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目前社保籌資製度不宜實行“費改稅”(下)
(三)社會保險費目和費率的複雜難以設定。社會保障包括的內容比較繁雜,各項社會保險的特點及其發展程度不同,“費改稅”將涉及到許多相關子項或子目等問題。
首先,要增加稅種或稅目,必需確定其納稅對象,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與社會保障製度設計之間存在一定的差距,我國城鄉二元經濟發展極不平衡,城市居民和農民收入水平、生活水平的差距很大,部分城鎮居民可能被覆蓋,而農民是否有能力成為社保納稅人?另外,農民工引發的問題也比較嚴重,為了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2006年1月國家下發了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幹意見》(國發[2006]5號),該意見要求加快解決農民工的工傷、大病醫療問題,並逐步健全農民工的社會保障製度。這些各個社會保險項目及其子項在短期內是很難確定的。
其次,社會保險所包含5個基金的管理模式、繳費比例、支付條件等各不相同。比如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除了統籌基金外還有個人賬戶,而且個人賬戶的籌資比例、支付方式都不相同。一般情況下,社會保險繳費比例是按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即:養老保險費為28%、失業保險費為8%、醫療保險費為8%、工傷保險費實行浮動費率、生育保險費不高於1%,其中: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費不需要個人繳費;靈活就業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基數是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60%—300%的範圍內確定,繳費比例為20%。這種各地政府製定籌集社會保險基金的標準和辦法不同、各部門及個人參加統籌層次的不同,導致了各地區社會統籌比例差異大、社會保險費率不統一。社會保障稅稅率的確定,既要滿足社會保障支出的需要,又要考慮到企業與個人的負擔能力,但由於稅基不同,難以製定統一的稅率,否則就要製定多個不同的稅率,這樣為收入不同的群體設定不同的稅率,顯然不符合稅的本質特征。
綜上所述,當前由地稅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僅是開征社會保障稅的一種準備,要使地稅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的職能更明確,執法剛性更強,必須開征社會保障稅。但是,由於社會保障稅具有曆史延續的特殊性,一旦開征將滾動影響幾代人,麵對我國地域遼闊、人口眾多、東西部地區差異等國情複雜的現狀,要建立一套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障製度就是一項係統而複雜的工程。因此,我國社會保障稅的設計必須十分周到、嚴密,盡可能符合國際社會保障製度的發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