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另外一種情況,那就是不管有沒有新增人丁,應除之丁根本不予開除。如雲南省,一直到雍正二年(一七二四)實行攤丁入地之前,“寸椽尺土”之丁,“雖老病故絕,編審時從不除減”。
(三)關於“攤丁入地”
所謂“攤丁入地”,是將原來按人丁所征之稅攤入地畝。這個辦法,在康熙後期,即已試行於少數地區,而其正式施行和推廣,則在雍正初年。在此以前,無地之丁雖然不交田賦,但須交納丁銀。攤丁入地之後,則無地之丁,並丁銀亦不必交納。
攤丁入地是丁銀征不足額的必然後果。王慶雲在《熙朝紀政》一書中說道:丁銀“均之於田,可以無額外之多取,而催科易集”;可以保證“保甲無減匿,裏戶不逃亡”。這就證明清王朝之所以改行攤丁入地,是為了丁銀的征收得到足額的保證,更有效地使農民附著於土地。
雖然如此,攤丁入地仍然不失為一項積極的措施。這不僅因為實行攤丁入地之後,無地或少地的農民,可以免除或減少丁銀的負擔,而且由於逃亡人口的減少,對發展農業的生產,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丁銀是力役的代金,在丁銀與田賦分別征收之時,“通計一省丁糧,均派一省徭役”。攤丁入地以後,丁徭與地賦合一,無地農民理應別無徭役。可是,在丁銀攤入地畝之後,卻又留了一個“編審人丁以供差役”的尾巴。也就是說,丁銀攤入地稅,並不意味著地方差役攤派的停止。於是,口頭上“民納地丁之外,別無徭役;官有興作,悉出雇募”。實際上,無地或少地的農民,對力役之征,照舊“有赴功之差”,而田連阡陌的富豪之家,反得依仗權勢,“不應差徭”。
可見攤丁入地的實際施行,並不像官書中所渲染的那麼“公平至當”。但是,即使這樣,它也受到“有田之家”的抵製。在雍正元年(一七二三)開始實行攤丁入地時,有人就料到“有力之家”的“阻遏”。山西省從雍正九年(一七三一)開始試辦,一直到乾隆三十年(一七六五)全省一百零四州縣中,丁糧合一者,隻有四十一州縣;丁糧分征者,仍有二十六州縣;其餘三十七州縣,有的隻將丁銀一半或三分之一攤入地畝,有的將丁銀統按下下則征收,以餘額歸入地畝。其所以如此,就是因為要遵循“有田之家所加者無多”的“良法美意”。正由於此,攤丁入地,延續了一個很長的過程。貴州至乾隆四十二年(一七七七)才開始通省施行,山西則遲至道光二年(一八二二)還在“次第查辦”,而吉林省有些地方,一直到光緒八年(一八八二)還在等待地方官來“攤丁於地,以甦民困”。
(四)關於蠲免錢糧
蠲免錢糧被認為是清王朝的“曠典”之一。康熙六十一年中,蠲免錢糧“有一年蠲及數省者”,也有“一省連蠲數年者”;乾隆六十年中,四次普免天下錢糧,三次普免各省漕米。封建王朝企圖以此證明“薄海億兆,並裕倉箱”,為“古今第一仁政”。
事實上,蠲免錢糧證明了“並裕倉箱”的反麵。
錢糧的蠲免和積欠往往是同時發生的。康熙帝一再蠲免,可是雍正帝臨朝第一年就查出江蘇一省的田賦積欠,有八百八十八萬兩之多。乾隆帝四次普免錢糧、三次普免漕米,可是當他剛剛讓位於嘉慶帝時,卻親眼看到天下積欠達到兩千多萬兩。嘉慶二十四年(一八一九),也曾普免一次天下錢糧,那次蠲免的數額,共計二千一百二十九萬兩,為數不為不巨。但就在這個時候,各省積欠錢糧至二千五百萬兩之多。蠲免二千一百萬,原來是因為已經積欠了二千五百萬!
