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1994年我國稅製改革並同時實行分稅製財政體製,首次建立起較為完整的地方稅體係,這對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強化中央財政的調控能力,調動地方政府生財聚財的積極性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地方稅製在實踐運行中逐漸暴露出諸多問題,地方稅製建設進度明顯落後於中央稅製建設,影響了整個稅製體係的完善和總體功能的發揮,因此當前如何進一步深化和完善我國地方稅製改革已成為理論界和稅務部門討論的一個焦點問題。也是我國建立規範的分稅製財稅體製的必然要求和核心問題。十七大及溫家寶總理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要深化財稅體製改革,實行有利於科學發展的財稅製度。這些重要論述為今後我國地方稅製的改革指明了方向。可以說,這些改革既有助於增加地方財政收入,緩解各級政府財力和事權不匹配的困境,也反映了當前經濟社會格局的最新變化,並且符合科學發展觀的精神,有助於推動實現各地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