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概述(1 / 3)

第一章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概述

法治是政治文明發展到一定曆史階段的標誌,凝結著人類智慧,為各國人民所向往和追求。

中國人民為爭取民主、自由、平等,建設法治國家,進行了長期不懈的奮鬥,深知法治的意義與價值,倍加珍惜自己的法治建設成果。

一國的法治總是由一國的國情和社會製度決定並與其相適應。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中國人民的主張、理念,也是中國人民的實踐。

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成功地開辟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在這條道路上,中國適應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不斷發展的客觀要求,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以人為本,弘揚法治精神,樹立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義理念,建立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全麵實施依法行政,深化司法體製改革,完善權力製約和監督機製,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不斷推進各項工作法治化。

中國人民正在全麵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是一場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13億中國人民共同參與的、史無前例的偉大社會實踐。有著悠久曆史和燦爛文明的中華民族,正在民主與法治的道路上闊步前進,努力開創人類政治文明發展的新境界。

第一節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內涵及特征

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內涵

什麼是社會主義?如何建設社會主義?這是中國共產黨人長期以來不斷思考的問題。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鄧小平推翻了過去關於公有製、按勞分配、計劃經濟是社會主義的三大特征的錯誤認識,指出“社會主義的本質,是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消滅剝削,消除兩極分化,最終達到共同富裕”。[[1] 《鄧小平文選》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頁][1]在此基礎上,提出“社會主義階段的最根本任務就是發展生產力,社會主義的優越性歸根到底要體現在它的生產力比資本主義發展得更快一些、更高一些,並且在發展生產力的基礎上不斷改善人民的物質文化生活。”[[2] 《鄧小平文選》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3頁][2]

在正確回答了什麼是社會主義的問題後,鄧小平開始思考如何建設社會主義的問題。鄧小平提出,“過去搞民主革命,要適合中國情況,走毛澤東同誌開辟的農村包圍城市的道路。現在搞建設,也要適合中國情況,走出一條中國式的現代化道路。”《鄧小平文選》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3頁][3]20世紀80年代中期,鄧小平強調,“馬克思主義必須是同中國實際相結合的馬克思主義,社會主義必須是切合中國實際的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4] 《鄧小平文選》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63頁][4]他同時強調,中國的社會主義建設是一項全新的事業,“絕對不能要求馬克思為解決他去世之後上百年、幾百年所產生的問題提供現成的答案。列寧同樣也不能承擔為他去世以後五十年、一百年所產生的問題提供現成答案的任務。”[[5] 《鄧小平文選》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91頁

這樣,鄧小平就完整地提出了運用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結合中國實際情況,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發展觀。在這種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發展觀指引下,以江澤民為首的中國共產黨在實踐中探索、形成了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理論。

1.中國的法治是社會主義性質的法治

法治觀念在西方與在中國同樣古老。兩千多年前的亞裏士多德就說過,“法治應當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是本身製定得良好的法律。”[[1] [希]亞裏士多德:《政治學》,商務印書館1965年版,第164頁、第199頁][1]法治觀在西方兩千多年的發展曆程中,形成了各種各樣的學說流派,但自從馬克思主義法學產生以後,法治理論就煥然一新了。資產階級法學家經常將法描繪成“宇宙的準則”、“永恒的法則”、“全體人民的公意”等超人類、超階級的事物,馬克思在駁斥資產階級法治觀的謬論時指出:“你們的觀念本身是資產階級的生產關係和資產階級的所有製關係的產物,正像你們的法不過是被奉為法律的你們階級的意誌,而這種意誌的內容是由你們這個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來決定的。”[[2]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485頁][2]馬克思的論述深刻揭示了,法的本質是階級意誌性和物質製約性的統一。

既然法在本質上是階級意誌性和物質製約性的統一,那麼“依法治國”的法治觀也不是一個超階級的事物。雖然將法律作為一種治國的方法,其本身是沒有階級性的,但依法治國所依托的經濟基礎和國家政權是有階級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製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製度。”這就決定了我們所要建立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種法律製度所賴以生存並為之服務的經濟基礎是社會主義公有製,這種法律製度所賴以生存並為之服務的根本製度是人民當家作主為本質特征的人民代表大會製度,這種法律製度所賴以生存並為之服務的目的是保證生產力的高速發展和人民的共同富裕。在這幾個方麵,中國的“依法治國”方略是有中國特色的,是與西方的法治觀不同的,不同之處就在於中國的“依法治國”堅持社會主義方向。鄧小平在改革開放之初,就明確提出建設社會主義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法治建設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方向,既是我國法治建設實踐經驗的總結,也是對前蘇聯法治改革失敗教訓的汲取。

