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生活時報》能在十月二十日借一塊版麵發表這篇文章的活,那麼到今天整整是二十年。1978年的今天的上午我還在北京第一監獄的塑料廠製作塑料涼鞋,上的是早班,下午兩點一刻下了工,兩點半,我正在小院裏洗漱,準備睡午覺。此時隊長在小院門口招呼我:“王學泰,收拾好你的東西。”這足監獄看守常說的很刻板的一句活,凡是犯人離開“一監”都用這句話。這句話對我來說是有些意外的,因為我距刑期的期滿還有九年多。
自1978年四、五月份起各級法院已經在平反冤假錯案,而且時時見於《人民日報》的報導。可是當時的北京市委的負責人還在講“1976年10月6日以前反對‘四人幫’還是反革命”。會不會屬於被“平反”的行列呢?我的頭腦裏突然閃過了這個念頭,我低著頭收拾東西,也沒有聽到獄中犯人常聽到的催促聲“快點!”正當一些獄友向我祝賀的時候,隊長和管教科長進了監室把我領了出去,印著“監01”字樣的黑色監服還沒有換下來。
我隨著他們進了一間大會議室,屋裏黑鴉鴉一片,坐滿了人。像乒乓案子一樣的台子後麵正襟危坐著兩位市中法刑廳的審判員,見我到達,執行完法定程序後便對我宣讀了市中法“監字”第549號“再審判決書”,宣布:撤消市中法1976年“反字”第46號“判決書”,王學泰“無罪,予以釋放”。於是,“一監”沉重的大鐵門才為我打開。
本文要談的不是當時平反的過程與是非,而是想談一下已被撤消的第46號“判決書”,我想它不是什麼機密,時問已經過去了二十年,即使是“機密”也應該解密了吧!讀者可以從這張“判決書”上感受“四人幫”封建法西斯專政的嚴酷和當時所謂“依法判決”的草率。判決書的全部文字不到六百字,認定“罪行”的隻有這些文字:“於一九七二年至一九七三年問,夥同反革命分子章某某(另案處理)互相散布反動言淪,惡毒攻擊無產階級司令部,誣蔑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運動和批林批孔運動”,然後是“特依法判決如下”:“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這裏先不說它判的對不對,被判者是否冤屈。就其判決的草率程度很難讓現代的人們想象。它總共不到一百字,沒有具體罪行,沒有適用的法律條款,極其輕易地決定了一個人半生的命運。至於判決中所指控的內容則更為荒誕,因為它懲罰的不是給他人或社會造成損失的行為,而是我和章的一些想法。按照五十年代以來的幾部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憲法都規定了公民有“言論自由”,公開的法律也從來沒有懲罰“說話”的條文,何況又隻是兩人之間的談話呢?按說,兩個人的談話隻存在於個人生活的空間。話說過之後,如果沒有錄音,隨風而散,再無蹤跡。假如對說過的話吹毛索瘢,立法治罪,那麼根本不可能合法地取證。因此,在定罪量刑過程中,就沒有旁證,更不會有物證。隻是根據一個人的揭發,一個人的承人,便據以定案,這樣辦案,其中會有多少漏洞?可以想見。
我和章之所以能夠較早地得到平反,因為我們私下議論的內容大多是針對政治和社會現實的,我們批評的是江青禍國殃民,指責的是江張姚等人所搞的極左的一套,認為他們要通過批林批孔運動整周總理,妄圖奪取國家大權。“再審判決書”中說我們是“針對四人幫”的,其實我們私下裏談的是那個時代的人們普遍的想法,共同的心聲。那麼為什麼會有獄裏獄外呢?其差別在於:有的人說了,有的人沒說;有的人說了被發現了,有的人說了沒有被發現而已。如果用“四人幫”所設立的尺度來衡量,作“誅心”之論,那麼絕大多數人都是有罪的,都應送到鐵門檻裏去。當然這是不可能的,正像馬克思所說的:如果都進了監獄誰來作看守呢?
這次平反活動也不是皆大歡喜,上麵談到一些意見是現在的想法,二十年中法律的進步和人們自主意識的提高都是難以估量的。現在的許多保障人權的條款,那時都是不能想象的。特別是被告人的權利保障製度,在當時還不完善,1978年以來的平反冤錯假案是靠近似政治運動的辦法搞起來的。人們的思想準備不足,因此做起來不是誰都滿意的,起碼我對“再審判決書”中的內容和措辭是不滿的,最後也沒有簽字。
平反前我是有些思想準備的。判刑以後,我就感覺到這種以赤裸裸的暴力禁錮人們的思想的作法是極其荒謬的,心想有朝一日宣布我無罪時,我一定要指出做法的荒誕,因為這種審判不像公正地以法律為尺度去衡量人們的行為;而是如姑婦勃谿,追訴過去每一句話的是是非非,極荒唐也極無聊。我沒有想到的是政治形勢的變化來得如此之快。我於1975年3月4日姚文元發表《論林彪反革命集團的社會基礎》一文後第三天被拘留,拘留了一年多,1976年“四五事件”之後一個月我被移交“市中法”審理,7月26日被判有期徒刑13年,7月28日地震,8月中旬,從市看守所移送北京市第一監獄。9月9日毛主席逝世,10月6口粉碎“四人幫”。此後,雖然北京有的負責人士還說“十月六以前反‘四人幫’者還是反革命”,但是其底氣總是不太足了,人們對這樣的話也不太相信了。於是,我的“罪行”是否成立便有些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