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生交往中的師德2
第四節 慎用懲戒
現實中懲戒和體罰常常被人混為一談,這也是人們反對懲戒的主要原因。其實,我們在此所說的懲戒和體罰是明顯不同的,懲戒是以不損害學生的身心健康為前提的,體罰則必然對學生的身心健康造成傷害。教育中的懲戒是從關心愛護學生出發,為了學生的健康發展,在尊重學生人格和不傷害其身心健康的基礎上,依據有關規定對學生實行的一種否定性評價或強製性糾正措施,目的在於使學生認識到自己的過失並改正。在教育教學中,由於體罰是不科學、不民主的有害的懲戒兒童的教育方法,所以我們堅決反對體罰、慎用懲戒。
英美學校懲戒措施
在美國,學校具有以下懲戒權:
1.口頭訓誡;
2.取消特惠,如犯錯誤的人是橄欖球運動隊員,罰停賽或逐出球隊;
3.放學後留校,根據犯錯誤的程度,罰勞動或強迫參加心理谘詢;
4.懲罰性轉學;
5.短期停學,一般停課10天,每隔45分鍾給學校打1次電話,必須在家裏打,學校來電監控;
6.長期停學或退學。
在英國,1986以前,教師可以對學生施以必要的管教,社會默許體罰的存在。1986年以後,英國在法律上明確規定不得體罰,但保留以下學校懲戒權:
1.罰寫作文;
2.周末不讓回去,隨值班老師值班;
3.見校長,讓校長懲罰;
4.停學。
特殊的審判
1987年1月,美國的某個審判室裏擠滿了人。因偽造母親簽名冒領1600元而被判了兩年徒刑的19歲的青年泰龍.維爾本,站在啜泣不止的母親麵前,背起詩來:“假如我被懸於高峻的山崖,我知道誰的愛仍會伴我飛向天涯。啊,媽媽,我的媽媽。假如我被打入地獄,身首異處,我知道誰還會不斷祈禱為我祝福。啊,媽媽,我的媽媽。”嚴肅的審判室,一時充滿了感人的氣氛。原來,當地律師事務所考慮到維爾本悔改態度良好,建議緩期執行,但法官肯尼斯.羅爾在采納這一建議時規定了這麼一條:維爾本必須把吉卜林的名詩《我的媽媽》當眾背誦一遍。羅爾法官為什麼采取這種背詩的處罰方式?他說:“讓年輕人知道,他的行為是多麼叫母親傷心,同時也讓母親明白,兒子已認識了自己的過錯。”
懲罰的“收獲"
美國教育家瑪莉曾在一篇文章中滿懷深情地談到了她的老師喬丹對她的一次懲罰。
瑪莉上中學二年級的時候,是個愛說愛笑的孩子。一天,正上英語課,瑪莉和同學滔滔不絕地說起話來。嚴厲的喬丹老師發現後,以嚴肅的口吻對瑪莉說:“下課後來見我。”
瑪莉忐忑不安地去喬丹老師那兒,準備接受最為嚴厲的懲罰。出人意料,喬丹老師的態度卻很溫和,隻是語氣非常堅定地說:“我要罰你寫一篇1000字的文章,討論教育及其對經濟的影響。”3天後,瑪莉按時把寫好的文章交了上去,喬丹老師仔細看後,把文章退回,要求瑪莉重寫。如此6次,直到喬丹老師對文章露出了滿意的笑容。後來,這篇經過反複改寫的文章,被喬丹老師推薦上去,參加了全市的征文比賽。3個月後,喬丹老師高興地在全班宣布了瑪莉征文得獎的消息。這是瑪莉平生第一次得獎,也是她平生受益最深的一次懲罰。事實上,瑪莉不僅在這次懲罰後,迅速改正了錯誤,而且由此迷戀上了寫作和教育。
上述案例說明了教育中的懲戒是在必要時采取的必要手段,是合理存在的。在現實的教育中還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一)懲戒存在的現實意義