和“並裕倉箱”相反,蠲免錢糧絕大部分是和災荒連在一起的。什麼樣的災荒,才得幸邀蠲免,是由皇帝決定的。順治十年(一六五三),曾規定四分災可以蠲免田賦的十分之一,五分以上的蠲免十分之二,八分以上蠲免十分之三。到了康熙十六年(一六七八),卻改為最高隻能蠲免十分之二,五分以下,則改叫“不成災”,不在蠲免之列。雍正八年(一七三○),河南全省水災,祥符、封邱一帶農民至“賣男女”,而清王朝的統治者卻認為“實未成災”,錢糧仍照額完兌。
對於蠲免,不但皇帝可以隨手高下,而且經征官吏,可以任意侵吞。順治時期,地方官私自征收蠲免錢糧,已經大量暴露。康熙時期,每逢蠲免,甚至在履畝踏勘,造報被災分數,題請蠲免之前,地方官已將本年錢糧“敲撲全完”。這種情形的普遍存在,連清王朝的統治者也不得不承認:“有蠲免之名,而民不得實惠”。
即使蠲免錢糧,“民”得了實惠,這個得了實惠的民,主要也不是真正貧苦的農民。康熙帝就直認:“田畝多歸縉紳豪富之家,小民所有幾何?從前屢頒蠲詔,無田窮民,未必均沾惠澤。”乾隆帝也說:“輸納錢糧,多由業戶,則蠲免之典,大概業戶邀恩者居多。”康熙四十九年(一七一○),為了使所謂“佃戶沾恩”,戶部議了一個業主蠲免七分,佃戶蠲免三分的辦法。可是隻維持了二十五年,就改為酌量寬減,“不必限定分數”。如果佃戶不依,就要“治以抗租之罪”。乾隆三十五年(一七七○),又重新規定,“業戶照蠲數十分之四減佃戶租,可是不過二十年,又改回“各就業主情願”,不必定以限製。可見三七開也好,四六開也好,都沒有能夠維持多久。
即令這些規定完全兌現,佃農所能得到的實惠,也非常有限。“田租一石,稅糧三升”。也就是說,佃農交納給地主的田租,相當地主交給官府的錢糧的三十三倍。然而錢糧蠲免,卻倒過來了,主七佃三,或主六佃四,而這在封建統治者的眼中,就叫做“均平無偏,乃為有益”了。
二、清王朝的財政加派
康熙六年(一六六七),順天府尹李天浴說:“征收銀糧,不苦於正額之有定,而苦於雜派之無窮。”十九年(一六八○),禦史許承宣也說:“今日之農,不苦於賦,而苦於賦外之賦;不苦於差,而苦於差外之差。”“今日之商賈,不苦於關,而苦於關外之關;不苦於稅,而苦於稅外之稅。”李天浴和許承宣的所謂“不苦”,雖然是掩飾之辭,但是他們的側重點,卻擊中了清王朝財政稅收的要害。
(一)加派
馬克思說:東方專製國家的財政司,就是“搶掠本國人民的機關”。封建王朝的賦稅加派和浮收,本可以赤裸裸地進行,但清王朝為著粉飾它的所謂“太平盛世”,在進行賦稅的加派和浮收時,卻需要一些掩蓋手法。
首先,某些加派,往往是在整頓乃至革除加派的名義下進行的。耗羨歸公,是一個很典型的事例。
耗羨是征收田賦的一種附加,是在彌補鎔鑄征收散碎銀兩的火耗的名義下創設的。對於這種附加,清王朝最初也曾表示要嚴行禁革。順治元年(一六四四),明朝降臣駱養性請每兩加火耗三分,還被斥之為“貪婪積弊”。然而,這種積弊,事實上並沒有禁革。到了康熙後期,各省征收火耗,已由三分變成二錢、三錢乃至四錢不等。這一筆為數可觀的耗羨,一向歸州縣支配,一部分入州縣官吏的私囊,一部分以規禮的形式進了上司的口袋。雍正二年(一七二四),在“剔除積弊”的名義下,加以整頓,實行耗羨歸公,用這筆錢作為地方官吏的所謂“養廉”和彌補虧空之用。很明顯,這種整頓隻是把不合法的加派變為合法的正項,原有的加派,並沒有絲毫減少。不僅如此,變加派為正項以後,又出現了新的加派;變規禮為養廉以後,又出現了新的規禮。雍正帝在實行耗羨歸公的第三年說道:錢糧火耗,地方官於應取之外,稍有加重者,必重治其罪。這說明此時已經有了加重征取。在實行之第五年又說:國家既給養廉,地方官有再私收規禮者,一律“置之重典”。這說明此時已有私收規禮。乾隆帝在即位的第三年(一七三八)也說:自各省題解火耗,優給養廉之後,州縣官何得再暗地重耗,以為自潤之計!這說明此時已經有了“暗地重耗”。五十年(一七八五)又說:直隸各省積欠耗羨,此非州縣私自挪移,即係吏胥從中侵蝕,“豈可以官吏之所欠,複向小民催征滋擾?”這說明“催征滋擾”,已經指向“小民”。所有這些官樣文章,並不能掩蓋加派之外又增加派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