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聘請注冊會計師(稅務師)開展稽查工作需要明確的問題
(一)認定聘用注冊會計師(稅務師)身份的政策依據
我國公務員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對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實行聘任製。”這裏僅僅規定了對納入公務員編製的聘用人員規定,對沒有納入公務員編製的聘用人員沒有作出規定。我國勞動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因此,對聘請注冊會計師(稅務師)適用的法律依據關鍵要看被聘請人員是否以公務員身份開展稽查工作,亦即如果賦予被聘用人員公務員身份,則適用公務員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否則適用勞動法第二條規定。
(二)聘請注冊會計師(稅務師)簽訂聘用合同適用的政策及須載明事項
如果賦予聘請的注冊會計師(稅務師)公務員身份,應當按照公務員法規定依照公務員考試錄用的程序進行公開招聘,也可以從符合條件的人員中直接選聘。稅務部門應當同聘請的注冊會計師(稅務師)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書麵聘任合同,確定稅務機關與所聘注冊會計師(稅務師)雙方的權利、義務。聘任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另外,聘用合同應當載明合同期限,職位及其職責要求,工資、福利、保險待遇,違約責任等條款。合同期限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為一個月至六個月。
如果不賦予聘請的注冊會計師(稅務師)公務員身份,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依照勞動法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載明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內容。另外,雙方約定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三)聘請的注冊會計師(稅務師)開展稽查工作的法律地位
開展稽查工作必須有兩名以上的正式稅務人員,當有兩名以上的正式稅務人員時,聘用的非正式稅務人員能否協助正式稅務人員開展工作,法律並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因此,當聘用的注冊會計師(稅務師)依法取得公務員身份時可以代表稽查部門依法開展稽查工作,在沒有取得公務員身份時隻能協助兩名以上的正式稅務人員開展稽查工作。
(四)聘請注冊會計師(稅務師)的工資福利待遇及考核
賦予聘請的注冊會計師(稅務師)公務員身份時,依照公務員法規定適用協議工資製度,並在稅務部門和注冊會計師(稅務師)簽訂的聘任合同中載明具體協議內容。並依照公務員法和聘任合同內容對聘請注冊會計師(稅務師)實施考核管理。
不賦予聘請的注冊會計師(稅務師)公務員身份時,依照勞動法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的原則約定所聘人員工資。由稅務部門依法自主確定所聘人員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因此,不論是否賦予聘請的注冊會計師(稅務師)公務員身份,其考核內容和方式由雙方在合同中載明。對聘請的注冊會計師(稅務師)開展稽查工作應當建立檢查戶數和查補收入相結合的考核製度,實行獎罰分明的激勵體製,進而有效調動所聘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提高稽查效率和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