1.懲戒是教育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目前,學校普遍提倡“賞識”教育、“激勵”教育,這是新時期學生觀、教育觀發生的重大變化,是我國教育可喜的進步。但是,提倡“激勵”並不是就要忽視或拋棄懲戒,反之更應該重視懲戒和賞識或激勵的綜合運用。因為獎勵(激勵、賞識)和懲戒一起才能構成完整的教育方法和評價體係,正如北京師範大學教授檀傳寶所說:“沒有懲罰就沒有獎勵。”“獎勵與懲罰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麵——我們用獎勵來增加某一行為的發生頻率,而用懲罰來減少某一行為發生的可能性和傾向性。從心理意義上說,懲罰、獎勵就像磁鐵的兩極一樣無法完全剝離。”隻有激勵而沒有懲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學生需要知道自己成長過程中的不足和缺陷並加以改正,適當的懲戒便是一個有效的途徑,這也是真正愛護學生、尊重學生的表現。
2.懲戒強化了學生對規則和秩序的認識,使其更好地適應社會
學生在學校的一個很重要的學習目標便是掌握社會生活的各種規則,如果學生違反了某種規則而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會使他逐漸無視規則的存在。長大以後不僅人際交往出現問題,難以適應社會,而且會走上犯罪的道路。美國教育家和兒童學家詹姆斯.多布森說:“許多犯罪的人,正是教師從未嚴格要求學生、製止學生的不良行為、教會學生控製自己衝動的結果。”同時主張:“有分寸地懲罰一下孩子會收到令人滿意的效果。”
3.懲罰能讓學生體驗到挫折與失敗,提高心理素質
現代學習方式的突出特征是體驗性,體驗使學習進入生命領域,學習過程同時也是身心和人格健全與發展的過程。懲戒正是學生成長過程中身心發展必不可少的一種體驗,沒有批評和懲戒的人生是沒有的,不能正確對待批評和懲戒的人生是不健全的。教育懲戒既是教師管理的需要,也是學生自身發展的需要。特別是由於我國現行計劃生育製度和傳統教養觀念,出現了許多“小皇帝”,由於家庭環境的影響,很少體會到失敗和挫折。但是人生不可避免要遇到各種問題,許多問題是需要個人獨自麵對和解決的,父母和老師都不可能隨時隨地完全地幫助學生,因此需要學生正視失敗和提高抗挫折能力。
4.接受懲戒也是學生正常的心理需求
雖說一般情況下,懲戒帶給學生的是痛苦的感覺。但許多時候,學生犯了錯誤,其內心會產生很強的愧疚感,根據解決衝突的“趨利避害”原則,使他們期待適當的懲罰以解脫不安,這時如果一味地對學生寬容,反而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表現。
5.懲戒是教師的一項正當杈利
我國現行教育法規授予學校和教師以懲戒權。《中小學德育工作規程》第27條規定:“中小學校應當嚴肅校紀。對嚴重違犯學校紀律,屢教不改的學生應當根據其犯錯誤的程度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中學班主任工作暫行規定》第3條第7項規定中學班主任的職責是:“做好本班學生思想品德評定和有關獎懲的工作。”因此學校和班主任必須依法搞好懲戒工作。
(二)掌握教育教學中實施懲戒的原則
因為懲戒會給學生帶來痛苦的感覺,必須注意使學生身心避免受到傷害,要恰當地使用懲戒,使懲戒具有積極的教育意義,教師必須堅持如下原則:
1.一般不應該作為對“問題行為"進行幹預的第一選擇
學生犯了錯,首先應該想到寬容,采取諸如暗示、說服教育、認知辨析與調控、對問題行為的消退、對不相容行為的正強化。對學生施行懲戒,是要在尊重學生、愛護學生的基礎上,在其他教育措施不能奏效的情況下不得已才施行的。
2.以尊重為前提,維護其自尊心
懲戒的目的在於使違紀學生產生羞愧感,重建其對紀律規範的虔誠尊重之情感,故懲戒必須建立在對學生尊重的基礎之上。要站在學生的角度上分析考慮,找到學生犯錯的真實原因,對症下藥。使學生能心悅誠服地接受,懷著對教師的尊敬和對自己負責的態度改正錯誤。教師千萬不能把懲戒當作對學生人格的羞辱、對不當行為的惡意報複,那樣就進入體罰的違法行列了。
