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關於法官與君王、國家的關係。法官應當首先牢記《羅馬十二銅表法》的結論:“人民的安全才是最高的法律。”而且應當知道,法律若不以此為目標,那就隻不過是拿捏人的工具,是沒有神靈啟示的神諭。因此君王、政府常常與法官協商,法官與君王、政府協商,則是一國的幸事。前者在法律事務牽涉國家事務時進行,後者在國家事務牽涉法律事務時實施。因為在很多情況下,訴諸法律判決的事情雖是我的、你的之類的私事,而判決的前因和後果可能要涉及國事。我指的所謂的國事,不僅僅是君權的事務,而且是引起任何重大變革和危險先例的事情,或者明顯地關係到一大部分人的事情。而且任何人不可輕率地認為公正的法律和切實的政策背道而馳,因為二者就像精神與筋肉,是相輔而行的。法官還要牢記,所羅門的寶座兩邊是由獅子抬著的。法官應該當獅子,但必須是寶座下的獅子,小心謹慎,對君權不要構成絲毫的阻礙或對抗。法官也不可對自己的權力茫然無知,以致認為手裏連明智地運用法律這一主要職責都沒有。他們也許記得:使徒對於一種比他們的法律更大的法說過一句話:“我們知道律法原是好的,隻要人用得合宜。”
解析
一、法官的職責是:
1.解釋法律,不是製定法律。
2.因此法官的品格應當是:
(a)學識淵博。
(b)德高望重。
(c)小心謹慎。
(d)剛正不阿。
二、法官的關係 ——
A.對於訴訟雙方:
1.應當努力做到公正及時。
2.壓製訴訟雙方的 ——
(a)暴力。
(b)欺詐。
(c)拌嘴抬杠。
3.應當避免“強詞奪理的解釋和牽強附會的推斷”。
B.對於控辯雙方的律師:
1.應當耐心、嚴肅,記住自己的職責是 ——
(a)指示取證。
(b)節製陳述。
(c)總結案情。
(d)做出“裁決或判決”。
2.但不應當讓律師牽著鼻子走。
3.應當在適當的時候表揚律師,必要的時候批評律師。
C.對於書記員和辦事員:
1.應當驅除醜聞、腐敗。
2.製止下列人員 ——
(a)煽風點火,鼓動人們打官司者。
(b)把法院拖進權限之爭中者。
(c)企圖玩弄詭計把司法引入邪道者。
(d)堵截勒索訴訟費者。
3.但應當尊重謹慎、博學的官員。
D.對於君王和國家:
1.應當為人民的利益經常與君王協商。
2.記住私人事務常常造成社會後果。
3.盡管法官應當是獅子,但他必須是抬舉王位的獅子。
4.他們應當努力合法地運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