2.中國的法治是建立在中國國情基礎上的法治

中國的法治是建立在中國國情的基礎之上的,無論從曆史傳統和曆史經驗教訓來看,還是從現實的迫切需要來看,中國的法治建設與其他國家相比都具有特殊性。

從曆史傳統來看,“舊中國留給我們的,封建專製傳統比較多,民主和法製傳統很少。解放以後,我們也沒有自覺地、係統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權利的各項製度,法製很不完備,也很不受重視。”《鄧小平文選》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2頁][3]建國後我們曾經放棄過民主、踐踏過法律,結果是帶來國家十多年的貧窮與落後,幾乎黨亡國亡。十年浩劫後,以鄧小平為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對如何才能保證國家的長治久安和興旺發達作了深刻的思考與總結,並最終找到了答案:“認真建立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製……隻有這樣,才能解決問題。”[[4] 《鄧小平文選》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48頁][4]鄧小平反複強調的一個基本觀點就是:“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製。必須使民主製度化、法律化,使這種製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1] 《鄧小平文選》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頁][1]後來,他更明確指出,要通過改革來走依法治國的道路,才是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根本保證。

從現實需要來看,依法治國更是實行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中出現的種種問題,都需要一套既可以作為科學標準,又具有極大權威性,有一定公正性的法治原則作為保障。中國共產黨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若幹問題的決議》指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與完善,必須有完備的法製來規範和保障。要高度重視法製建設,做到改革開放與法製建設的統一,學會運用法律手段管理經濟。以法的形式來規範市場,促進社會經濟形態的轉型,社會問題的整合,製度合法性危機的消減過程中,社會主義法治也趨於完善,中國法治化已初顯端倪。這一點從哲學原理上講就反映著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上層建築又反映並為經濟基礎服務的客觀規律。

3.中國的法治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法治

政黨政治是近代民主政治的產物,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內容,也是當代政治製度的基本特征和必然趨勢,“因為一個沒有政黨的國家也就沒有產生持久變革和化解變革所帶來的衝擊的製度化手段,其在推行政治、經濟、社會現代化方麵的能力也就受到極大的限製。”[[2] [美]塞繆爾·亨廷頓:《變化社會中的政治秩序》,王冠華等譯,三聯書店1996年版,第372頁][2]中國共產黨在領導中國人民進行革命的過程中,確立了自己對國家政權的領導地位,並使這種領導地位獲得法製化。憲法規定,我國以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是通過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實現的,憲法規定,“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

江澤民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的同時,指出“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統一性,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優勢”。中國共產黨是法定的執政黨,中國的依法治國方略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實施的,這是西方法治國家不曾有的特殊之處。同時,“依法治國”方略的提出,也必然對黨的領導產生一些影響:一方麵,共產黨也應當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的觀念將進一步強化;另一方麵,黨的領導方式的法治化也是一個必然的趨勢。黨的領導法治化就要求進一步明確黨的領導和人民民主的關係,“黨的領導不是取代人民民主或為人民當家作主,而是保障人民當家作主,全心全意為人民當家作主服務。這就要求將人民當家作主和黨的領導保障人民當家作主製度化、法律化。”江澤民:《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把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全麵推向二十一世紀》,載《人民日報》1997年9月22日第一版][3]

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本質特征和基本標誌

在人類社會法治文明的平台上,我們從中國國情出發,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組成部分,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主要標誌,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共同構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元素。沒有法治的社會主義是虛偽的社會主義,沒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也談不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曆三十年改革、建設和發展,我們可以十分自豪而有理有據地說,我們探索出了一條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道路,並已經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特征與基本標誌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主要方麵:

