學生權利概論[M]. 北京: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09:4]《教育大辭典》對學生定義有兩種:一是指各級各類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的人,接受教育階段分有小學生、中學生、大學生、研究生等。二是泛指一切受教育的人。[ 顧明遠.教育大辭典[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0:238]從法學的視角界定,學生是指依法成立或國家法律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按規定的條件具有或獲得學籍的公民。《教育法》規定的“受教育者”包括各級各類學校的學生、殘疾人、在職從業人員和一切正在接受教育的公民,也就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接受基礎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的中國公民。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規定來看,學生的概念應包括三個層麵的意思:(1)學生是一個社會的成員,是具有一個國家國籍的公民;(2)學生是在依法成立或國家法律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的公民;(3)學生是按規定的條件登記注冊、獲得學籍並有教育檔案的公民。
大學生是指在高等學校接受包括專科以上層次學曆教育的對象。“他必須是通過國家規定的專門入學考試或合法保送進入高等學校的高級中學畢業學生,不包括初中畢業進入高等學校就讀五年製大專的一、二年級學生,因為這個階段他們還沒有取得大學學籍。”[ 趙雄輝.基於教育服務消費的大學生權利研究[M].長沙:湖南大學出版社,2007:10]其中已經取得入學資格、得到大學錄取通知書但還沒辦理學籍注冊手續的學生,辦理了休學手續的學生,學校作出了開除學籍但還在進行訴訟的學生屬於本研究範圍;在高等學校學習沒有取得學籍的人(如民族預科生)和高等學校舉辦的自學考試學習班的在讀學生和外國來華留學的學生不在本研究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