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邪教與宗教的本質區別——尤以“法輪功”與佛教關係為例
揚州大學佛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薛 平
邪教是當代社會的一大公害。邪教之所以泛濫成災,有種種複雜的社會原因,其中它依附傳統宗教蒙蔽信徒,使人們對什麼是宗教、什麼是邪教無法科學辨識,是一個重要方麵。世界大多數國家都實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由於邪教貌似宗教,這種隱蔽性為它的生存和發展提供了一種契機。現代社會,傳統宗教的影響力不斷弱化,而邪教的反主流、反傳統的特點讓人們感覺到它比傳統宗教似乎更得人心,於是,邪教在宗教的名義下不斷發展起來,給社會帶來了極大的破壞。本文認為,認識邪教必須要從邪教和宗教的關係上入手,這樣,一方麵既能保護宗教,維護國家的宗教政策,另一方麵又能防範和打擊邪教,消除其對社會的危害。
一、邪教非宗教
邪教是不是宗教?這既是一個政策性的問題,同時又是一個學術性的問題。在這個問題上,古代、近代的邪教概念與當代的概念有很大區別,同時中國和西方的認識也並不完全相同。
1、中國曆史上的“邪教”
“邪教”一詞在中國曆史上早已有之,正因如此,今天我們說起它來似乎並不陌生,不過,推究起來,古代和近代的“邪教”與當代的邪教原有很大的差別。對兩者進行科學的辨別,不僅有助於正確認識曆史上所謂的“邪教”,而且還利於認清當代邪教的本質。
中國古代對“邪教”的理解大致有兩層含義:一是指外來宗教;二是指部分民間宗教。“昔後漢荒君,信惑邪偽”[《魏書·釋老誌.》。],這裏的“邪偽”指佛教。鮮卑族人拓跋燾篤信儒道,對佛教便以“邪”相稱。可見,這個“邪教”等同於“異教”。明代時,天主教直接被斥為“邪教”。天啟年間禮部尚書沈 誣告天主教與白蓮教是同類邪教,將“正邪之辯”引向極端。近代,基督教也同樣被很多人以“邪教”對待。這種視外來宗教為邪教的認識水準是與傳統的“夷夏觀”深有聯係的。中國曆史上將民間宗教斥為邪教的例子相比之下要多得多,明清時期尤為突出,如明律中舉出的就有彌勒教、白蓮社、明尊教和白雲宗等[《明律集解·附例》第12卷。],萬曆43年,禮部還奏疏請禁白蓮教。這些民間宗教(一般表現為秘密宗教)所以被政府宣布為“邪教”,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它們“煽惑人民”[《明律集解·附例》第12卷。]。封建時代,民間宗教被稱做“邪僻害教之說”[李心傳:《建炎以來係年要錄》第76卷。]、“左道亂正之術”[《通製條格》第28卷。《明律集解·附例》第12卷。]或“妖術”[《明太祖實錄第162卷;《明英宗實錄》第176.卷。]等,這些莫不都是“邪教”的同義稱法。
我們沒有考證“邪教”這個詞何時最早見載於漢文典籍,但還是能在明清時期的一些書籍中搜羅到某些例子,如上文提到的沈 《參遠夷書》以及梁廷筠的辯駁文章,還有近代的魚蛟著《夢廠雜著·臨清寇略》和陳夔龍著《夢焦亭雜記》中均有“邪教”一詞。從“左道”到“邪教”,反映了我們國家在“邪教”問題上的一個曆史的認識。這個認識有著舊時代的局限性,我們今天在對待“邪教”問題上首先必須要予突破,決不能泥古不化。邪教是不是宗教,若從古代和近代曆史中去做簡單的檢視,答案是肯定的。但是問題沒有這麼簡單,最明顯的一個方麵是外來宗教不能被視做“邪教”,在這一點上,今天人們已形成了共識。另外像白蓮教(萬曆43年禮部請禁的“邪教”有:涅槃教、紅封教、老子教、羅祖教、南無教、淨空教、悟明教、大成無為教等,這些均被禮部統稱為白蓮教)這樣的被佛教稱為“附佛外道”的組織能不能用今天我們對邪教所做的定義去等而視之?這個問題還要研究。一般將其歸入“民間宗教”或“民間秘密宗教”的範疇。當代邪教從外在形式上也與宗教(傳統宗教)有密切的聯係,如果從這一點上以古視今,那麼當代邪教似乎也應該屬於宗教或起碼屬於民間宗教。對這個問題到底怎麼看,這要從邪教的定義和本質上去研究。
