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了半個鍾頭,鄭佳慧拿著合同回來遞給了我,隨後我便和齊陽一塊把合同仔細看了一下。
合同的條款大體分三項,第一項是公司會多齊陽進行的包裝和培養項目,鑒於齊陽的能力,公司不僅打算把齊陽往歌唱這方麵培養,還打算在影視方麵進行一定的嚐試。具體的培訓項目非常多,雖然看起來可能會很累,但這也能體現公司對齊陽負責任的一麵,倒也不是壞事。
但是第二項,我就覺得有點問題了,條款裏規定了齊陽必須要做的事項,第一點就是無條件地遵守公司的安排。後麵跟著的是一些具體的項目,反正就是對齊陽的一些行為規範,不許亂說話,不許隨意外出,不許隨意跟人接觸,包括親人、朋友,更不允許談戀愛等等,反正就是在把齊陽培養出來之前,不能讓她產生任何負麵新聞。雖然聽起來是沒問題,但這項條款簡直就是剝奪了齊陽的人身自由,感覺跟坐牢都沒什麼差別了。
至於第三項,就是關於違約。違約是雙向的,如果公司沒有遵照合同對齊陽進行培訓,沒有提供任何有益於發展的曝光機會,那就是公司違約,齊陽可以向公司索取賠償。同樣的,如果齊陽沒有做到條款2中所規定的內容,也需要向公司支付賠償金,金額會根據公司對齊陽進行培養時所付出的花費而定。
合同總體看完了,我便向鄭佳慧提出疑問說:“這合同上關於齊陽必須遵守的那些規定,是不是有點太嚴苛了,這跟坐牢都沒什麼區別了。”
鄭佳慧很嚴肅地回答我說:“藝人是公眾人物,必然跟普通人是不一樣的,藝人能享受到各種優厚的待遇,也必然要有所付出,如果想要成名,又想要自由,那這條路恐怕走不通。”
雖然這話說得簡單又籠統,不過意思已經傳達得很明確了——能做到就做,做不到就走,她的態度很強硬。
我看了看齊陽問:“你怎麼想?這合同你也看了,要求非常嚴格,你能做得到嗎?如果簽了,你就沒有時間玩樂了,跟你那些同學、朋友也要斷絕聯係了,包括你哥。”
齊陽根本沒有半點猶豫,堅決地點頭說:“沒問題!”
我歎了口氣,雖然我是絕對受不了這種監獄一樣的合同條款,但畢竟這是齊陽的人生,我沒有權利替她做決定。
不過我也沒立刻同意她簽約,而是對她說:“這事我得跟你哥說一聲,免得以後他埋怨我。”
齊陽聽後立刻反對說:“不需要,我自己能做主!”
“我沒攔著你的意思,你哥就算反對,你也可以簽,不過在簽之前,你必須要給你哥打個電話,起碼別讓這事成了我的責任,要不然回頭他找我算賬,我連解釋都解釋不清。”我說。
齊陽皺著眉頭一臉的不情願,但最後還是歎了口氣,乖乖地衝我點了點頭,拿出了手機給大齊打了通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