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政府采購限製措施及啟示
國際研究
作者:王強
【摘要】政府采購是支配公共資金者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公共資金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作為當今世界各國政府用來管理社會經濟生活的重要經濟手段,政府采購在國內外貿易中所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歐盟近年來為了保護聯盟內國家的利益不斷出台新的政府采購政策,這對我國企業進入歐盟市場產生了一定的影響,也對我國的政府采購政策有所啟示。
【關鍵詞】歐盟 政府釆購 限製措施 影響 啟示
【中圖分類號】D996.1 【文獻標識碼】A
政府采購形成於18世紀末、19世紀初的資本主義國家,早期政府采購是為了滿足本國社會公眾的需求和實現政府日常公務事項的開展。而隨著全球化的深入,政府采購開始為本國的經濟發展服務,例如一些國家在政府采購過程中會排斥一些國家的企業產品和服務,以保護國內相關產業的發展,這種政府采購限製措施阻礙了自由貿易的發展。歐盟近年來為了保護聯盟內國家的利益不斷出台新的政府采購政策,這對我國的企業進入歐盟市場產生了一定的影響,也對我國的政府采購政策有所啟示。
歐盟政府采購政策的形成與發展
歐盟政府采購政策的形成背景。政府采購運作初期,主要目的便是為了方便政府實行有效的行政活動以及滿足社會大眾所需要的物品需求。但是,隨著工業化進程發展的不斷深入,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出現了很多“市場”自身無法解決的難題。有些需要政府來解決,而政府采購便是其中的一項措施,但當時的采購範圍僅限於本國內,此時政府的采購限製措施開始出現。到了20世紀六七十年代,一些發展中國家本國經濟技術發展落後,為了發展經濟的需要,他們也需要從國外引進技術設備等,在此前提下,大多數國家都開始實行集中采購製度。與此同時,許多發達國家開始開拓其海外市場,國際上便形成了政府采購活動。
隨著經濟的發展,各國對外貿易都有所加強,世貿組織於1979年將政府采購納入議題,製定了《政府采購協定》(GPA)來規範各國的政府采購行為。歐共體在早期也隻有兩部相關法律來對成員國範圍內的政府采購行為進行規定,但隨著歐盟的成立及經濟的發展,政府采購規模逐漸擴大。據相關統計顯示,歐盟各個成員國以及其國有企業的采購額平均每年約在4000億歐洲貨幣單位,占到了整個歐盟GDP的14%。歐盟自身也意識到政府采購在本國經濟運行中的重要作用,開始逐步完善相應的法規以此來獲得最大限度的經濟利益。
歐盟政府采購法律的發展。歐盟的政府采購規定是處於不斷變化之中的,因為歐盟本身是由多個成員國組成,各個成員國的發展情況有所不同,因而其有關政府采購的法令也是較為靈活的,並且隨著時代的發展而變化。在1970年,當時的歐共體第一次就政府采購進行立法,並製定了政府采購指令,而之後這一組織的政府采購指令主要經曆了五個發展階段:一是在20世紀70年代,歐盟開始試行供應合同製度,並分別在1971年和1977年製定相關指令。二是到了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政府先後出台了四部關於工程、服務的政府采購指令,後來又在1989年、1992年頒布政府采購的救濟指令;三是在1990年到1997年這一階段,歐盟為了與世界接軌,使用WTO製定的《政府采購協定》(GPA),對相關政府采購指令做了修改;第四階段是1997年~2004年,歐盟對貨物、服務、工程以及政府的采購方式、程序等又出台了兩部新的政府采購指令;五是到2004年以後,歐盟政府的相關采購法令日益完善,其在2007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4年出台了新的法令,頒布了《單一市場法案》、《政府采購指令》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
歐盟政府采購限製措施的主要內容
歐盟政府采購指令對限製措施的規定。首先是價格上的優惠。歐盟政府采取政府采購限製措施主要是為了限製國外企業、工程、服務或貨物進入本國市場並參與政府采購,因此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歐盟對待國內國外產品或服務采取價格區別待遇,一般來說當國內國外兩種競爭產品價格差在3%以內時,便要強製政府采購歐盟內部產品。
其次是本土化標準。當政府所采購產品的時候,歐盟大都要求所采購的產品必須符合歐盟的市場標準,而這種標準往往隻在歐盟內部通行,也隻有歐盟內部企業生產相關標準的產品,國外企業則很難達到其標準,因此歐盟內部企業自然成為政府采購的首選對象,從而限製了國外企業或產品進入政府采購名單。
最後是保護中小企業的政策。歐盟為了發展本土經濟,往往對中小企業進行扶持,並製定了特殊的保護政策,例如2008年歐盟出台了《歐盟促進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釆購法典》,明確提出政府采購要向中小企業傾斜,這直接限製了國外相關產品或企業參與到歐盟的政府采購市場。
看歐盟成員國國內法對政府采購的限製措施。歐盟成員國將歐盟製定的一些指令看作是應當共同遵守的國際法規範,而且其成員國往往根據自身的狀況對這些規範進行一定的轉化,使之成為國內的相應法規規定。以英國政府所製定的政府采購限製措施為例,英國政府在2006年製定了兩部有關政府采購限製措施的法規,分別為《2006年公共合同法規》和《2006年公用事業合同法規》,英國作為歐盟的成員國,這兩部法規的製定都是在尊重歐盟製定的政府采購指令的基礎上,根據本國的情況而進行適當的轉化而來的。但從其具體內容來看,英國為保護本國企業產業發展而將限製措施更進一步,例如其規定當歐盟成員國的報價高出第三國報價不超過3%時,則視其為第三國,這就有效地保護了英國本土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