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市政管理中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經驗實踐
作者:黃育春
【摘要】市政管理是建設優美、整潔、文明社會的保證,是政府管理水平的體現,同時也是與市民生活直接相關的政府重要職能之一。市政管理是以保障市民生活環境、維護城市設施為根本出發點的,如何能夠將政府管理與市民利益統一起來,重塑市政管理形象,加強市政管理力度,是市政管理部門一直探討和關注的問題。
【關鍵詞】市政管理;執法;問題;策略
【中圖分類號】 TU99【文獻標識碼】 D 【文章編號】 1727-5123(2012)03-096-01
近年來,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正在逐步提高,執法監督體係不斷完善,廣大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城市管理逐步走向法製化軌道,但也存在不少問題。本文分析了在市政管理行政執法方麵存在的問題,並提出解決辦法的對策。
1我國市政管理中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
1.1我國的人口眾多,流動人口巨大,廣大的人民群眾的法律觀念淡薄,整合素質較低,這樣造成了管理上的巨大難度。隨著我國城市化的高速發展,城市經濟的發展帶來了人財物的大流動。大量湧入的農民工湧入城市,他們為現代都市的繁榮作出了巨大的貢獻,但是同時外來工的素質良莠不齊,都市生活意識淡漠,個別的利益熏心,隻要有錢賺什麼都幹,開辦無牌無證診所、任意擺攤設點等違反城市管理規定的現象屢見不鮮,給城市管理實行綜合行政執法帶來很大的難度。
1.2同時我國的城市化建設還處於起步狀態,各方麵的措施還不完善,人民群眾改變了對於經濟的認識,但是自身的素質還比較低下,不能完全融入到高速發展的城市化建設中。在城市管理工作方麵也是剛剛起步,在城市管理的方法上、內容上和手段上還有待完善,而廣大的農村群眾對城市管理工作還十分生疏,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還缺乏正確的認識。這樣,盲目的進入城市其結果必然是導致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環境的惡化。
1.3市政管理的各級政府部門的職能分配不明確,相關部門在工作管理中存在義務不明確,執法職責不清,配合不力的不良現象。在我國的市政管理中還沒有行之有效的法律條文,不能規範各級政府的管理機製,行政執法部門就目前政府授予的權利而言隻有處罰權,在具體的管理工作中缺乏詳細的實施措施。
1.4市政管理的法律法規有待完善,就目前而言,市政管理行政工作依據的法規不統一,出現了一市兩法的尷尬情況,這樣就給人民群眾造成一種錯覺,法律依據不統一,執法太隨意。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使用太隨意,處罰不當。在行政處罰時,要根據違法事實的輕重、影響範圍的大小,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以罰代管現象普遍,為加大處罰力度,在適用法律時就高不就低,甚至出現濫用法律法規的錯誤。
2市政管理中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
2.1執法模式的轉變應。“法”與“罰”一直以來被人們籠統的等同起來,特別是在市政管理過程中,過分的強調行政處罰,是人們對市政管理的理解發生了一定扭曲,錯誤的認為,市政執法等同於“收罰款”。這種意識的產生,間接反映了市政管理對行政處罰的過渡依賴,從而造成了市民認識上的偏差。特別是其中一些市政管理部門,將處罰力度的強弱看做是執法嚴格的象征,一味的追求重罰以求懲戒的結果,最後往往得到的是市民心理上的抵製與反感。由此看來,履行市政管理職能,並不能夠過分注重法律效果,而更多的需要注重管理中產生的社會效果。忽視了社會效果的存在,隻能將市政管理架空為脫離了市民真實反映與需求的冷酷執法,同時也容易造成執法過程中的偏差。因此,將市政管理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起來,首先要實行執法模式上的轉變,從簡單的懲罰模式向治理模式轉移,以服務市民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