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稅收政策研究
產業發展
作者:張明君
摘要:稅收優惠政策是稅製中極為重要的組成部分,同時也是政府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之一。文章從我國現行的高新技術產業稅收政策出發,分析我國現行的高新技術產業稅收政策存在的不足,進而提出了完善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政策的若幹意見,以期對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稅收政策的優化提供建議。
關鍵詞:稅收政策;高新技術產業;完善建議
中圖分類號:F81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2374(2013)19-0001-02
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在不同的經濟發展階段出台了一係列符合我國國情的稅收優惠政策,對鼓勵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起到了極為重要的作用。高新技術企業是促進我國經濟增長、提高產業競爭力、建設創新型國家的中堅力量。為此,我國製定了多項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
1 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稅收政策概述
高新技術產業以高新技術為基礎,從事一種或多種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技術服務的企業集合,這種產業所擁有的關鍵技術往往開發難度很大,但一旦開發成功,卻具有高於一般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因此各國在促進經濟增長中都優先將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作為其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並給予稅收優惠政策支持。但是,高新技術產業還具有風險高、經濟外部性強和投入巨大等特征,這些客觀因素促使政府在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過程中必須積極發揮稅收的宏觀調控作用以彌補市場失靈造成的負效應。稅收在現代經濟中的作用不隻是體現在獲取財政收入方麵,更重要的在政府宏觀調控中起到了杠杆作用。因此,稅收優惠政策在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過程中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我國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大都采取稅收減免的方式對企業給予各種優惠。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五種:減免稅,扶持新興的高新技術產業,對其進行稅收減免優惠,降低投資風險,對引進的先進技術設備減免增值稅和進口關稅等;加速折舊,即允許在固定資產使用年限的初期提取較多的折舊,使企業可以在固定資產使用年限內提早得到折舊費和減免稅的稅款,加快企業重置投資;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允許固定資產投資部分從增值稅稅基中扣除;投資抵免,即可由當年應納公司所得稅稅額中,扣除相當於新投資設備某一比例的稅額,以減輕其稅負,鼓勵企業技術進步;費用扣除,允許企業將用於科研、試驗的投資,以一定比例或全部作為費用扣除。
2 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稅收製度的不足
2.1 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稅收製度分散
我國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尚未依據高新技術發展的流程進行係統規劃。目前,不同種類的稅收優惠政策盡管包括了各項科技項目引進、各類科研機構、項目研究、項目開發、項目應用、技術成果轉化以及轉讓的各個階段,但是每一項實際的優惠政策隻是針對具體問題、具體環節而獨立存在的,並未形成與高新技術開發與應用項目所經曆的全部流程或發展狀況緊密相關、互相銜接的稅收體係,缺乏係統性規劃。綜上,我國稅收優惠政策的規範性和係統性不足,需要專門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法律加以規製。我國當前的高新技術稅收優惠政策,總體上是通過對稅收法規的某些條款的細化、補充而形成的,且大多分散在各類稅收單行法規或稅收文件中,在實際操作中政策難以全麵把握,在法律適用時易引起衝突。
2.2 企業所得稅直接優惠與間接優惠比例不協調
稅收優惠的兩種方式包括直接優惠和間接優惠。我國現行的稅收政策中采用的是以直接優惠方式為主、間接優惠方式為輔的形式。稅收直接優惠有免征、減征、優惠稅率等方式。稅收間接優惠一般包括虧損結轉、稅前扣除、投資抵免、即征即退、先征後退、加速折舊等形式。稅收直接優惠的特點是具有高透明度、激勵性強的特點,其收益對象主要是那些已經獲得技術創新收益的企業。所以,大多數處於起步階段的高新技術企業則無法適用稅收優惠政策。這就造成了事後優惠對於促進企業事前進行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的作用受到了限製。當前法律規製下,我國采用間接稅收優惠方式的比重較小,這不利於支持和鼓勵更多的企業開展技術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