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明確指出“要適應我國社會的深刻變化,把和諧社會建設擺在重要位置”,並強調要“不斷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能力”。構建和諧的稅收征納關係,是稅務部門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聚財為國、執法為民的客觀要求,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利於稅務部門進行稅收征管,保障國家的財政收入,又能方便納稅人納稅、降低納稅成本、提高稅法遵從度,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