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地稅稽查考核體係的對策3
(四)強化稽查實施環節的監督和製約。
一是實行限時稽查製度。對稅收違法案件的檢查實行限時稽查製度,並列入稽查指標考核體係,保證稅務稽查對涉稅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快速、準確。在實施稽查前,應根據選案時確定的被查對象規模大小,涉稅違法案件的複雜程度,確定最低的工作時限,如遇特殊情況,提請領導審批,經批準後方可予以延長。對無故延長稽查時限的,應追究其責任,並限時催辦,提高工作效率,減少壓案拖案現象的發生,保證案件稽查、處罰和打擊及時到位。
二是推行主協稽查製度。按照稽查工作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將主查和協查作為地稅稽查崗位的一種業務級別或技術等級,並可作為職務晉升的重要條件。所有的稽查人員需通過申請、考核、考試和聘任四個環節,再通過雙向選擇、競爭上崗的方式確定崗位。在檢查工作中,由主查牽頭成立檢查組,每組可確定2-3人,並由主查聘任協查,稽查實施時,主查對稽查工作負70%的責任,協查負30%的責任,協查有責任對主查做出的有關決定進行監督,主查有權要求申請更換協查。通過推行主協查責任製,打破稽查固有的考核模式,進一步細化考核內容,量化職責,促進互相協作和相互監督。
三是強化審理職能。賦予審理部門對重大案件違法事實、有關證據真實性的核查權,對違法行為的最終處罰權收歸一個部門,並量化處罰標準縮小自由裁量權,建立類似司法部門的偵察、審判分離的模式,調查取證、處理處罰徹底分離的案件審理製度,以保證稽查執法的公平、公正和執法環節的有效監督。
四是建立稽查備案製度。構建地稅稽查案件處罰數據庫,將納稅人偷逃稅數額、補稅及罰款金額、偷逃稅手段、被查處的時間、檢查項目、稽查人員等重要信息和證據錄入數據庫進行登記備案。凡經過地稅稽查部門處罰過的納稅人,如在限定的期間內再次發生偷逃稅行為的,按照《稅收征管法》采取計次累進處罰,從重從快嚴厲處罰,並將其偷逃稅行為作為企業信譽等級評定的重要內容,在媒體上進行定期公告、曝光,以備業務單位查詢。若再次發生稅收違法行為,應予以嚴厲打擊,並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進一步發揮稽查部門以查促收、以查促管、以查促查的職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