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地方稅製建設的具體設想(下)
(三)在合理劃分事權基礎上,實行適度分權型的模式。稅收立法權主要集中於中央是必要的,但要賦予省級地方政府以較大的地方稅執法裁量權。中央在地方稅種立法時,在對稅率高低、開征、停征、加征減免等方麵,要給省級地方政府留出一定的空間,以增強稅製對區域、時效上的適應性。為防止地方政府稅收施政不當,國家稅收主管部門可對各級地方政府稅收執法裁量權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和幹預,以保證各稅種的立法精神在全國得到貫徹落實。
(四)加強國地稅的協調與合作。第一建立以現代信息技術為支撐的稅收征管體係,把稅收征管的全過程都納入信息管理的範疇,國地稅聯網運行,信息共享。第二建立國地稅工作聯係製度,定期進行資料的傳遞和交換,明確傳遞和交換的內容和形式。第三解決國稅與地稅部門在征管權限和征管範圍上的交叉問題。本著“分權、分稅、分征、分管”的原則,對確需由國稅部門代征的少數地稅征管業務,盡可能不要采用模糊而缺乏約束力的協商方式,而是要明確代理者應承但的責任並采取必要的監督製約措施。除此之外,應將與國稅業務存在聯係的地方稅收完全劃歸地方稅務部門征管,這可能導致操作上的某些不便並加大征管成本,但從長遠考慮,對於規範地方稅收征管體製還是利大於弊。第四從長遠來看,可考慮國地稅的合並,降低稅收征管成本和納稅人納稅遵從成本,提高稅收征管效率和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積極性,構建和諧的征納關係。
綜上所述,當前完善我國地方稅製的關鍵是要在製度約束的前提下,構建一個主體稅種突出,稅製體係完善的地方稅製體係,按照事權與稅權有機結合的原則,逐步優化中央和地方稅製結構,合理劃分稅種,進一步規範財政收入製度,逐步建立起一個相對獨立完整的符合中國國情的科學效能的地方稅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