3.公平對待每一個學生
公平對待每一個學生至關重要,本身就是一種強有力的教育力量。懲戒本是教育學生的,如果不公正的話,就失去其教育作用,反而會使學生產生強烈的逆反或抵觸情緒。教師不能以自己的喜好,對“喜歡”的學生縱容袒護,對“不喜歡”的學生處罰得厲害,應該公平、民主、一視同仁。
4.以事論事
就是“一次隻解決一個問題”,不能在采取懲戒時總是與以往學生所受的懲罰聯係起來。這樣做實際上是對學生人格的不尊重,也是對學生一種暗示,使他認為自己就是“無藥可救的壞坯子”。
5.因人而異,方法靈活
人有千差萬別,學生性格各異,一種懲戒對一個學生有效,對另一個學生很可能無效。所以,懲戒的選擇與懲戒的強度應該充分考慮學生的人格差異。如讓一個不會唱歌的孩子在課堂上表演可能是一種懲罰,而對喜歡唱歌、喜歡表現自己的孩子可能是一種積極的正強化。對外向、大大咧咧的學生應該重罰,而對內向、喜歡反省的學生應選擇比較輕的懲罰,這就要求教師在懲戒實施前對學生有充分的了解,采取適當的懲戒措施。
6.兼顧“集體性懲戒"與“自然後果懲戒"
教育家馬卡連柯提出了著名的“集體懲戒”原則:凡是集體還沒有站在你們這一方的時候,凡是你們還沒有把集體拉到自己這一方的時候,是不可以使用懲戒的。教育家盧梭提出“自然後果懲戒”,即通過自然的而不是人為的力量來懲戒兒童,使兒童在自己行為的直接後果中形成是非善惡的觀念。兩人的出發點不同,但目的都在於避免受懲戒者把怨恨和氣惱都集中在教師個人的身上。又因為自然的或集體的力量是難以抗拒的,這使受懲戒者在受到自然的或集體的懲戒之後,不容易產生“報複”的想法,不得不退而思過。在新時期的教育教學中,我們可以靈活綜合運用這兩種懲戒方式,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采取最有效的、最適合學生特點的方式。
總之,懲戒是為了學生更好地成長與發展,從這個基點上出發,采取最適當的措施,是我們在教育中所要注意的。在實際教育教學中,要根據具體的情況采取相應的方式。
懲戒的內涵
懲戒是從關心愛護學生出發,為了學生的健康發展,在尊重學生人格和不傷害其身心健康的基礎上,依據有關規定對學生實行的一種否定性評價或強製性糾正措施,目的在於使學生認識到自己的過失並改正。
懲戒一直是教育上廣受關注的問題,許多專家學者都對其進行了深入的研究,但是對其認識也是見仁見智,有所不同。曆史上赫爾巴特、康德、洛克、盧梭、烏申斯基、馬卡連柯等人都認為可在教育中運用懲戒手段,不過態度有所不同。赫爾巴特和洛克等人還認為在必要時可采取體罰措施;盧梭、烏申斯基、斯賓塞等人認為應極力避免懲戒手段,烏申斯基對懲戒持否定態度,盧梭、斯賓塞則提倡自然懲罰。總之,大部分專家學者認為懲戒是可以采用的,但要慎重,畢竟懲戒本身不是積極的教育手段。在古代社會及現代部分學者眼中,主張在教育中采取各種懲戒手段甚至體罰。我國古代曆來注重懲戒教育,如古代“教”字從甲骨文字形分析上看,左邊兒童頭上兩本書,右邊是成人手拿一根鞭子,意思是說兒童在成人執鞭監督下進行學習,兒童不聽話、不學習時就可能遭鞭責之苦。所以古代私塾先生的鐵戒尺也似乎成了促使學生成才的工具。新中國成立後,我國政府多次明令嚴禁體罰學生。當代教育家徐特立認為思想教育方式應該是啟發學生發覺,而不單從外麵灌輸,更不應該懲戒。但是現在部分家長和教師的心中還殘留著“棍棒之下出人才”的觀念。因此,國家三令五申嚴禁體罰,慎用懲戒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