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譯文]

我家世世代代為讀書人。而今是衣帽裝飾了我的身體,是俸祿繁盛了我的家私,是禮法規範了我的行為,是詩書通達了我的知識。在家服侍雙親,出仕服侍君王,在生時養活自己,死後下葬,無一不與儒學有關。

我死後,不得請僧道來設齋壇向神佛祈禱,這是我生平的誌向,你等切不可違我之命去幹這種事。如果違我之命去幹這種事,就是要把我的靈魂也徹底毀滅掉,是以為我完全無知了。

你等兄弟十四人,雖然不是一個母親所生,但古人說四海之內皆兄弟,何況是同父而又具有相同的血緣關係呢?《詩經》稱“死喪有可畏懼之事,唯兄弟之親甚相思念”,因而你們不可不彼此掛念。如兄弟之間彼此不甚思念,要求團結他人,他人又哪裏會相信你呢?

[評析]

宋祁在這篇家訓中告誡兒子:“華吾體”、“榮吾私”、“謹吾履”、“睿吾識”、事親事君、生養死葬等等,都離不開儒學;自己死後,不得請僧道做齋醮,子孫一定不得違抗;兄弟之間要相親相愛,有了這個基礎才能談得上團結他人。九百多年前的封建官吏能有如此的認識,能如此教誨後人,的確不容易!

包拯家訓

[撰主簡介]

包拯(999—1062),字希仁。宋代廬州合肥(今安徽境內)人。宋仁宗天聖年間進士及第。曆任監察禦史、知諫院、龍圖閣直學士、權知開封府、權禦史中丞、三司使、樞密副使等職。死後諡“孝肅”。

包拯為官以斷訟英明正直著稱。他執法不避親貴,斷案杜絕奸吏,立朝剛毅,貴戚、宦官等為之斂手。所以後人稱他為“包青天”。

著有《包孝肅奏議》十卷傳於後世。

包拯身份雖貴達,但衣服、器用、飲食如布衣時,對子孫要求亦十分嚴格。

為官必須正直廉潔

[原文]

後世子孫仕宦,有犯贓者[1],不得放歸本家[2],死不得葬大塋中[3]。不從吾誌,非吾子若孫也[4]。

——節錄自《宋史·包拯傳》

[注釋]

[1]犯贓:受賄;貪汙。

[2]本家:泛指同宗同姓和同宗族的人。

[3]塋:墳地;祖墳。

[4]若:此處作連詞用。即與、和的意思。

[譯文]

後世包家子孫在外做官,如果有違反家法規定而受賄、貪汙者,生不得讓他回到包氏宗族來,死不得葬在包氏祖墳中。你們如果不聽從我的話,就不是我包家子孫。

[評析]

包拯在這篇家訓中告誡子孫,做官必須廉潔,如果有受賄、貪汙者,生不承認他是包家人,死不得葬進包家祖墳。包拯這種清正廉潔、杜絕奸吏的一貫做法,千百年來一直為人們所傳頌。

唐介家訓

[撰主簡介]

唐介(1010—1069),字子方。宋代江陵(今湖北境內)人。宋仁宗天聖年間進士及第。曆任殿中侍禦史、直集賢院、禦史中丞、三司使等職。在政治上反對王安石變法,常與王安石爭辯於帝前,帝讚成王安石的意見,唐介不勝其憤,疽發背而死,諡“質肅”。

唐介對兒子要求嚴格,教育兒子要以至公處事。

為人必須以至公處事

[原文]

吾以直道自任[1],蒙聖上厚恩,……惟以至公為報[2],不敢以朝廷官爵為己私恩[3]。

桃李固未與汝等栽培[4],惟荊棘則甚多矣[5]。然仕宦窮達[6],各有時命[7],汝等自勉之[8]!

——節錄自《誡子通錄》

[注釋]

[1]直道:正直之道。自任:為己任。

[2]至公:極其公正。

[3]為己私恩:即為己樹恩。

[4]桃李:比喻為可吃、可用、可以觀賞的東西。《韓詩外傳》七雲:“惟春樹桃李,夏得陰其下,秋得食其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