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94年稅製改革中,地方稅製存在的主要問題
1、地方稅製缺乏獨立的稅種。(1)在94年稅製改革中營業稅作為地方稅製的主體稅種,由地稅局負責征收,劃歸地方收入;但又將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公司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由國稅局征收劃歸中央收入。(2)、在內資企業所得稅方麵,將中央級企業繳納的所得稅,由國稅局征收,劃歸中央收入;地方企業所得稅由地稅局征收,劃歸地方收入;但地方企業中,地方銀行、外資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繳納的所得稅又由國稅局征收劃歸中央收入。(3)、個人所得稅方麵。94年稅製改革時,個人所得稅由地稅局征收劃歸地方收入;而後來征收的儲蓄利息個人所得稅又有國稅局征收,劃歸中央收入。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的稅種除此三種以外,其餘都是零星、難征管的小稅種,如:城建稅、印花稅、車船使用稅等。
從上述情況可以看出:中央稅與地方稅的劃分標準紛繁複雜,雜亂無序。既按行業劃分,又按稅種、企業級次劃分,對同一稅種又按稅目劃分。這種交叉重疊的劃分方式,違背了分稅製的規範化要求,致使中央稅和地方稅的內涵和外延難以界定。地方稅製中缺乏獨立的主體稅種。
2、地方稅製中,很多條例已不適應經濟發展的狀況。在現行稅製中,除營業稅、土地增值稅、資源稅、企業所得稅四個稅收條例是94年稅製改革時製定施行的以外,大多數條例是上世紀八十年代中後期製定的。有些甚至是解放初期製定的。這些條例已與現代經濟的發展狀況相差甚遠,更不用說發揮調節經濟的作用。近幾年來雖然進行了一些必要的改革、創新,但與建立科學完善的稅收體係的目標還相差甚遠。
3、94年的稅製中,地方無稅收立法權,地稅係統的征收管理權也沒有從法律上得到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