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網絡團購網站經營者的法律地位研究與思考(2 / 2)

(四)網絡服務提供商(ICSP)說

這種觀點提出,網絡經營者不同於普通實體經營者,其經營的不是具體的商品,也不是常見的生活服務,其向團購消費者和商家提供的是電子商務平台,負責通過其網站服務促成團購消費者和商家達成交易。從本質上來說,團購網站經營者提供的是一種網絡交易協助服務。網絡經營者主要提供網絡團購平台服務和其他輔助服務便利商家和消費者的交易,是獨立於基本交易當事人的中立第三方,區別於傳統的代理人、居間人、出租人或櫃台租賃人,不能用簡單的套用傳統法律,是一種新型的網絡平台服務提供者。

二、網絡團購網站經營者法律地位的法律思考

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沒有對團購網站經營者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確規定,學術界對團購網站經營者法律地位的認識還沒有統一的觀點,各種觀點都是從某個方麵的特性對團購網站進行主體地位的分析,並沒有完全的將團購網站經營者的法律屬性進行全麵的定位。

筆者認為,分析團購網站經營者的法律地位,應該有區分直接與間接交易模式,細化網站經營者定位的處理思維。對網站經營者的法律定位,應該在區分網站團購交易模式的情況下,分別處理。同時,筆者也認為應該將間接交易模式下的網站經營者定位於網絡服務提供者。

從實踐依據上看,作為一種新型的電子商務模式,網絡團購具有目的上的複合性。與單純為宣傳,較正交易行為更加誇張的單獨廣告宣傳行為相比,網絡團購服務提供商應當有相對寬鬆的法律環境,承擔較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輕的法律義務和責任。同時,在網絡團購實踐活動中,有些團購網站不僅提供線上的交易平台服務,還參與到具體的交易過程當中,這種參與經營,選擇、修改、編輯、上傳網絡團購信息內容的行為,使其不再獨立於商家和消費者,改變了團購網站經營者的中立地位,在義務的履行、責任的承擔方麵較未參與經營者應當有所加重。

總之,網絡團購網站經營者的中立地位不是一成不變的,要按照其在網絡團購活動中的具體行為進行判斷,主要是通過對網站經營者是否參與網絡團購經營行為,參與經營行為的程度來分析其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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