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弟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嗎
法律知識圖典
作者:王念一
l、李霞和李傑是同父異母的姐弟。李傑8歲時父母雙亡,李霞把弟弟接到自己家中扶養長大,並供養弟弟讀完大學。
2、李傑畢業後找到了穩定的工作,而李霞的丈夫因病去世,又無兒無女,生活十分困苦。因此李傑不時會寄些錢給姐姐。
3、但自從李傑有了孩子之後,家中開支明顯增加。在妻子的反對下,李傑不再寄錢給姐姐。
4、年逾古稀、生活困難的李霞沒有其他近親屬,隻好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弟弟李傑每月付給自己生活費100元。
說法: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兄弟姐妹之間為二代以內旁係血親,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的關係在法律上與同胞兄弟姐妹的關係相同。在一般情況下,兄弟姐妹之間沒有扶養關係,相互不承擔法定扶養義務;但在特殊情況下,兄、姐與弟、妹之間可發生扶養關係。我國2001年修改重頒的《婚姻法》第29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在本案中,原告李霞與被告李傑是同父異母的姐弟。李霞在弟弟的生母和他們的父親相繼去世後,把弟弟接至家中扶養長大,對弟弟盡了姐姐應盡的扶養義務。而李霞在丈夫患病去世後,孤獨無依,無其他近親屬扶助,加上年邁體衰,缺乏勞動能力,生活陷入困境。弟弟李傑有穩定的工作收入,生活狀況較好,對扶養姐姐具備負擔能力。因此,本案被告李傑符合法定的負擔扶養姐姐李霞的條件,應依法承擔對姐姐李霞的扶養義務。經法院主持調解,李霞與李傑姐弟二人達成協議:李傑自本協議生效後,每月付給李霞生活費100元,至原告終年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