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談公司法小股東保護(2 / 2)

(三)確立了股東代位訴訟機製。代位訴訟,是指當公司董事、監事、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侵害了公司權益,而公司又怠於追究其責任時,股東為了維護公司的利益,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新《公司法》第152條對此做出了規定。雖然,代位訴訟是針對所有的股東而言,但主要的還是小股東權益受到損害時的一種救濟途徑。首先,代位訴訟機製的確立,可以對大股東的權力進行有效的約束,必要時小股東可以針對大股東的不正當行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從而維護了自己的權益。其次,代位訴訟製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加強了小股東對公司董事會的監控。第三,代位訴訟機製的建立,使小股東和董事會、監事會之間的關係趨向一種正常的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係,從而使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更加透明,有利於小股東的權益的保護。

(四)賦予了小股東的司法救濟權。我國新《公司法》第22條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這對小股東權益保護來講,無疑是一項有效的製度,小股東可以請求法院確認相關違法的決議無效,以維護自身的利益,發揮小股東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第153條、第183條也做出了相應的說明。根據上述規定可知,我國的新《公司法》不僅規定了代位訴訟機製,還賦予了中小股東的司法救濟權,特別是還規定了股東擁有直訴權。當中小股東的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就可以自行提起訴訟來維護其合法權益。

結語:盡管新《公司法》中,對小股東的權益保護有很多的完善,但我們仍要看到的是,它仍存在一些問題。這些仍需要不斷的改進和完善。《公司法》中,越來越多的對維護小股東權益的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相信可以增強小股東的投資熱情和投資信心。在未來的發展之中,我們要相信通過法律不斷的完善,可以更多的減少小股東成為大股東利益犧牲品的情況。

參考文獻:

[1]向長豔.新《公司法》對小股東權益保護的製度設計與完善建議[J].成都行政學院學報,2006,(3)

[2]陳曉峰.公司法人治理及中小股東權益保護法律風險防範[M].中國檢察出版社,2007,(1)

[3]程豔.淺談新公司法對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J].江西行政學院學報,2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