2、西方的“邪教”
從4世紀末期羅馬帝國改宗基督教為國教以來,西方基本上就成了一教專統的社會,基督教以外的宗教概被稱為“異教”(paganism),正統基督教之外的派別皆以“異端”(heterodoxy)對待。如托馬斯·阿奎那認為:凡否認教會製度的信仰者,即為異端[董進泉:《黑暗與愚昧的守護神——宗教裁判所》,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25頁。],這種觀點是中世紀教會的基本觀點,教會法強化了這個觀點。這種“異教”、“異端”其實與中國曆史上的“左道”、“邪教”差別不大。但是,西方卻從來沒有一個專門的“邪教”概念。發展到今天,便影響到對邪教的具體認識,特別是對邪教是不是宗教這個問題的認識。
在西方,與中文“邪教”相對應的詞彙很難找到,較為相近的一個詞是“cult”,但它隻能譯成“崇拜”、“膜拜”,而不能譯成“邪教”。cult雖然有時帶有貶義,那也是相對基督教正統立場而言的。西方絕大多數人對cult的態度是不幹涉或不置可否。隻有當cult觸犯法律時,國家才予幹涉。因此,在西方很多國家,沒有一種宗教正式地或在官方被稱為“邪教”[戴康生:《當代新興宗教》,東方出版社,1999年。]。在稱法上,曆史上一般將另一種宗教或非主流宗教派別稱為“異教”或“異端”;而在當代則將cult理解為“新興宗教”(New Religions)。當代西方大大小小的邪教都被視為“新興宗教”。如果某個新興宗教出現了邪教傾向,國家為防範計,便將其列入“異端”名錄中,國外不少學者將這種邪教化的“新興宗教”稱之為“Extreme Church”。因為從概念關係上邪教屬於宗教,所以邪教在西方很容易取得合法的法律地位。當邪教犯罪時,國家也隻能從組織者的具體犯罪行為方麵對其進行懲處。“宗教自由”在一定程度上限製了對邪教的處置,因為“西方國家對宗教采取極為寬鬆的政策,任何新宗教團體都可以在社會上合法活動,這就為新宗教及邪教的活動和發展提供了條件”。[王躍:《世界邪教——人類的公敵》,珠海出版社,2000年,第80頁。]
實際上,就邪教的本質來說,西方所謂“惡變”的新興宗教與我國當代邪教並無二致。所以,研究邪教,詞彙隻是形式問題,有其名,無其實,名稱相同也沒有研究的價值;而若名異實同,我們就該循名責實。
3、當代邪教是不是宗教?
西方認為當代邪教是宗教,戴康生等在對世界(主要是西方)邪教進行研究後為之作出這樣的定義:當代邪教“是指新興宗教中一個特殊而又個別的現象,是指在其發展過程中走向危害社會、違反法律與人性、擾亂社會秩序甚至自絕於社會和人類的一些宗教組織”。[戴康生:《當代新興宗教》,東方出版社,1999年,第311頁。]這裏承認邪教也是宗教組織。而蔡少卿、孔祥濤的定義則指出邪教是正統宗教的異端派別[蔡少卿、孔祥濤:《試論當代邪教的幾個特點》,《.江蘇社會科學》,1997年第6期。],還是說邪教屬於宗教範疇。這兩個定義顯然是受西方影響的,或者是受到了邪教其宗教外形的影響,不過,它們都指出了邪教與一般宗教的本質區別,那就是邪教具有極端性和社會危害性。
與上述觀點相左的意見認為,邪教根本不是宗教,我國持這一觀點的人很多。中國天主教愛國會主席傅鐵山在就法輪功”癡迷者除夕在天安門廣場製造自焚事件發表看法時指出:“法輪功”是邪教而不是宗教。[新華社北京1月30日電。]這個看法代表了中國宗教界各教的普遍觀點。“法輪功”問題的發生,使宗教受到牽累,它的似佛似道的形式使很多人誤以為它就是佛、就是道,因此對“法輪功”與宗教進行界別顯得十分必要。早在1999年10月28日,《人民日報》就載文明確指出了“法輪功”的非黨、非教和非氣功的性質。