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四中全會《決定》指出:“必須堅持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支持司法、帶頭守法,把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同依法執政基本方式統一起來。”這個基本的判斷和要求告訴我們,既然是基本方式,那就不是可以用或可以不用的方式,而是必須用的方式;既然是基本方式,那就不是非基本方式,在法治方式與非法治方式選擇上,執政者、治國者、領導者必須用法治這一基本方式而不是其他方式。古人說,凡事有經有權。所謂經,是指經常的道理。所謂權,是指權益之計,法治方式,就是治國理政的經常之道理,是必須經常使用的方式,是必須長久使用的方式,是必須全麵使用的方式。鄧小平同誌深刻指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製。必須使民主製度化、法律化,使這種製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這裏所說的兩個“不改變”的實質,就是治國理政基本方式的本質。
其三,任何組織、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四中全會《決定》指出:“各級領導幹部要對法律懷有敬畏之心,牢記法律紅線不可逾越、法律底線不可觸碰,帶頭遵守法律,帶頭依法辦事,不得違法行使權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特權與法治權威,是一對相反的概念和現象。所謂特權,就是指超越憲法和法律之外之上的特殊權力,這種權力是法外之權,不受法律約束。一個國家、一個民族,一個製度,如果有這種超越法律之外之上的權力,那麼法律的地位、法治的權威就不複存在了。這就像古代封建王朝一樣,無論怎樣說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隻要有皇帝一個人在法律製度之上之外,就沒有真正的法治存在。
其四,判斷是非的標準和行為的依據規則。就法律權威而言,它對社會成員和主體有三個主要作用。一是判斷是非的標準。哪些行為可以為,哪些行為不可以為,哪些行為禁止為,這些標準從何而來?有宗教教義要求,有道德規範,有情理傾向,更有法律規定。法律規定是任何組織任何人判斷是非的根本標準,其他任何規範、要求等都不得抵觸法律的規定,所以在判斷是非問題上,法律具有決定性作用。二是行為的依據。一個組織、機關、單位、團體的決定決策,必須遵守法律的原則和規定,依法作出決定、決策,不得違背法律的規定。這是最起碼的要求。對個人而言也同樣如此,個人行為的選擇和實施,必須在法律範圍之內,規則之下,不得違背法律規定。否則就是違法、犯罪,就必須受到法律的製裁。三是行為的程序。任何組織個人的行為訴求、利益表達等,都必須符合法律的方式、在法定的渠道內、按照法定程序表達。如此,才有法治秩序可言。
法治權威的正當性和必要性
在關乎法治權威正當性和必要性的重要問題上,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麵的根據。
其一,它是黨和人民共同意誌。憲法和法律是人民意誌的表達,也是執政黨集體意誌的表達。四中全會《決定》指出:“憲法是黨和人民意誌的集中體現,是通過科學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和糾正。”這就從根本上決定了憲法和法律的至上地位,決定了法治權威的正當性和必然性。
其二,它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沒有公平競爭的法治環境,市場經濟就不可能建立起來,更不可能發展下去。一個比較成熟的市場經濟,必然要求並具有比較完備的法製。市場經營活動的運行,市場秩序的維係,國家對經濟活動的宏觀調控和管理以及生產、交換、分配、消費等各個環節,都需要法律的引導和規範。要按照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著眼於確立製度、規範權責、保障權益,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市場主體和中介組織法律製度,使各類市場主體真正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完善產權法律製度,規範和理順產權關係,保護各類產權權益。完善市場交易法律製度,保障合同自由和交易安全,維護公平競爭。完善預算、稅收、金融和投資等法律法規,規範經濟調節和市場監管。完善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等方麵的法律法規,切實保護勞動者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完善社會領域和可持續發展等方麵的法律法規,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麵進步。總之,法治就是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提供強有力的政治和法律保證。
其三,它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法治是人類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決社會矛盾的最佳途徑。依法治國作為一種先進的治國方略與法律文化,是一種與市場經濟、民主政治、現代發達的社會文化共存亡同興衰的社會現象。法律是一種特殊的行為規則,能夠調整人們的行為,規範人們的行為。法治文明屬於製度文明範疇,是現代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一個現代化的社會,必然是一個法治完備的社會。依法治國反映了現代化建設的內在要求,同時也是社會文明、政治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