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章

甘南藏族自治州是全國30個民族自治州、10個藏族自治州之一,位於甘肅省南部,甘、青、川三省交界處,是青藏高原、黃土高原和隴南山地的過渡地帶,地勢西北高東南低,積石山、西傾山、岷山由西向東蜿蜒,平均海拔3000米左右,年均氣溫1.7℃,幅員麵積4.5萬平方公裏,占全省總麵積近十分之一。自治州成立於1953年,轄夏河、瑪曲、碌曲、卓尼、迭部、臨潭、舟曲七個縣和合作市。州內有藏、漢、回、土、蒙等24個民族、總人口68.03萬,其中藏族人口37.9萬,占總人口的55.7%。

甘南州是一個自然條件差、經濟落後、稅源稀缺,目前仍然處於底子薄、欠發達、欠開發、經濟總量低、產業結構性矛盾突出的少數民族地區。2009年,甘南州國民生產總值57.7億元,僅占全省的1.4%,在全國30個少數民族自治州中排在第25位;地方財政收入為3.01億元,僅占全省的1%;全州大口徑財政收入5.46億元,僅占全省的0.9%;全州可用財力為23.3億元,而其中19.7億元的一般性轉移支出都規定了明確用途,當年全州可供地方支配的可用財力僅為3.56億元,地方財政自有財力僅占當年可用財力的15.3%。大多數綜合經濟指標一直排在全省14個市(州)的末位;實現小康程度比全省低33%,總體落後近10年,與全國差距更大。2009年地方財政自給率隻有4.94%,加上財源結構單一,“吃飯”與“建設”的矛盾突出。

一、製約甘南州經濟發展的主要因素

(一)經濟因素

1. 資源開發上仍缺乏相關政策的扶持。甘南州與全國其他少數民族地區一樣,擁有明顯的資源優勢,目前,全州雖初步形成以水電資源開發、采礦冶金、畜產品、旅遊產品開發和藏中藥產業為主的五類特色優勢產業。但是資源開發上仍缺乏係統性的規劃和相關政策的扶持,資源優勢還不能很好地轉化為經濟優勢。如:甘南境內河流眾多,草原、森林廣袤,高原濕地獨特,河流眾多,是黃河、長江上遊重要水源補給生態功能區。水能資源得天獨厚,黃河、白龍江、洮河、大夏河四條河流及其120多條支流縱橫全州,水力資源理論蘊藏量361.37萬千瓦,占全省水能總蘊藏量的21%,可利用量215.86萬千瓦,目前僅開發利用占可開發量的24.5%,還有相當部分水能沒有得到很好發揮。

2. 不同經濟類型發展不平衡,稅收結構單一。2009年,全州國有企業和股份公司入庫的稅收占總收入的84.6%;涉外企業入庫稅收40萬元,占總收入的0.22%;而個體、私營經濟入庫稅收分別為85萬元和542萬元,僅占總收入的0.46%和2.94%。全州非公有製經濟發展緩慢,國有及國有控股經濟比重大,雖然全州私營企業和涉外企業的發展比較快,由於規模較小,效益低下,產生的稅收較少,2009年實現稅收582萬元,僅占3.15%。同時,稅源結構非常單一,如2009年,全州水電業增值稅9547萬元,供電業增值稅1872萬元,分別占增值稅總額15128萬元的63.11%和12.37%,兩項電力實現的增值稅就占全州增值稅總額的75.48%。

3. 高耗能企業影響生態環境,經濟可持續發展不強。由於甘南州經濟規模較小,後續稅源缺乏,相當部分縣的財政困難,在引進和發展經濟項目時,往往追求短期經濟利益,大量引進高耗能、高汙染企業,忽略了後續稅源的培植,造成財源結構較為單一的現象。2009年,全州冶煉企業共有10多戶,實現增值稅264萬元,占當年國稅總收入的19.72%。這些企業基礎脆弱,受到國家政策影響大,對資源依賴性和破壞性較大。

4. 基礎設施滯後,發展硬環境較差。全州尚無鐵路、航空、水運,交通格局僅靠公路,且公路等級低,沒有一條高速公路、全州公路總裏程5648.8公裏,其中二級公路289公裏,僅占5.1%,等外公路2775公裏,占到49.1%。現有電網不能完全滿足電力輸出,影響著州內水電資源的開發利用。

(二)稅收因素

1. 現行財政體製與分稅製在運行中不合拍,製約了民族地區的經濟發展。1994年稅製改革以來,增值稅屬於中央和地方共享稅種,現行增值稅分成比例為中央75%、地方25%(州10%、地縣15%)。我州經濟不發達,投入多產出少,經濟效益不大。主要是基礎設施差,投資規模小,初級產品比重大,產品技術含量低,市場競爭能力弱,資源豐富但不能形成產業優勢,與發達地區在經濟基礎、人口素質、投資環境、地方財力上存在相當大的差距。在遵循加強中央集權、統一稅製、分灶吃飯的原則下,地方的很大部分收入主要靠中央按比例返還。由於我州經濟總量小,財政自給率低,每年所獲得的稅收返還數額相對要小得多,常常會出現入不敷出的狀況。這種以稅收基數返還為特征的轉移支付製度,實質上是加劇了貧富地區間的財政能力差距,也給我國中西部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發展留下了很大的弊端。

2. 由於國家政策因素影響,導致出現稅收轉移州外現象。一是目前電力、石油企業稅收逐漸成為甘南州的收入支柱,但隨著電力、石油核算體製的變化(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增值稅納稅地點: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彙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由原來獨立的機構變為非獨立的分支機構,稅收繳納方式也隨之發生變化,我州石油、電力核算體製變化前石油公司實際稅負2%左右,電力公司實際稅負9%左右,實行總機構合並統一納稅後,石油按銷售收入的0.9%預征,電力按4%預征,稅負分別下降1.1個百分點和5個百分點,對當地財政收入每年影響數百萬元,且影響逐年加大。

二是由於現行財稅體製允許企業所得稅集中彙繳,盡管國家製定了跨區經營,集中繳庫企業所得稅地區間分配辦法,但因執行不到位或其他種種原因仍引發了稅收從邊遠、落後地區向中心發達城市流入。

一方麵中央企業所得稅全部彙繳到北京。如我州金融、保險、電信等10戶企業,2009年實現所得稅3159.8萬元,全部集中彙繳到北京繳納。

另一方麵,近幾年在我州投資新建的部分水電企業,如九甸峽電站、迭部尼敖電站等,由於受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影響,有可能在外地注冊,其貸款結算及財務核算也在外地,導致企業所得稅自然轉移到外地,出現了經濟落後的民族地區向發達地區輸送電力資源的同時又輸送稅收的現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六章第五十六條:“國家在民族自治地方開發資源,進行建設的時候,作出有利於民族地方經濟建設的安排,照顧當地少數民族的生產和生活,國家采取措施,對輸出自然資源的民族地方給予一定的利益補償”。以及《國務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幹規定》第八條的相關規定。資源是項目開發的前提和基礎,這類水電站大量占用了甘南的資源,特別是在開發和建設中,土地的淹沒,移民的搬遷,都會給甘南經濟社會帶來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