我國《刑法》第三百條也明確界定,“邪教組織”,是指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製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蒙騙他人,發展、控製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因為我國對邪教和宗教有明確的界別,這使得我們在處理邪教時比西方要果斷有力。與我們國家“邪教非宗教”的觀點相似或相近的在西方也有,譬如西班牙邪教問題專家羅德裏格斯說:“所有為網羅信徒和推行其理論而使用種種摧毀或嚴重傷害信徒本性的強製性說教手段的團體,所有為保持本組織的活力而全麵或嚴重破壞信徒與親朋好友甚至與自己的情感聯係和交流的團體,以及所有那些活動動機導致破壞和踐踏一個法製國家原本不可侵犯的法律的團體,均屬邪教組織之列”[羅德裏格斯:《如何擺脫邪教》,載《西班牙時代周刊》,轉自《人民日報》,2000年6月30日第6版。],這裏也沒有提到邪教是屬宗教或是屬正統宗教的異端派別,而在邪教的本質等主要方麵與我們國家的主流觀點完全一致。但是,這個定義在西方隻是少數人的意見,對國家政策沒有什麼影響。
由於西方在邪教是不是宗教這個問題上的看法和我國不完全一樣,這就影響到西方在邪教這一社會問題上對我國采取雙重標準:在它們國家對邪教予以限製、取締甚至鎮壓,而對我們國家在邪教(特別是“法輪功”)問題上采取的政策措施則加以幹涉,或是指責我們依法取締邪教組織是妨礙了宗教自由,或是說這樣做是違反了人權。其實,我們和西方在邪教問題上的分歧並不大,因為西方對那些極端的“新興宗教”也是反對的,這些極端的“新興宗教”有的還被政府宣布是非宗教組織,這和我們國家采取的政策措施並無本質上的不同。因此,西方在邪教這一社會問題上對我國采取雙重標準是不公正的,它暴露出西方對中國內政的無理幹涉。“法輪功”在海外的活動進一步說明邪教問題已經和西方反華這一政治問題糾結在一起,邪教之“邪”更甚一層。
二、欺世盜名 殃及宗教
邪教所以容易迷惑人,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它盜用宗教,特別是傳統宗教之名,正如中國天主教愛國會主席傅鐵山主教所言:“借助宗教名義,是邪教早期的生存方式”。李洪誌、麻原彰晃等邪教教主的所謂“法像”讓人一看即知其宗教化(教主神偶化)的意圖。更多的邪教在名稱上就附從傳統宗教,如“上帝的兒女”、“耶和華教堂”、 “被立王”、 “上帝十誡複興運動”。還有少數的邪教依附了傳統宗教卻不願承認,像“拉吉尼希靜修會”教主拉吉尼希所講的“我不屬哪一家,但我處處為家”,可謂是欲蓋彌彰,“法輪功”說自己不是宗教也無異是掩耳盜鈴。盜名是為了欺世,邪教依附傳統宗教一方麵是為了吸引信徒,另一方麵還有助於其取得合法的地位,像奧姆真理教在1989年就被東京批準為“宗教法人”,“人民聖殿教”的教主瓊斯在1975年還被“美國宗教生活基金會”列入“美國百名優秀牧師”名單,1976年又被《洛杉磯先驅調查報》提名為“本年度人道主義者”。日本邪教組織“法之華”在被警方搜查時便反控警方“嚴重侵害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之名成了護身符。“統一協會”教主文鮮明宣稱自己肩負著耶穌的未竟使命,要在美國建立“神國”,為此,1956年他還受到了美國總統艾森豪威爾的接見。如此不難看出,邪教依附傳統宗教對於它的早期發展所起的作用是很大的。不過,邪教就是邪教,不管它如何盜用宗教,其本質屬性是不會因此而改變的,正如西方一些學者對拉吉尼希的評價:“與其說拉吉尼希是佛陀,是克裏希納,或是耶穌,不如說他最像傑姆·瓊斯”[《世界邪教》編寫組:《世界邪教》,河北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17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