1.黨的領導、人民民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其中,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國的根本保證。人民民主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要求,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基本途徑和法治保證。西方法治的基本標誌是民主與法治國家,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標誌則包括黨的領導。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保證是黨的領導。現代世界絕大多數國家是以政黨政治為特征的。在政黨政治中,政治綱領的提出和國家機構的產生與更替都通過政黨的活動來實現。當代中國的政黨製度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在這種製度中,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是領導核心。中國共產黨不僅在政黨體係中是領導核心,在整個政治體係中也是領導核心。沒有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法治就會流於空談空想,就會偏離正確方向。所以,在我國法製現代化的整個曆史過程中,在依法治國的各個方麵和各個主要環節上,都必須強調始終堅持黨的領導,防止淡化、弱化、虛化黨的領導講法治,脫離黨的領導搞立法、執法和司法。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是人民民主,即人民當家作主。民主既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礎,更是法治的本質和動力。堅持人民民主,關鍵是要堅持和創新人民代表大會製度。人民代表大會製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製度,是我國人民民主專政國家的組織形式和運行機製,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和法治的優勢和力量所在。以人民民主為本質的法治,必須以維護和發展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必須切實尊重和保障人權。法治的真諦,法治的試金石,均在於對人民根本利益的維護和發展,在於對人權的尊重和保障。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精髓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依法治國理念來源於法治的理念。現代法治理念,同現代社會的製度文明密不可分。法治主要是製度範疇,而不是簡單的依法辦事。任何現代法治都意味著對國家公共權力的限製,對權力濫用的製約,對公民自由與權利的平等保護等;意味著國家機關的立法、行政、司法以及其他公共活動必須服從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則,諸如人民主權原則、人權原則、正義的原則、公平合理且迅捷的程序保障原則等等。法治要求政府維護和保障法律秩序,同樣也要求人民尊重和服從法律。在我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過程中,逐步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以法治權、依憲治國和良法善治。法治理念的核心是依法治國。這裏的“國”,是作為國家機器和公共權力意義的“國”。所以,依法治國就是要依法治權,把權力納入法治的軌道。依法治國的“法”,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其中最重要的是憲法,所以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實施社會主義憲政。依法治國的“法”本質上是“良法”,即體現人民意誌、維護人民利益、保障人民權利的法律,反映客觀規律,並且製定得良好的法律。因此,依法治國是良法善治。除了黨的領導、人民民主、依法治國之外,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還包括公平正義、執法為民、服務大局,等等。

2.依法治國與依法執政的有機統一

黨的十五大確立了依法治國基本方略,黨的十六大正式提出了依法執政基本方式。依法治國基本方略與依法執政基本方式的有機統一,既保證了社會主義法治的政治方向,又為社會主義法治提供了堅實的政治基礎和政治保障。依法執政基本方式的確立,反映了中國共產黨人對國家與政權規律的深刻認識,對現代政黨製度、政黨政治和執政黨執政規律的深刻認識,對自己從領導人民為奪取國家政權而奮鬥的黨(革命黨)到成為領導人民掌握全國政權並長期執政的黨(執政黨)這一曆史地位的根本性轉變的深刻認識,對自己半個多世紀執政經驗和教訓的深刻反思和科學總結,對自己如何擔當起執政黨的使命、如何鞏固執政地位、如何提高執政能力、如何執政興國等根本性問題的深刻認識和理性自覺。對依法執政與依法治國關係的深刻認識,對依法執政與立法、執法、司法等關係的深刻認識,是中國共產黨執政意識的升華,是依法治國理論的豐富。依法執政基本方式的確立體現了當代中國共產黨人及其領導集體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宗旨和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政治智慧和執政能力。

依法執政是中國共產黨執政方式的曆史性變革,這一變革的意義在於,我們黨徹底擯棄了自上個世紀50年代形成並延續到70年代末的黨內盛行的“法律隻能作為辦事的參考”、“要人治不要法治”的傳統習慣,也超越了80年代初期黨中央提出的“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的一般要求,實現了黨既嚴格守法又領導立法、保證執法和司法的有機統一,實現了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極大地推動了中國社會主義法治文明的進步。

3.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的有機統一

依法治國是政治文明的標誌,以德治國是精神文明的標誌。法律與道德的關係問題,曆來是政治家、法學家關心的基本問題。黨的十五大以來,黨中央總結古今中外治國的成功經驗,明確提出了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的治國思想。在2001年全國宣傳部長會議上,江澤民同誌深刻指出:“我們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要堅持不懈地加強社會主義法製建設,依法治國,同時也要堅持不懈地加強社會主義道德建設,以德治國。……我們應始終注意把法製建設與道德建設緊密結合起來,把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緊密結合起來。”但是,這一思想並未馬上得到法學界的認同,因為在法學家的視野裏法治和德治是兩種完全對立的治國方式。我們如何能把這兩種對立的治國方式結合起來呢 黨的十六大報告將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確定為黨領導人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必須堅持的基本經驗,並把依法治國納入政治文明的範疇,在政治建設部分加以論述,把以德治國納入精神文明的範疇,在文化建設部分加以論述。這表明依法治國屬於政治建設和政治文明的範疇;以德治國屬於思想建設和精神文明的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